桐环审[2023]2号关于谯仕彦院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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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3]2号关于谯仕彦院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桐环审[2023]2号

沃丰德(南阳)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位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北段,建设路东侧、经四路西侧。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产10000吨枯草芽孢杆菌、15000吨酵母培养物。该项目《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分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由于生产线上产尘点比较多,环评中对产尘点进行合并处理,多个产尘点废气经收集+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排气筒排放,全厂共设置7根排气筒。

1#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两条生产线上原料地垄仓上料口、原料仓、配料仓、除杂、粉碎、混料、灭菌冷却、配制罐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原料地垄仓上料口和配制罐进料口安装集气罩,原料仓、配料仓密闭抽负压,在除杂、粉碎、混料、灭菌冷却设备上使用集气管道密闭集气,在上料口、除杂工序、原料仓和粉碎工序、配料仓和混料工序、灭菌冷却工序、配料罐各配套1台袋式除尘器,单条生产线该部分布设6套袋式除尘器,两条生产线共布设12套袋式除尘器。粉尘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排气筒(15m)排放。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排气筒废气:主要收集两生产线一级发酵、二级发酵、固体发酵和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非*烷总烃、NH3和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固体发酵罐上安装集气罩,在一级发酵、二级发酵和干燥设备上使用集气管道密闭集气,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水洗塔(含除雾器)+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两条生产线共设置2套二级水洗塔(含除雾器)+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装置处理后共用2#排气筒(15m)排放。非*烷总烃、NH3、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设施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限值要求;NH3经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3#排气筒废气:主要收集两生产线暂存仓、成品储料仓、冷却、粉碎、打包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粉碎、打包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暂存仓、成品储料仓和冷却设备密闭抽负压,在冷却设备处、暂存仓和粉碎设备处、成品储料仓和成品打包设备各配套1台袋式除尘器,单条生产线该部分布设3套袋式除尘器,两条生产线共布设6套袋式除尘器。粉尘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3#排气筒(15m)排放。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4#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生物质成型燃料上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生物质锅炉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4#排气筒(15m)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5#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生物质锅炉燃料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要求建设单位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系统,燃烧废气经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覆膜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5#排气筒(40m)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中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绩效B级指标要求。

6#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精密仪器室废气、通风橱废气、实验室发酵干燥及灭菌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一套“通风橱+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6#排气筒(35m)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限值要求。

7#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1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7#排气筒(15m)排放。经处理后NH3、H2S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的要求。

无组织粉尘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库密闭,营运期原料卸载、暂存及转运均密封袋装,粉尘经车间、原料库自然沉降,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较小,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2、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清下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实验室废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喷淋塔产生废水和灭菌冷却工序除雾器产生废水。

要求车间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分流,生产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也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厂区生产区域所有污水管道必须布设于地面以上(明沟套管或架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连同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清下水则直接汇合至厂区暂存池,再通过架空管道集中外排至集聚区污水管网。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中间水池+CSTR水解池+兼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沉淀”,处理站出水汇合至厂区暂存池,经暂存池后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为避免项目对区域地下水产生影响,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相应要求对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粉碎机、混合机、烘干塔、包装机、空压机、冷却塔、泵类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大树湾村、尹东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原料除杂固废和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培养基经灭菌处理后回用;原料废包装袋、生产车间除尘器收集粉尘、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经收集后外售;生物质成型燃料上料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除尘器收集粉尘和生物质锅炉灰渣收集后压块做为农用肥制肥原料外售;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纳滤膜和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催化剂,定期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后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废试剂瓶、化验废液、废活性炭废物类别为HW49,废UV灯管废物类别为HW29,废机油废物类别为HW08,以上危废经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最终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项目在厂区内新建50m2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一般固废暂存,新建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危废暂存。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并设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并与一般固废分开存放。

四、环境风险

本项目为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加工生产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硫酸铵、石油醚、*醚、*腈以及三氯*烷,主要风险类型为硫酸铵泄露、实验室危化品泄露泄漏、污水处理站污水泄漏以及火灾和爆炸事故后的次生风险。要求建设单位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和危险物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检,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禁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VOCs:0.359t/a,NOx:2.78t/a;

项目全厂废水总排口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经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的污染物COD:2.48t/a,NH3-N:0.248t/a。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1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namespace prefix = "o" />

关于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桐环审[2023]2号

沃丰德(南阳)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士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位于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北段,建设路东侧、经四路西侧。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产10000吨枯草芽孢杆菌、15000吨酵母培养物。该项目《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分为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由于生产线上产尘点比较多,环评中对产尘点进行合并处理,多个产尘点废气经收集+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排气筒排放,全厂共设置7根排气筒。

1#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两条生产线上原料地垄仓上料口、原料仓、配料仓、除杂、粉碎、混料、灭菌冷却、配制罐等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原料地垄仓上料口和配制罐进料口安装集气罩,原料仓、配料仓密闭抽负压,在除杂、粉碎、混料、灭菌冷却设备上使用集气管道密闭集气,在上料口、除杂工序、原料仓和粉碎工序、配料仓和混料工序、灭菌冷却工序、配料罐各配套1台袋式除尘器,单条生产线该部分布设6套袋式除尘器,两条生产线共布设12套袋式除尘器。粉尘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排气筒(15m)排放。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排气筒废气:主要收集两生产线一级发酵、二级发酵、固体发酵和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非*烷总烃、NH3和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固体发酵罐上安装集气罩,在一级发酵、二级发酵和干燥设备上使用集气管道密闭集气,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水洗塔(含除雾器)+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两条生产线共设置2套二级水洗塔(含除雾器)+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装置处理后共用2#排气筒(15m)排放。非*烷总烃、NH3、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设施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限值要求;NH3经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3#排气筒废气:主要收集两生产线暂存仓、成品储料仓、冷却、粉碎、打包工序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要求建设单位在粉碎、打包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暂存仓、成品储料仓和冷却设备密闭抽负压,在冷却设备处、暂存仓和粉碎设备处、成品储料仓和成品打包设备各配套1台袋式除尘器,单条生产线该部分布设3套袋式除尘器,两条生产线共布设6套袋式除尘器。粉尘废气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3#排气筒(15m)排放。颗粒物经各自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4#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生物质成型燃料上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要求建设单位在生物质锅炉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4#排气筒(15m)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企业-其他工序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5#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生物质锅炉燃料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要求建设单位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系统,燃烧废气经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覆膜袋式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5#排气筒(40m)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和《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中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绩效B级指标要求。

6#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精密仪器室废气、通风橱废气、实验室发酵干燥及灭菌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一套“通风橱+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6#排气筒(35m)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和《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限值要求。

7#排气筒废气:收集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1套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7#排气筒(15m)排放。经处理后NH3、H2S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的要求。

无组织粉尘废气:项目生产车间、原料库密闭,营运期原料卸载、暂存及转运均密封袋装,粉尘经车间、原料库自然沉降,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较小,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

2、废水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清下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实验室废水、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喷淋塔产生废水和灭菌冷却工序除雾器产生废水。

要求车间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分流,生产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也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厂区生产区域所有污水管道必须布设于地面以上(明沟套管或架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连同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和锅炉排污水,清下水则直接汇合至厂区暂存池,再通过架空管道集中外排至集聚区污水管网。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为100m3/d,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气浮+中间水池+CSTR水解池+兼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沉淀”,处理站出水汇合至厂区暂存池,经暂存池后外排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为避免项目对区域地下水产生影响,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相应要求对项目区进行分区防渗。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粉碎机、混合机、烘干塔、包装机、空压机、冷却塔、泵类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昼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周围敏感点大树湾村、尹东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原料除杂固废和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培养基经灭菌处理后回用;原料废包装袋、生产车间除尘器收集粉尘、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经收集后外售;生物质成型燃料上料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除尘器收集粉尘和生物质锅炉灰渣收集后压块做为农用肥制肥原料外售;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纳滤膜和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产生的废催化剂,定期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后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废试剂瓶、化验废液、废活性炭废物类别为HW49,废UV灯管废物类别为HW29,废机油废物类别为HW08,以上危废经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最终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项目在厂区内新建50m2一般固废暂存间用于一般固废暂存,新建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用于危废暂存。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并设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并与一般固废分开存放。

四、环境风险

本项目为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加工生产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硫酸铵、石油醚、*醚、*腈以及三氯*烷,主要风险类型为硫酸铵泄露、实验室危化品泄露泄漏、污水处理站污水泄漏以及火灾和爆炸事故后的次生风险。要求建设单位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和危险物质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检,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禁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

VOCs:0.359t/a,NOx:2.78t/a;

项目全厂废水总排口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水经桐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的污染物COD:2.48t/a,NH3-N:0.248t/a。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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