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长丰镇石姆公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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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长丰镇石姆公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02 文章来源: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万宁市长丰镇石姆公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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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长丰镇石姆公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项目
海 (略) "
(略) 长丰镇牛漏村北侧
海南纳川 (略)
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主体工程主要包括露天采场和加工区,矿山开采区占地面积约为3.6hm2,加工区包括碎石加工区和机制砂加工区;储运工程包括物料堆场、排土场、和矿山运输系统;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机修间、加油区以及项目的截排水系统;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环保工程包括截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系统、固废暂存设施等。
拟建项目符合 (略) 的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相关规划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多规合一”的要求,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范畴。在采取相应的生态防护和生态恢复重建、污染治理措施后,项目开采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管理规定,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总体而言,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本项目属于花岗岩开采和加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年修改单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禁止新建非金属矿采选业行业(建设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除外),本项目属于建设用砂石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 (略) 产业政策。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根据《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项目用地类型为“Ⅲ级保护林地、Ⅳ级保护林地和园地”,未占用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另根据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略) 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略) 尖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4-2025)》、《 (略) 三线一单》、《 (略) 水土保持规划》等文件及规范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相关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项目矿区属于《 (略) 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中的CQ (略) 长丰镇西部约8.7km处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为允许开采规划区,不属于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同时未列入《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禁止开采规划区和限制开采规划区内。本项目矿区不属于《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范围,项目不属于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项目,项目建设与《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相符的。
本项目工艺设备自动化程度高,不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所使用的物料安全环保,不涉及持久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项目所使用的能源均为清洁能源;污染物产生指标低于国内同类项目;并对废物尽量进行回收利用;项目建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符合项目自身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整体来看,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到了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满足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因子。
矿山开采后,改变了矿区原有地形地貌,但由于矿区范围较小,占区域份额较小,矿区地形地貌的改变,不足以使改变区域内地形地貌。矿山开采后林地转换为工业用地,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闭矿后,开采区复垦为林地或园地,因此不会对区域用地类型产生较大影响。项目区植被类型主要为园地和林地,本项目露天剥采以及剥离物排弃形成的排土场占地对原有植被将造成破坏,所破坏和影响的植物均为广布种和常年种,且分布较均匀,故矿山开采后不会造成物种的消失;闭矿后排土场及露天采场逐步进行复垦、恢复植被,将减小矿山开采对项区域植被类型的影响。矿山开采后,矿山所在区域生物量大幅减少,但是随着矿山闭坑,矿山林地、草地净生产能力将逐步恢复。矿山开发建设,对矿山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影响小,不会造成因矿山建设导致野生动物种群的消失,随着矿山林地、灌丛等的恢复建设,可恢复野生动物的原有生境。矿石开采对局部景观格局产生干扰破坏作用,但由于项目占地范围非常有限,通过在开采过程中采取边开采边恢复方式,恢复为林地,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林地基质,有助于恢复当地自然景观生态体系。 矿山服务期满后,采选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对于地表的扰动也随之结束,不再产生新的不利影响。同时,矿山服务期满后即进行矿山的复垦工作,种植当地常见的经济林木,生物量将得到补偿,生态环境将得到逐步恢复,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不利影响。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优良,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自然保护区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一级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自然保护区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由于本项目各项污染物都能够达标排放,且污染源强不大,预计项目实施后当地环境质量仍能维持在现有水平。
项目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为废机油,存在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通过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风险事故发生机率低,制定详尽有效的事故应急方案,充分提高队*的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按照设计和行业规范作业,强化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值会大大的降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或建议。
发布时间:2023-02-02 文章来源: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万宁市长丰镇石姆公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0898-*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内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环保审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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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长丰镇牛漏村北侧
海南纳川 (略)
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主体工程主要包括露天采场和加工区,矿山开采区占地面积约为3.6hm2,加工区包括碎石加工区和机制砂加工区;储运工程包括物料堆场、排土场、和矿山运输系统;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机修间、加油区以及项目的截排水系统;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环保工程包括截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系统、固废暂存设施等。
拟建项目符合 (略) 的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相关规划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多规合一”的要求,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范畴。在采取相应的生态防护和生态恢复重建、污染治理措施后,项目开采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管理规定,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总体而言,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本项目属于花岗岩开采和加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年修改单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查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禁止新建非金属矿采选业行业(建设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海域矿产资源除外),本项目属于建设用砂石项目,不属于《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 (略) 产业政策。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根据《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项目用地类型为“Ⅲ级保护林地、Ⅳ级保护林地和园地”,未占用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另根据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略) 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略) 尖岭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4-2025)》、《 (略) 三线一单》、《 (略) 水土保持规划》等文件及规范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相关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规定,项目矿区属于《 (略) 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中的CQ (略) 长丰镇西部约8.7km处建筑用花岗岩矿开采规划区块,为允许开采规划区,不属于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同时未列入《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禁止开采规划区和限制开采规划区内。本项目矿区不属于《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范围,项目不属于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项目,项目建设与《 (略)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相符的。
本项目工艺设备自动化程度高,不涉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所使用的物料安全环保,不涉及持久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项目所使用的能源均为清洁能源;污染物产生指标低于国内同类项目;并对废物尽量进行回收利用;项目建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环保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符合项目自身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整体来看,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到了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满足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因子。
矿山开采后,改变了矿区原有地形地貌,但由于矿区范围较小,占区域份额较小,矿区地形地貌的改变,不足以使改变区域内地形地貌。矿山开采后林地转换为工业用地,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发生变化;闭矿后,开采区复垦为林地或园地,因此不会对区域用地类型产生较大影响。项目区植被类型主要为园地和林地,本项目露天剥采以及剥离物排弃形成的排土场占地对原有植被将造成破坏,所破坏和影响的植物均为广布种和常年种,且分布较均匀,故矿山开采后不会造成物种的消失;闭矿后排土场及露天采场逐步进行复垦、恢复植被,将减小矿山开采对项区域植被类型的影响。矿山开采后,矿山所在区域生物量大幅减少,但是随着矿山闭坑,矿山林地、草地净生产能力将逐步恢复。矿山开发建设,对矿山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影响小,不会造成因矿山建设导致野生动物种群的消失,随着矿山林地、灌丛等的恢复建设,可恢复野生动物的原有生境。矿石开采对局部景观格局产生干扰破坏作用,但由于项目占地范围非常有限,通过在开采过程中采取边开采边恢复方式,恢复为林地,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林地基质,有助于恢复当地自然景观生态体系。 矿山服务期满后,采选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对于地表的扰动也随之结束,不再产生新的不利影响。同时,矿山服务期满后即进行矿山的复垦工作,种植当地常见的经济林木,生物量将得到补偿,生态环境将得到逐步恢复,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不利影响。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质量优良,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自然保护区可以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一级标准,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自然保护区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由于本项目各项污染物都能够达标排放,且污染源强不大,预计项目实施后当地环境质量仍能维持在现有水平。
项目所涉及的危险物质为废机油,存在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通过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风险事故发生机率低,制定详尽有效的事故应急方案,充分提高队*的事故防范能力,严格按照设计和行业规范作业,强化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值会大大的降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项目建设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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