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5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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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关键词: | 文??号: | 皖环函〔2023〕 89 号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16:09:46 |
发文日期: | 2023-02-01 16:09:46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索引号: | */*-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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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疃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16:09:46 |
关键词: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文??号: | 皖环函〔2023〕 89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01 16:09:46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略) :
报来的《 (略) 孙疃煤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收悉。项 (略) 濉溪县孙疃镇,井田面积44.0044平方公里,采用地下开采、竖井开拓方式,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增设危废库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进行矿井水处理站提标改造等,其它利用已有工程。2004年11月,原国家环境 (略) 孙疃煤矿环评文件(环审〔2004〕434号),产能为180万吨/年;2017年12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孙疃煤矿生产能力为270万吨/年(皖经信煤炭函〔2017〕1713号);产能核增后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2022年9月,省能源局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承诺将孙疃煤矿纳入矿区规划调整(皖能源煤炭函〔2022〕78号)。2022年10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孙疃煤矿处罚意见。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为保障能源安全,全面解决煤矿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要求。经审查,本项目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按承诺时限完成生活污水回用,不外排;矿井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深度除氟,提高回用率;建设瓦斯发电站,减少碳排放。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留设保护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跟踪观测和生态系统跟踪监测。
(三)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指导优化采煤方案,切实保护区域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受到影响,应及时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四)严格地表水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矿井水处理站增设除氟工艺,氟化物应纳入在线监测,矿井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外排,外排矿井水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且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你公司应积极开拓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最大限度减少外排量,矿井水回用率不得低于75%。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必要时进一步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外排矿井水不得影响受纳水体地表水功能需求。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内应采取全封闭栈桥输煤、输矸,原煤、矸石采用封闭储存仓贮存。外运原煤应用铁路送至选煤厂,严禁使用汽车运输;矸石等大宗物料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汽车运输,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选用新能源机械;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项目采用电加热锅炉供热,落实风选车间、危废库、喷漆房、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及处理措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二*苯、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 4 、表 5 标准。
(六)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和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矸石全部综合利用,矿井水处理煤泥压滤后外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你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未依法履责将承担连带责任。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尤其是矿井水外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确保突发环境事件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你公司应定期监测风选车间等处的环境伽马辐射计量率,发现异常立即取样监测原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当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时,应及 (略) 生态环境局。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项目建设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四、你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