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2#泊位扩建及4#泊位工程建设环境评估报告(终稿)》(以下简称《环境评估》)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2#泊位、4#泊位工 (略) 锦尚湾,其中①2#泊位工程(5000吨级)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08年经我局审批(泉环监函〔2008〕书15号),2014年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泉环验〔2014〕54号),2016年建设单位对2#通用泊位进行扩建并已投入运营,泊位等级提升为2万吨级,年设计吞吐量增加至120万吨/年,主要货种为:钢材40万吨/年,石材30万吨/年,煤炭20万吨/年,集装箱3万TEU/年。散货装卸工艺采用卸船直取,直接运输至货主工厂,2#泊位不设置散货堆场;②4#泊位工程建设1.5万吨级(结构按靠泊3.5万吨级预留)通用泊位,形成*域面积13.7247万平方米,设计年吞吐量115万吨/年。
二、拟建4#泊位扩建工程:扩建项目码头前沿长度91米,后沿长度111米,扩建后前沿总长度为271米,扩建部分新增用海面积约1.0712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面积0.5166公顷,港池、蓄水面积0.5546公顷)。泊位等级由1.5万吨级通用泊位提升至3.5万吨级通用泊位,取消4#泊位现有袋装沸石粉货种装卸,设计吞吐量由115万吨/年增加至150万吨/年。扩建后主要货种为:玉米、大豆10万吨/年(采用集装箱装货运输方式),钢材50万吨/年,石材50万吨/年,集装箱4万TEU/年,集装箱内货品不得涉及有毒、有害、爆炸性、辐射类、危险化学品等货种,4#泊位及扩建工程在本次评价范围不进行散货类型装卸运输,货品品种及吞吐量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卸设备和工艺,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艺自动化水平,减少装卸过程损耗。
2.4#泊位扩建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⑴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尽量缩短水上作业时间;控制工程施工精度,强化施工区域通航管理,做好过往船舶安全避让。
⑵按《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表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跟踪监测。
3.完善港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
⑴以新带老,严格按照《环境评估》提出的要求,完善2#泊位项目的环保措施。一是加强管理,2#泊位煤炭卸船后应立即对码头进行清洗,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含煤废水的收集、处理处置。二是抓紧完善2#、3#泊位码头区域初期雨水、含尘废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配套处理规模不小于900m3沉淀池,含煤(尘)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码头喷淋冲洗,不外排。
⑵设置不小于9t/h的隔油池,4#泊位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B级标准后, (略) 锦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⑶港区不设置集装箱洗箱作业。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或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接收处理。
4.加强码头运营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
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和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以新带老,加强2#泊位煤炭装卸管理,禁止在6级风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散货装卸船作业。散货装卸过程中,接料口应安装防风围挡板并降低落料高度,装卸过程中抓斗距离漏斗应控制在1米以下,同时,采取喷洒降尘等措施,控制煤炭装卸过程无组织排放,煤炭散货禁止在港区暂存。
⑵加强港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港区车辆运输速度。运输车辆不得超载,煤炭运输过程中应加盖帆布等防尘措施。加强港区绿化和防风林建设,配套吸尘洒水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港区扬尘,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港区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5.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港区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船舶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机构接收处置。
7.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8.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港口、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五、4#泊位扩建后,不增加COD、氨氮排放总量,4#泊位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COD≤0.165吨/年,氨氮≤0.0165吨/年。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4#泊位扩建工程建成后,你公司应组织对港区(含1#到4#泊位)开展后评价。
七、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八、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
你公司报 (略) (略) 编制的《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2#泊位扩建及4#泊位工程建设环境评估报告(终稿)》(以下简称《环境评估》)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2#泊位、4#泊位工 (略) 锦尚湾,其中①2#泊位工程(5000吨级)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08年经我局审批(泉环监函〔2008〕书15号),2014年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泉环验〔2014〕54号),2016年建设单位对2#通用泊位进行扩建并已投入运营,泊位等级提升为2万吨级,年设计吞吐量增加至120万吨/年,主要货种为:钢材40万吨/年,石材30万吨/年,煤炭20万吨/年,集装箱3万TEU/年。散货装卸工艺采用卸船直取,直接运输至货主工厂,2#泊位不设置散货堆场;②4#泊位工程建设1.5万吨级(结构按靠泊3.5万吨级预留)通用泊位,形成*域面积13.7247万平方米,设计年吞吐量115万吨/年。
二、拟建4#泊位扩建工程:扩建项目码头前沿长度91米,后沿长度111米,扩建后前沿总长度为271米,扩建部分新增用海面积约1.0712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面积0.5166公顷,港池、蓄水面积0.5546公顷)。泊位等级由1.5万吨级通用泊位提升至3.5万吨级通用泊位,取消4#泊位现有袋装沸石粉货种装卸,设计吞吐量由115万吨/年增加至150万吨/年。扩建后主要货种为:玉米、大豆10万吨/年(采用集装箱装货运输方式),钢材50万吨/年,石材50万吨/年,集装箱4万TEU/年,集装箱内货品不得涉及有毒、有害、爆炸性、辐射类、危险化学品等货种,4#泊位及扩建工程在本次评价范围不进行散货类型装卸运输,货品品种及吞吐量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卸设备和工艺,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艺自动化水平,减少装卸过程损耗。
2.4#泊位扩建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⑴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尽量缩短水上作业时间;控制工程施工精度,强化施工区域通航管理,做好过往船舶安全避让。
⑵按《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表开展施工过程的环境跟踪监测。
3.完善港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系统
⑴以新带老,严格按照《环境评估》提出的要求,完善2#泊位项目的环保措施。一是加强管理,2#泊位煤炭卸船后应立即对码头进行清洗,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含煤废水的收集、处理处置。二是抓紧完善2#、3#泊位码头区域初期雨水、含尘废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配套处理规模不小于900m3沉淀池,含煤(尘)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码头喷淋冲洗,不外排。
⑵设置不小于9t/h的隔油池,4#泊位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B级标准后, (略) 锦尚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⑶港区不设置集装箱洗箱作业。到港船舶舱底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压载水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或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接收处理。
4.加强码头运营过程中废气收集治理
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装卸和运输过程产生的粉尘。以新带老,加强2#泊位煤炭装卸管理,禁止在6级风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散货装卸船作业。散货装卸过程中,接料口应安装防风围挡板并降低落料高度,装卸过程中抓斗距离漏斗应控制在1米以下,同时,采取喷洒降尘等措施,控制煤炭装卸过程无组织排放,煤炭散货禁止在港区暂存。
⑵加强港区运输车辆管理,控制港区车辆运输速度。运输车辆不得超载,煤炭运输过程中应加盖帆布等防尘措施。加强港区绿化和防风林建设,配套吸尘洒水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港区扬尘,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港区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5.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港区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船舶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机构接收处置。
7.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8.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海洋、海事、港口、国土规划、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并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同时,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五、4#泊位扩建后,不增加COD、氨氮排放总量,4#泊位工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COD≤0.165吨/年,氨氮≤0.0165吨/年。
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4#泊位扩建工程建成后,你公司应组织对港区(含1#到4#泊位)开展后评价。
七、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八、 (略) 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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