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赤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金属制品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唐山赤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金属制品项目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 (略) 生产金属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期 | 备 注 |
1 | 唐山 (略) 生产金属制品项目 |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杜庄村西北侧 | 唐山 (略) | 唐山 (略) | 项目位于河北唐山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制造产业园区,项目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项目租用原有生产车间,建设金属制品生产线2条,购置冲床、锯床、锻造机、钻孔攻牙一体机、空压机、铣床、布袋除尘器等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制品10吨。 | (一)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废气:项目锻压过程脱模剂挥发产生的颗粒物由可移动式侧吸罩收集后先引至过滤棉预处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中颗粒物(炭黑尘)排放浓度:18mg/m3,排放速率0.51kg/h;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三)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锯床切割水和生活污水。锯床切割用水定期清渣后,循环使用;厂区不设食堂、宿舍、洗浴等设施,厕所为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接泼洒厂区地面抑尘。禁止生产生活废水外排。 (四)噪声:项目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空压机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东侧、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的要求,西北侧110m处四社区居民区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居民、文教区昼间70dB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五)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同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要求。 | 2023.2.1 -2023.2.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唐山 (略) 生产金属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期 | 备 注 |
1 | 唐山 (略) 生产金属制品项目 |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杜庄村西北侧 | 唐山 (略) | 唐山 (略) | 项目位于河北唐山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制造产业园区,项目总投资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项目租用原有生产车间,建设金属制品生产线2条,购置冲床、锯床、锻造机、钻孔攻牙一体机、空压机、铣床、布袋除尘器等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制品10吨。 | (一)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废气:项目锻压过程脱模剂挥发产生的颗粒物由可移动式侧吸罩收集后先引至过滤棉预处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中颗粒物(炭黑尘)排放浓度:18mg/m3,排放速率0.51kg/h;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三)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锯床切割水和生活污水。锯床切割用水定期清渣后,循环使用;厂区不设食堂、宿舍、洗浴等设施,厕所为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接泼洒厂区地面抑尘。禁止生产生活废水外排。 (四)噪声:项目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空压机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东侧、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的要求,西北侧110m处四社区居民区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居民、文教区昼间70dB要求。项目夜间不生产。 (五)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同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要求。 | 2023.2.1 -20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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