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宁德邦普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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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宁德邦普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 (略) 宁德邦普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9-*-39-03-*,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 (略) 龙安工业园区规划修编调整环评、 (略) 龙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 (略) 龙安工业区,占地面积740.7亩。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镍钴锰氢氧化物前驱体12万吨、动力电池用正极材料8万吨,磷酸铁前驱体6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5.4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及办公生活区,其中生产区为:正极材料车间2栋,空分制氧站1栋、综合仓库1栋,前驱体合成车间3栋、磷酸铁锂生产车间1栋、镍铁合金综合利用生产车间4栋、变电站1栋,匣钵处理、吨袋清洗车间1栋,水处理车间1栋及附属用房等;办公生活区包括办公楼、倒班宿舍及干部食堂等。项目总投资*.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90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产的硫酸雾、盐酸雾、氨等废气应采取封闭、密闭等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强化含重金属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加强重金属废气排放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项目废气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累积效应,不断优化废气治理工艺,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二)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所有排污管道应按明管设置,含重金属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项目应严格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园区排海工程建成前的过渡期应严格控制重金属废水排放,重金属排放负荷不得超过该海域环境底线要求,其中含铬废水应按照零排放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其他不含铬的生产废水经厂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略) 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进水水质要求后接入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园区排海工程建成后,项目生产废水经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达标后,引至湾外排污口实行深海排放。

  (三)你公司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重点跟踪项目特征污染物特别是项目涉重金属污染物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四)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你公司应对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6000立方米。

  四、项目执行标准

  1.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以及相应纳管标准后排入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

  2.项目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氨、HCL、SO2、NOX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3及表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厂区内及企业边界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及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及4类标准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五、报告书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你公司应及时提请并配合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行政办公、科研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项目。

  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18.783吨/年、氨氮18.279吨/年、氮氧化物3.78吨/年、二氧化硫0.48吨/年、VOCs4.2122吨/年、总镍0.681吨/年、总锰0.093吨/年、总钴0.093吨/年。项目投产前应落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VOCs、总镍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七、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并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八、该批复印发后,项目不再执行宁鼎环评〔2020〕109号的环评批复意见。

  九、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略) 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印发

宁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 (略) 宁德邦普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9-*-39-03-*,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 (略) 龙安工业园区规划修编调整环评、 (略) 龙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 (略) 龙安工业区,占地面积740.7亩。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镍钴锰氢氧化物前驱体12万吨、动力电池用正极材料8万吨,磷酸铁前驱体6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5.4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及办公生活区,其中生产区为:正极材料车间2栋,空分制氧站1栋、综合仓库1栋,前驱体合成车间3栋、磷酸铁锂生产车间1栋、镍铁合金综合利用生产车间4栋、变电站1栋,匣钵处理、吨袋清洗车间1栋,水处理车间1栋及附属用房等;办公生活区包括办公楼、倒班宿舍及干部食堂等。项目总投资*.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90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产的硫酸雾、盐酸雾、氨等废气应采取封闭、密闭等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强化含重金属颗粒物的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加强重金属废气排放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项目废气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累积效应,不断优化废气治理工艺,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二)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所有排污管道应按明管设置,含重金属废水应全部收集处理。项目应严格落实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园区排海工程建成前的过渡期应严格控制重金属废水排放,重金属排放负荷不得超过该海域环境底线要求,其中含铬废水应按照零排放要求落实治理措施,其他不含铬的生产废水经厂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略) 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进水水质要求后接入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园区排海工程建成后,项目生产废水经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达标后,引至湾外排污口实行深海排放。

  (三)你公司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监测,重点跟踪项目特征污染物特别是项目涉重金属污染物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四)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你公司应对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你公司应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6000立方米。

  四、项目执行标准

  1.项目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以及相应纳管标准后排入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

  2.项目废气中硫酸雾、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氨、HCL、SO2、NOX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3及表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厂区内及企业边界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及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及4类标准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五、报告书确定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你公司应及时提请并配合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行政办公、科研等对大气环境敏感的项目。

  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18.783吨/年、氨氮18.279吨/年、氮氧化物3.78吨/年、二氧化硫0.48吨/年、VOCs4.2122吨/年、总镍0.681吨/年、总锰0.093吨/年、总钴0.093吨/年。项目投产前应落实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VOCs、总镍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七、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并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八、该批复印发后,项目不再执行宁鼎环评〔2020〕109号的环评批复意见。

  九、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略) 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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