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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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向社会公开征询书面意见及建议,凡与《<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必须包括提出异议理由、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我局将按照申请内容于20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以上权利。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特此公示!

公示内容:《<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

公示位置: (略) 人民政府网站、自然资源局公开栏、项目现场。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彭信吉

联系电话:0859-*


1、项目概况

本次 (略) 地 (略) 东湖片区,地块北临外环路、东临滨湖路,宗地编号为2017-112号、113号。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水域,总用地面积71924.31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面积为53040.41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为15196.48平方米、水域面积为3687.42平方米。因东湖片区发展需要解决人民群众的安置问题,原总规中地块用地性质已不符合发展需求,需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滨湖路道路宽度两端为24米,仅中间段为40米, (略) 片区交通作用不大,也需一并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1)用地性质调整

(略) 经济发展需求对现行总规用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2017-112号、113号地块在总规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水域。现将地块总用地面积71924.31平方米,调整为居住用地,用地代码为0701(R2),用于东湖片区人民群众安置建设,原相连的商业用地也同步调整为居住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项目的特点及需求,确定宗地编号为2017-112号、113号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1.8,兼容30%商业,建筑密度≤42%,绿地率≥25%,建筑限高≤2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8米,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相关规范执行。

2)用地边界调整

在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的基础上,协调东湖公园水体管理范围对湖泊水面用地边界进行优化调整,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相应调整。

3)道路宽度调整

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对滨湖路道路宽度进行调整优化,周边已建有在水一方,安置区等项目,该路段应作为生活性道路,参照周边道路宽度,现将该段道路由总规中道路宽度40米调整为25米。

在本次调整中,涉及到公园绿地和湖泊水面调整,公园绿地用地代码为1401(G1),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28021.66平方米,湖泊水面用地代码为1702(E1),调整后用地面积增加23664.19平方米,湖泊水面按照公园绿地面积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减少的公园绿地面积为4357.47平方米。本项目调整所占用的公园绿地指标将从薏品田园旁的建设用地中划出4357.47平方米作为公园绿地使用,进行总体平衡。


3、结论

1)本次2017—112号、113号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及指标论 (略) 性质、人口规模以及其它强制性条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本次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继承了规划可实施性, (略) 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综合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略) 地方发展既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3)本次规 (略) 功能、道路交通、社会经济、城市景观及环境未产生明显不利影响,调整可行。



《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公示01-28.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向社会公开征询书面意见及建议,凡与《<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必须包括提出异议理由、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利害关系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我局将按照申请内容于20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提出的,视为放弃以上权利。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

特此公示!

公示内容:《<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论证报告》

公示位置: (略) 人民政府网站、自然资源局公开栏、项目现场。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彭信吉

联系电话:0859-*


1、项目概况

本次 (略) 地 (略) 东湖片区,地块北临外环路、东临滨湖路,宗地编号为2017-112号、113号。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6-2030)》,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水域,总用地面积71924.31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面积为53040.41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为15196.48平方米、水域面积为3687.42平方米。因东湖片区发展需要解决人民群众的安置问题,原总规中地块用地性质已不符合发展需求,需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滨湖路道路宽度两端为24米,仅中间段为40米, (略) 片区交通作用不大,也需一并进行调整。


2、调整内容

1)用地性质调整

(略) 经济发展需求对现行总规用地进行调整,本次调整2017-112号、113号地块在总规中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公园绿地和水域。现将地块总用地面积71924.31平方米,调整为居住用地,用地代码为0701(R2),用于东湖片区人民群众安置建设,原相连的商业用地也同步调整为居住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项目的特点及需求,确定宗地编号为2017-112号、113号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1.8,兼容30%商业,建筑密度≤42%,绿地率≥25%,建筑限高≤2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3米,高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8米,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相关规范执行。

2)用地边界调整

在2017-112号、113号地块调整的基础上,协调东湖公园水体管理范围对湖泊水面用地边界进行优化调整,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相应调整。

3)道路宽度调整

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对滨湖路道路宽度进行调整优化,周边已建有在水一方,安置区等项目,该路段应作为生活性道路,参照周边道路宽度,现将该段道路由总规中道路宽度40米调整为25米。

在本次调整中,涉及到公园绿地和湖泊水面调整,公园绿地用地代码为1401(G1),调整后用地面积减少28021.66平方米,湖泊水面用地代码为1702(E1),调整后用地面积增加23664.19平方米,湖泊水面按照公园绿地面积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减少的公园绿地面积为4357.47平方米。本项目调整所占用的公园绿地指标将从薏品田园旁的建设用地中划出4357.47平方米作为公园绿地使用,进行总体平衡。


3、结论

1)本次2017—112号、113号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及指标论 (略) 性质、人口规模以及其它强制性条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本次地块用地性质调整继承了规划可实施性, (略) 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综合土地利用效率和促进产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略) 地方发展既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3)本次规 (略) 功能、道路交通、社会经济、城市景观及环境未产生明显不利影响,调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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