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类型 |
1 | 地质灾害预报发布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2 |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3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4 |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5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6 |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7 | 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略) 测绘行政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测绘地理信息股 | 主动服务类 |
8 |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略) 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号):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还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9 |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监察大队 | 依申请类 |
10 | 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 《关于印发< (略) 涉密基础资料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42号)一、受理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测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一下简称“证明函”)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测绘地理信息股 | 依申请类 |
11 | (略) 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12 | 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依申请类 |
13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4 | 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5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6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7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3. (略) (略) 地方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8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19 | 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 (略) 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国土空间规划股 | 依申请类 |
20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国土空间利用股 | 依申请类 |
21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22 | 古树名木公布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九条:(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3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4 |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5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26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7 |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28 | 林业科技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9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0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1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略)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2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3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4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5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6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 (略)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7 |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8 |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略) 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9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0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1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 《 (略)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42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3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4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5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1.《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6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7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49 |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略) 林业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2.《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1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依申请类 |
52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1.《 (略) 松材线虫防治办法》第六条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3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54 |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 (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55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确认 |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6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确认 | 《 (略)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 (略)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 (略) 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7 |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转报 |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8 | “ (略) 森林旅游人家”命名 |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 (略) 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 (略) 林业厅。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类型 |
1 | 地质灾害预报发布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2 |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三)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领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补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补发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3 |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4 |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5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 (略) 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6 |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7 | 测绘成果目录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略) 测绘行政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测绘地理信息股 | 主动服务类 |
8 | 矿业权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略) 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号):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还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二)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9 |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略) (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事项: (略) (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监察大队 | 依申请类 |
10 | 测绘成果利用服务 | 《关于印发< (略) 涉密基础资料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42号)一、受理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测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一下简称“证明函”)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测绘地理信息股 | 依申请类 |
11 | (略) 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略) 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6〕1号)第十九条: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查询未向社会发布的本人信用信息。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学)会受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12 | 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政策法规股 | 依申请类 |
13 |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4 | 林权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5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换)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6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7 | 个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 |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3. (略) (略) 地方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140号)第三条:纳税人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由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见附件2)。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依申请类 |
18 | 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意见书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19 | 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 (略) 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国土空间规划股 | 依申请类 |
20 | 城乡建设工程规划档案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国土空间利用股 | 依申请类 |
21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第二十七条勘查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申请人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勘查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补办时间。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地质矿产管理股 | 依申请类 |
22 | 古树名木公布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九条:(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3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4 |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5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26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27 |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28 | 林业科技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9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0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林业科技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1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略)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2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3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4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5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6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 (略)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37 |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8 |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略) 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39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0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1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 《 (略)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42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3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4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主动服务类 |
45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1.《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6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 (略) 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7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4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49 |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略) 林业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0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2.《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1 |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 1.《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依申请类 |
52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1.《 (略) 松材线虫防治办法》第六条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主动服务类 |
53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主动服务类 |
54 |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 (略)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森林资源股 | 依申请类 |
55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确认 |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6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确认 | 《 (略)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 (略)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 (略) 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7 |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转报 |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58 | “ (略) 森林旅游人家”命名 |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 (略) 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 (略) 林业厅。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造林绿化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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