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一、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见附件)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轨道 (略) (迁20-10)电力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津保审环准〔2023〕1号 | 2023-1-31 |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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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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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轨道 (略) (迁20-10)电力迁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津保审环准〔2023〕1号 | 202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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