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2〕27号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MDKNG6W)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以石子、沙子、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物料贮存、输送、配比、投料和搅拌、出料等工艺生产商品混凝土,将宁陵县 (略) 院内北侧现有3500㎡仓库、800㎡办公用房改建成骨料仓库、办公室、实验室和员工宿舍,依托原有供水供电设施,新建混凝土搅拌楼1座、中联180混凝土生产线两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排水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C20、C30、C40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期日常生活盥洗废水、施工车辆机械清洗废水、水泥构件养护废水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沉淀或沉淀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 “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道路全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抑尘、物料运输车辆车斗覆盖进出清洗、骨料封闭仓内装卸贮存输送+喷雾抑尘、粉料密闭罐车购进筒仓贮存螺旋机输送+滤膜袋式除尘+20米排气筒排放、皮带廊道密封输送、搅拌楼全封闭作业、上料口二次封闭、上料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搅拌含尘废气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30米排气筒排放、厂界围挡等有效抑尘、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排放限值,并需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设备安装固废、沉淀池废渣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底泥、实验产生的废混凝土等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或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2年12月14日
宁环审〔2022〕27号
(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MDKNG6W)上报由河南 (略) 编制的《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万元),以石子、沙子、水泥、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物料贮存、输送、配比、投料和搅拌、出料等工艺生产商品混凝土,将宁陵县 (略) 院内北侧现有3500㎡仓库、800㎡办公用房改建成骨料仓库、办公室、实验室和员工宿舍,依托原有供水供电设施,新建混凝土搅拌楼1座、中联180混凝土生产线两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排水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C20、C30、C40商品混凝土20万立方。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期日常生活盥洗废水、施工车辆机械清洗废水、水泥构件养护废水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沉淀或沉淀处理后全部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施工期严格按照 “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道路全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抑尘、物料运输车辆车斗覆盖进出清洗、骨料封闭仓内装卸贮存输送+喷雾抑尘、粉料密闭罐车购进筒仓贮存螺旋机输送+滤膜袋式除尘+20米排气筒排放、皮带廊道密封输送、搅拌楼全封闭作业、上料口二次封闭、上料含尘废气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搅拌含尘废气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30米排气筒排放、厂界围挡等有效抑尘、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排放限值,并需满足《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A级绩效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设备安装固废、沉淀池废渣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底泥、实验产生的废混凝土等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或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370-*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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