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建筑专业平、立、剖A3白图,面积统计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2 | 规划许可公告牌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3 | 建筑专业平、立、剖A3白图,面积统计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4 |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5 | 规划许可公告牌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7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9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10 | 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制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 采伐许可证办理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林建协〔2014〕17号)" | 行政相对人 |
11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3.《 (略) 测绘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12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
13 | 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临时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
14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 (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 (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5 | 采矿权申请范围审核 |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17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解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6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话价值认定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皖国土资皖国土资〔2006〕201号):第六条县以上( (略) ,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 (略) 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鉴定申请书;(二) 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三)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对于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种且案情较为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鉴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但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 (略) 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和越界采矿的处罚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8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9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登记、统计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证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1 | 土地价格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 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 (略) 、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 (略) 、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 (略) 、县, (略) 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 (略) 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审核 | 具有土地价格评估执业注册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 《城市土地估价规程》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 (略) 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 (略) 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22 | 不动产测绘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 不动产登记 | 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 (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政府指导价。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行政相对人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建筑专业平、立、剖A3白图,面积统计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2 | 规划许可公告牌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3 | 建筑专业平、立、剖A3白图,面积统计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4 | 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5 | 规划许可公告牌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做好规划设计要求咨询服务,并提供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供选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7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9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10 | 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制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 采伐许可证办理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略) 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进行伐区作业设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关于印发<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林建协〔2014〕17号)" | 行政相对人 |
11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3.《 (略) 测绘条例》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12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
13 | 勘测定界报告(宗地图)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临时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双方协商 | 行政相对人 | |
14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 (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 (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5 | 采矿权申请范围审核 |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17号):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解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6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话价值认定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略)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实施办法》(皖国土资皖国土资〔2006〕201号):第六条县以上( (略) ,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 (略) 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鉴定申请书;(二) 对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三)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对于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种且案情较为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鉴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但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 (略) 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结论。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和越界采矿的处罚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按招标标的结果 | 行政机关 |
1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8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19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登记、统计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采矿权设立、转让、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证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20 号):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1 | 土地价格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 (略) 场价格进行评估。 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五、加 (略) 、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切实加强地价管理。凡尚未确定 (略) 、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尽快评估确定;已经确定 (略) 、县, (略) 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要抓紧建立全国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对 (略) 地价水平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审核 | 具有土地价格评估执业注册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 《城市土地估价规程》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 (略) 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 (略) 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22 | 不动产测绘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 不动产登记 | 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 (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政府指导价。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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