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
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春节期间点烟花、放爆竹是我们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产生噪音污染,也会对人身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略) 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1月)》精神,现就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管控。县城古城墙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简称“禁放区”),禁放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到重度污染天气,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管控。县城西至五原路、东至盐川大道、北至民族街、南至凝翠街以 (略) 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简称“限放区”)。限放区内的个人应在限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区域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
(二)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三)汽车站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 (略) 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 (略) 、中小学、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略) 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严格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时段管控。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和自然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责任落实。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督查巡查,依法管理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充分发挥街道(乡)、社区(村)生态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系统,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实时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六、 (略) 民安全环保过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不放、少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欢度春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略) 民有权向小区物业、村(居)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及辖区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盐池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
禁限放管理的通告
春节期间点烟花、放爆竹是我们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产生噪音污染,也会对人身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略) 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知》《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1月)》精神,现就加强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管控。县城古城墙以内所有区域为禁止燃放区(简称“禁放区”),禁放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到重度污染天气,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管控。县城西至五原路、东至盐川大道、北至民族街、南至凝翠街以 (略) 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简称“限放区”)。限放区内的个人应在限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区域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
(二)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三)汽车站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 (略) 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 (略) 、中小学、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略) 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严格烟花爆竹限放区域时段管控。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和自然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责任落实。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督查巡查,依法管理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充分发挥街道(乡)、社区(村)生态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系统,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实时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六、 (略) 民安全环保过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不放、少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欢度春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规定,动员周边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略) 民有权向小区物业、村(居)委会、社区、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及辖区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盐池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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