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MicroLED生产线项目-a2275a9cae984f3795895564e6791723-拟审查项目
Mini/MicroLED生产线项目-a2275a9cae984f3795895564e6791723-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8号2幢M区第三层南侧区域
公示时间:2023-02-08
受理时间:2023-01-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内生产,生产厂房为洁净厂房,所有废气均由生产设备密闭收集有组织排放,不涉及无组织排放。回流焊产生的废气、激光刻蚀产生的废气依托原项目回流焊废气排放口排放;维修点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新建的1套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与原项目回流焊废气排气筒合并排放,高度为32m;油墨移印、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设备清洗、擦拭所用*醇挥发有机废气,线路保护所用各种试剂挥发有机废气均依托北京京 (略)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口排放,高度28m。2、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主要为有机废水) (略) 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生 (略)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纯水制 (略) 酸碱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亦庄 (略) 经开污水处理厂。3、噪声: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新增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室内,无室外噪声源。在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局、设备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声等降噪措施后,项目所在建筑各厂界处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4、固废:本项目新增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靶材、废黄色PI膜、废黑膜、废玻璃、铜尘、废PCB板(不含电路及电子元器件)等,集中收集后,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委托开发区环卫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经分类、集中收集后,委托开发区环卫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暂存于本项目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北京鑫兴众成 (略) 定期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何永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8号2幢M区第三层南侧区域
公示时间:2023-02-08
受理时间:2023-01-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内生产,生产厂房为洁净厂房,所有废气均由生产设备密闭收集有组织排放,不涉及无组织排放。回流焊产生的废气、激光刻蚀产生的废气依托原项目回流焊废气排放口排放;维修点焊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新建的1套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与原项目回流焊废气排气筒合并排放,高度为32m;油墨移印、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设备清洗、擦拭所用*醇挥发有机废气,线路保护所用各种试剂挥发有机废气均依托北京京 (略)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口排放,高度28m。2、废水:本项目清洗废水(主要为有机废水) (略) 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生 (略)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纯水制 (略) 酸碱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京亦庄 (略) 经开污水处理厂。3、噪声: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新增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室内,无室外噪声源。在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平面布局、设备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声等降噪措施后,项目所在建筑各厂界处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4、固废:本项目新增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靶材、废黄色PI膜、废黑膜、废玻璃、铜尘、废PCB板(不含电路及电子元器件)等,集中收集后,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委托开发区环卫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经分类、集中收集后,委托开发区环卫定期清运。危险废物暂存于本项目新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北京鑫兴众成 (略) 定期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何永剑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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