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略) 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12个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贵州) (略) 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沃尔玛(贵州) (略) 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2〕2024号。
二、贵阳 (略) 经营的“冰糯醇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 (略) 经营的“冰糯醇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T/GZSX 017-2020《贵州米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2〕3024号。
三、贵阳吴铭餐饮服务部使用的“茶杯”“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吴铭餐饮服务部使用的“茶杯”(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服务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服务部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茶杯”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系该服务部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服务部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略)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使用的“杯子”“盘子”“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盘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杯子”、“盘子”、“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使用的“小圆盘”“大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使用的“小圆盘”(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圆盘”(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小圆盘”、“大圆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店面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 (略) 自查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五是加强日常卫生消毒的检查管理。
六、 (略) 小锐 (略) 使用的“茶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小锐 (略) 使用的“茶杯”(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茶杯”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公司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公司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贵阳经济开发区张大妈餐饮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济开发区张大妈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盘子”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将正在使用的餐饮具再次送检;二是对使用餐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八、 (略) 经开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烤鱼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烤鱼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烤鱼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烤鱼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定期将 (略) 进行消毒检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2月2日
(略) 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12个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沃尔玛(贵州) (略) 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沃尔玛(贵州) (略) 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2〕2024号。
二、贵阳 (略) 经营的“冰糯醇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 (略) 经营的“冰糯醇酒”(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T/GZSX 017-2020《贵州米酒》,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不罚〔2022〕3024号。
三、贵阳吴铭餐饮服务部使用的“茶杯”“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吴铭餐饮服务部使用的“茶杯”(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服务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服务部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茶杯”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系该服务部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服务部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略)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使用的“杯子”“盘子”“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吉布鲁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盘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杯子”、“盘子”、“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使用的“小圆盘”“大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丝恋餐饮万科店使用的“小圆盘”(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圆盘”(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上述批次“小圆盘”、“大圆盘”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店面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 (略) 自查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五是加强日常卫生消毒的检查管理。
六、 (略) 小锐 (略) 使用的“茶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小锐 (略) 使用的“茶杯”(加工日期:2022年8月1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茶杯”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公司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公司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贵阳经济开发区张大妈餐饮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济开发区张大妈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加工日期:2022年8月9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盘子”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餐饮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餐饮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将正在使用的餐饮具再次送检;二是对使用餐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八、 (略) 经开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开区花千代烤鱼店使用的“小碗”(加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该烤鱼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该烤鱼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2〕2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小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该烤鱼店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该烤鱼店整改情况如下:一是立即对正在使用的餐饮具,重新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清洁消毒;二是对员工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定期将 (略) 进行消毒检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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