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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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决定公告】关于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安徽 (略) 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 (略) 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8-*-04-01-*)已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位于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区安徽 (略) 北厂区和东厂区。项目建设27万吨(折百)/年硝酸装置、13.5万吨(折百)/年浓硝酸(98%)装置、24万吨/年环己醇装置、32万吨/年己二酸装置、40万吨/年尼龙66聚合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各类工艺废气经相应收集治理措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68%硝酸装置废气经“SCR装置”处理后通过70m高排气筒排放;浓硝酸装置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PSA提氢装置解析气送入现有燃料气管网;环己醇装置废气送入拟配套的热媒炉焚烧;己二酸装置氮氧化物吸收塔、蒸发浓缩废气经“CDM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元酸包装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己二酸流化床干燥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己二酸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尼龙66装置己二酸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号添加剂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筛分卸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热媒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预处理废气经“水喷淋+除湿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酸储罐废气经收集送至浓硝酸装置配套的“水喷淋装置”处理;苯及环己烷储罐采用内浮顶罐,环己醇及己二胺采用固定顶储罐,各储罐配套氮封处理,废气经收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东厂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东厂区新建危废库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废气经处理后硝酸装置氮氧化物废气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己二酸装置和环己醇装置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 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标准限值;尼龙66生产装置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热媒炉燃烧废气中NOx排放执行“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不高于50mg/m3

污水处理装置废气、危废库的非*烷总烃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标准限值;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明管收集,一企一管。生产废水按质单独收集、专管专线、分质处理。硝酸装置、环己醇装置以及己二酸装置废水经综合调节池+初沉池+中和池+高效厌氧脱氮罐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生产区清洗废水、尼龙66装置废气进综合污水站处理,最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新增排水一并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废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剩余达到《合成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中严值,并满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园区再生水厂及园区污水零排放工程浓水处置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东厂区配套建设1座废水预处理装置、1座污水处理处理站及1座中水回用装置;北厂区建设1座废水预处理装置、对现有污水处理处理站进行扩建,依托现有的1座中水回用装置。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噪声排放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吸附剂、精馏残液等危险废物经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氨氧化反应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PSA提氢产生的废吸附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以及脱盐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弃膜以及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固废,分类暂存在一般废物堆场,定期运输出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园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针对生产车间、储罐区、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单元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避免污染地下水。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拆迁完成前不得投入试运行。营运期应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罐区设置围堰,生产装置采取事故废水环境阻断措施,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加强危险性原辅材料的贮运管理,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的滚轴式自动冲洗平台,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后方可上路。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必经之处。严禁不达标车辆进入城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居民区、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拆迁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

七、收到此函后,你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和此函送至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你单位配合上述单位认真落实该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督管理相应职责。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关于安徽 (略) 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 (略) 年产40万吨尼龙6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8-*-04-01-*)已收悉,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书》所列项目地点、性质、内容及规模建设。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位于阜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区安徽 (略) 北厂区和东厂区。项目建设27万吨(折百)/年硝酸装置、13.5万吨(折百)/年浓硝酸(98%)装置、24万吨/年环己醇装置、32万吨/年己二酸装置、40万吨/年尼龙66聚合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车间各类工艺废气经相应收集治理措施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68%硝酸装置废气经“SCR装置”处理后通过70m高排气筒排放;浓硝酸装置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PSA提氢装置解析气送入现有燃料气管网;环己醇装置废气送入拟配套的热媒炉焚烧;己二酸装置氮氧化物吸收塔、蒸发浓缩废气经“CDM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元酸包装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己二酸流化床干燥废气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己二酸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尼龙66装置己二酸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4号添加剂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筛分卸料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热媒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预处理废气经“水喷淋+除湿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酸储罐废气经收集送至浓硝酸装置配套的“水喷淋装置”处理;苯及环己烷储罐采用内浮顶罐,环己醇及己二胺采用固定顶储罐,各储罐配套氮封处理,废气经收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东厂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站废气经“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东厂区新建危废库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废气经处理后硝酸装置氮氧化物废气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己二酸装置和环己醇装置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 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标准限值;尼龙66生产装置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热媒炉燃烧废气中NOx排放执行“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原则上不高于50mg/m3

污水处理装置废气、危废库的非*烷总烃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标准限值;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

2.项目应建设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明管收集,一企一管。生产废水按质单独收集、专管专线、分质处理。硝酸装置、环己醇装置以及己二酸装置废水经综合调节池+初沉池+中和池+高效厌氧脱氮罐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生产区清洗废水、尼龙66装置废气进综合污水站处理,最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新增排水一并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废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剩余达到《合成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间接排放限值中严值,并满足煤基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园区再生水厂及园区污水零排放工程浓水处置装置处理后回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东厂区配套建设1座废水预处理装置、1座污水处理处理站及1座中水回用装置;北厂区建设1座废水预处理装置、对现有污水处理处理站进行扩建,依托现有的1座中水回用装置。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各类设备并加强维护管理。施工期噪声要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营运期噪声排放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厂内暂存和处理处置措施。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吸附剂、精馏残液等危险废物经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储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氨氧化反应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PSA提氢产生的废吸附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以及脱盐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弃膜以及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固废,分类暂存在一般废物堆场,定期运输出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园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5.项目要实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针对生产车间、储罐区、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等单元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防渗系数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避免污染地下水。

6.项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敏感点拆迁完成前不得投入试运行。营运期应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罐区设置围堰,生产装置采取事故废水环境阻断措施,厂区须设置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不外排。加强危险性原辅材料的贮运管理,强化工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周密细致的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建设“三同时”认真落实,以杜绝污染事故。

7.施工期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严格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施工现场设置冲洗效果较好的滚轴式自动冲洗平台,物料运输车、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施工现场必须冲洗刷干净后方可上路。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在车辆必经之处。严禁不达标车辆进入城区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工地使用的桩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他车辆废气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8.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 (略) 许可排放量以内。

9.落实报告书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保留和新建居民区、 (略) 等环境敏感目标。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拆迁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你公司“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

七、收到此函后,你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和此函送至颍东区生态环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请你单位配合上述单位认真落实该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督管理相应职责。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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