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年产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偃师市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年产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12号
(略) 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
年产1万根三轮摩托车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年产1万根三轮摩托车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抛丸喷砂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滤筒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发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及洛环攻坚办(2020)14文要求)。
项目喷粉后烘干固化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其他标准要求。
3、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6、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生产场所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二、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改建工程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0.0048t/a,氮氧化物为0.0468t/a。
四、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环境标准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23]12号
(略) 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
年产1万根三轮摩托车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岳滩镇中博摩托车配件厂年产1万根三轮摩托车后桥及后桥配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抛丸喷砂产生的含尘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旋风+滤筒除尘设施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发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及洛环攻坚办(2020)14文要求)。
项目喷粉后烘干固化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按报告表要求经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 (略)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标准要求。
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厂界监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其他标准要求。
3、职工生活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4、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6、项目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生产场所相应的防治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二、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改建工程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VOCS为0.0048t/a,氮氧化物为0.0468t/a。
四、项目涉及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环境标准执行。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七、偃师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商都路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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