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cfc05dd44d0d40328b227a431a8719b4-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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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cfc05dd44d0d40328b227a431a8719b4-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澄 (略) 大北农生物农业创新园2号楼1层、2层、3层
公示时间:2023-02-03
受理时间:2023-01-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为“活性炭+碱性吸附”,在活性炭中混合碱性吸附剂能对混合酸雾更有效的吸附,减少酸性气体的排放。通过核算,本项目实验室废气经集中收集处理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实施后废气排放对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水污染物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综上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地表水体产生明显影响。经距离衰减、加强减震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昼间60dB(A)以下。由上述分析可知,只要落实好各项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四周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员工日常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试剂的包装盒、包装袋等,分类收集,定期外运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废试剂、废试剂瓶、废耗材、废培养基、前两道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废气治理措施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依托所在建筑地下一层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朱志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大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澄 (略) 大北农生物农业创新园2号楼1层、2层、3层
公示时间:2023-02-03
受理时间:2023-01-1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为“活性炭+碱性吸附”,在活性炭中混合碱性吸附剂能对混合酸雾更有效的吸附,减少酸性气体的排放。通过核算,本项目实验室废气经集中收集处理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因此本项目实施后废气排放对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水污染物浓度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综上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不会对地表水体产生明显影响。经距离衰减、加强减震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昼间60dB(A)以下。由上述分析可知,只要落实好各项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四周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员工日常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试剂的包装盒、包装袋等,分类收集,定期外运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废试剂、废试剂瓶、废耗材、废培养基、前两道实验器具清洗废水、废气治理措施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依托所在建筑地下一层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朱志强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大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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