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公示-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
会前公示-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
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东至渭祥路,南至姬家村,西至渭华路,北至四季阳光,总用地面积为*.32平方米(198.895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8816°,N34.49311°。该地块2015年前为姬家村集体用地,主要为耕地、村庄(耕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1;村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7),现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城镇住宅用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作为责任主体,需要对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12月0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通知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对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于2022年12月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项目概况该地块2015年前为姬家村集体用地,主要为耕地、村庄,耕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2013年至2015年对该地块分三批次征收,分别为2013年12月03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3〕548号),征收面积58.0909公顷;2015年08月27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4年度第十三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104号),征收面积44.2548公顷;2015年12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683号),征收面积13.0979公顷,该地块占*.32平方米(198.895亩),该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2015年03月15日取得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西经开YD-JW〔2014〕第05号)。2020年05月15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2020年11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将198.89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给 (略) 投资 (略) 的批复》(市资源字〔2020〕574号),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并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2年11月25日取得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K号)。2022年12月08日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陕(2022)高陵区不动产权第*号)。2022年12月28日现场踏勘时,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已开始施工建设。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近村民、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存在过企业,经前文对周边500m范围内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的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不造成污染隐患。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2468
联系人:李平
联系电话:*
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以下简称“该地块”)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东至渭祥路,南至姬家村,西至渭华路,北至四季阳光,总用地面积为*.32平方米(198.895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8.98816°,N34.49311°。该地块2015年前为姬家村集体用地,主要为耕地、村庄(耕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1;村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7),现拟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城镇住宅用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代码为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作为责任主体,需要对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12月0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通知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对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于2022年12月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项目概况该地块2015年前为姬家村集体用地,主要为耕地、村庄,耕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2013年至2015年对该地块分三批次征收,分别为2013年12月03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3〕548号),征收面积58.0909公顷;2015年08月27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4年度第十三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104号),征收面积44.2548公顷;2015年12月31日, (略)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陵县2015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683号),征收面积13.0979公顷,该地块占*.32平方米(198.895亩),该地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2015年03月15日取得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西经开YD-JW〔2014〕第05号)。2020年05月15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2020年11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将198.89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给 (略) 投资 (略) 的批复》(市资源字〔2020〕574号),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并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2年11月25日取得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K号)。2022年12月08日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陕(2022)高陵区不动产权第*号)。2022年12月28日现场踏勘时,高陵姬家乡集中安置区五、六组团项目已开始施工建设。
3、工作方案调查单位主要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近村民、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收集资料,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存在过企业,经前文对周边500m范围内企业污染物影响分析得知:相关企业对项目地块的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不造成污染隐患。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西安经发控股(集团) (略)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2468
联系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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