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变更)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2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变更)。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
三、建设单位:惠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中南安全环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总用地面积8600m2,总建筑面积2750.38m2,建设内容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处理总规模为150t/d,其中一期处理餐厨垃圾100t/d,二期厨余垃圾50t/d。项目总投资12960.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6.5万。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厌氧发酵工艺废水、冲洗废水、污水处理系统配药耗水、纯水制备及锅炉排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生活污水应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A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污水处理站、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废气应经“生物滤池”预处理后通过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抽风系统抽入炉膛内作为助燃气,其运行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值,并设置1套“化学喷淋”应急除臭装置。
项目沼气产生过程应采用氯化铁脱硫,并设置2套氧化铁脱硫系统;沼气内燃机组尾气应经“SCR脱硫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并设置1座应急燃烧火炬作为应急措施。
3. 项目应选合理布局,同时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4. 项目分析异物、杂质、沼渣、废脱硫剂、污泥、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浓缩液等应分类收集后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统一收集后,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毛油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外 (略) 处理。
5. 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项目投产前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办理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印刷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2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印刷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溪路41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利康环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溪路418号,系租赁 (略) 一栋厂房第五层作为生产车间,租用面积2900m2。项目加工印刷品300万件,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热转印、调浆、丝印、绷网、涂胶等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4-2018表 2、表 3 标准,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弃原料桶及废水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纸、丝网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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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3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变更)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2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变更)。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
三、建设单位:惠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中南安全环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垵固村(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总用地面积8600m2,总建筑面积2750.38m2,建设内容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处理总规模为150t/d,其中一期处理餐厨垃圾100t/d,二期厨余垃圾50t/d。项目总投资12960.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6.5万。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厌氧发酵工艺废水、冲洗废水、污水处理系统配药耗水、纯水制备及锅炉排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生活污水应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A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污水处理站、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废气应经“生物滤池”预处理后通过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抽风系统抽入炉膛内作为助燃气,其运行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值,并设置1套“化学喷淋”应急除臭装置。
项目沼气产生过程应采用氯化铁脱硫,并设置2套氧化铁脱硫系统;沼气内燃机组尾气应经“SCR脱硫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并设置1座应急燃烧火炬作为应急措施。
3. 项目应选合理布局,同时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4. 项目分析异物、杂质、沼渣、废脱硫剂、污泥、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浓缩液等应分类收集后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统一收集后,依托惠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毛油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外 (略) 处理。
5. 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项目投产前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办理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环境影响。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印刷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月31日-2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印刷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溪路41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利康环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惠溪路418号,系租赁 (略) 一栋厂房第五层作为生产车间,租用面积2900m2。项目加工印刷品300万件,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热转印、调浆、丝印、绷网、涂胶等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口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4-2018表 2、表 3 标准,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等措施,使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 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弃原料桶及废水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纸、丝网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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