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略) 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 (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略) (略) (略) (略) 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对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本规定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查;负责根据设计变更批准程序按照设计变更分类报批;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对引起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及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追责;项目单位应针对设计变更事项建立对应的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日期、变更说明、责任主体、报批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根据进度情况对台账进行实时更新;项目单位应要求代建(代管)、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建立对应的台账,做到信息一致,多方可查。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设计变更类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况外,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七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

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八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批准与备案制度:

(一)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 (略) 政府分管项 (略) 长专题会 (略)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为二类设计变更,由 (略) 政府分管项 (略) 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三)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为三类设计变更,由 (略) 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四)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50万元,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项目单位自 (略)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签证实行现场见证制度。

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需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第十条 设计变更办理的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或代管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的项目)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项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单位进行现场见证,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见证人员签字确认,现场见证只证实变更理由的真实性,不视为批准变更或允许实施变更;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单位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 (略)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 (略)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按设计 (略)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由具有造价咨询能力的承包人或项目单位、造价咨询企业提交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市投资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对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五)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设计变更造价后,由项目单位按设计变更分类报批;

(六)经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若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说明;

(五)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信用承诺函、变更通知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项目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凡属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道路损毁、水、电抢修、抢通等紧急工程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拍摄影像资料,并现场认定可实施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项目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讨论,按确定的最优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投资(不含土地征收相关费用)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相关手续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可对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调整。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测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增加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增加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含10%)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同时将失信行为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三亚”网站予以公示,并禁止其2年内以任何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实际高程不符的,经施工单位现场复测,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核实后,确属测量单位失误的;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探报告地质情况与场地实际不符的;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低劣、漏项、深度不够等的;

4.监理单位随意、违规签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

5.施工单位虚假上报设计变更或伪造工程签证的。

(二)项目单位将设计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或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因测量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代建(代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伪造或出具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四)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量单位、代建(代管)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核或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本规定第十四条中针对各参建单位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的内容在对应的合同中进行约定和明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主要和次要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将对应的结论在设计变更书面申请上进行清晰说明;项目单位负责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编制责任认定说明,对变更原因、追偿对象、追偿事宜等进行明确,在报送设计变更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对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要求需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由项目单 (略) 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办理参照设计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EPC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模式(BOT项目)等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按一事一 (略) 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出具审核意见的设计变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下放各区及相关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及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5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8〕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建单位信用承诺书(模板)

2.工程现场见证记录单(模板)

3.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表(模板)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略) 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 (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略) (略) (略) (略) 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略)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对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本规定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查;负责根据设计变更批准程序按照设计变更分类报批;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对引起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及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追责;项目单位应针对设计变更事项建立对应的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日期、变更说明、责任主体、报批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并根据进度情况对台账进行实时更新;项目单位应要求代建(代管)、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建立对应的台账,做到信息一致,多方可查。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设计变更类别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要求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况外,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七条 设计变更的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

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八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批准与备案制度:

(一)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 (略) 政府分管项 (略) 长专题会 (略)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为二类设计变更,由 (略) 政府分管项 (略) 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三)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为三类设计变更,由 (略) 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四)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50万元,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项目单位自 (略)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签证实行现场见证制度。

因特殊情况不属施工单位原因需办理工程签证的,项目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单位参与共同见证,工程签证需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第十条 设计变更办理的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或代管单位(实施代建或代管的项目)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项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单位进行现场见证,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见证人员签字确认,现场见证只证实变更理由的真实性,不视为批准变更或允许实施变更;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单位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 (略)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 (略)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按设计 (略) 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由具有造价咨询能力的承包人或项目单位、造价咨询企业提交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市投资主管部门可结合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对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五)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设计变更造价后,由项目单位按设计变更分类报批;

(六)经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若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说明;

(五)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信用承诺函、变更通知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项目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凡属水利抢险、应急度汛、高危水下部位工程、道路损毁、水、电抢修、抢通等紧急工程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现场情况等拍摄影像资料,并现场认定可实施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项目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 (略) 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讨论,按确定的最优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后, (略) 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备案(审核)手续正式文本。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投资(不含土地征收相关费用)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相关手续后,市投资主管部门可对项目概算总投资进行调整。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测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增加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增加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含10%)的,市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曝光,同时将失信行为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三亚”网站予以公示,并禁止其2年内以任何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实际高程不符的,经施工单位现场复测,项目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核实后,确属测量单位失误的;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探报告地质情况与场地实际不符的;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低劣、漏项、深度不够等的;

4.监理单位随意、违规签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

5.施工单位虚假上报设计变更或伪造工程签证的。

(二)项目单位将设计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或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因测量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代建(代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伪造或出具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四)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测量单位、代建(代管)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核或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本规定第十四条中针对各参建单位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的内容在对应的合同中进行约定和明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主要和次要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将对应的结论在设计变更书面申请上进行清晰说明;项目单位负责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编制责任认定说明,对变更原因、追偿对象、追偿事宜等进行明确,在报送设计变更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对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要求需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由项目单 (略) 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办理参照设计变更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EPC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模式(BOT项目)等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按一事一 (略) 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出具审核意见的设计变更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下放各区及相关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及相关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5日。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8〕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建单位信用承诺书(模板)

2.工程现场见证记录单(模板)

3.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表(模板)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