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配电终端、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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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配电终端、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

(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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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202-DLQ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本次联合资格预审仅 (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未通过及新参加的申请人,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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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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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核标准

3.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内。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3.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2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 (略) 离线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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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22年配网配电终端、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 (略) (略) ]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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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编号:GWXY-ZGYS-2202-D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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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本次联合资格预审仅 (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未通过及新参加的申请人,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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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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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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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

3.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内。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3.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2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 (略) 离线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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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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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本次联合资格预审仅 (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未通过及新参加的申请人,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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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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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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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核标准

3.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内。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3.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2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 (略) 离线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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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22年配网配电终端、接地短路故障指示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公告

[ (略) (略) ]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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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第二次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202-D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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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 (略) 为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 (略) (略) (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本次联合资格预审仅 (略) 2022年配网柱上断路器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未通过及新参加的申请人,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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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

3.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0日内。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略)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3.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对于未 (略) 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2年4月10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 (略) 离线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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