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2月30日我局对抚 (略) 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60号
关于抚 (略) 进一步
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16633万元建设“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第三炼钢厂拟建的30t真空感应炉厂房,新建12t真空感应炉1台、12t真空自耗炉3台、修磨机1台、结晶器10台、钢锭模24个、溜槽维修烘烤站1套、变压器系统1套、氩气罐1台(有效容积10m3);依托第三炼钢厂配料中心厂房,新建1台修磨机;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真空感应炉产能增加4800t/a,真空自耗炉产能增加6000t/a。
本项目12t真空感应炉原料来源为电炉冶炼钢锭、返回钢和合金料、12t真空自耗炉原料来源为真空感应炉和现有电炉车间生产的铸锭,属于特殊钢精炼过程,不增加全厂炼钢产能。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12t真空感应炉烟气采用“过滤网+油雾过滤器”处理,处理后烟气经排气筒(G1;高25m)排放;
本项目3台12t真空自耗炉烟气采用“过滤网+油雾过滤器”处理,处理后烟气经排气筒(G2;高25m)排放;
本项目感应炉、自耗炉有组织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2台修磨机有组织排放废气分别采用“密闭罩+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分别经排气筒(G3;高25m)、排气筒(G4;高25m)排放;
修磨机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大气排放限值。
本项目感应炉厂房中感应炉坩埚拆除、感应炉吹扫和开炉盖废气采用“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排气筒(G5;高25m)排放;
感应炉厂房中感应炉坩埚拆除、感应炉吹扫和开炉盖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感应炉厂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2.本项目循环水系统依托拟建的第三炼钢厂8台电渣炉配套的一套净环水处理系统(2500m3/h),循环水系统产生的废水排入抚顺特钢厂内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准标准。
4.本项目废钢渣、废耐火材料、废切头、除尘灰、废除尘布袋为一般固废,废耐火材料、除尘灰、废除尘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其余一般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液压油、废含油过滤网和废润滑油,暂存于拟建的第三炼钢厂8台电渣炉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3.5m2),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本项目须在依托的拟建建设内容投入运营后,方可投入运营。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29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2月30日我局对抚 (略) 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60号
关于抚 (略) 进一步
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投资16633万元建设“进一步提升军品产能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第三炼钢厂拟建的30t真空感应炉厂房,新建12t真空感应炉1台、12t真空自耗炉3台、修磨机1台、结晶器10台、钢锭模24个、溜槽维修烘烤站1套、变压器系统1套、氩气罐1台(有效容积10m3);依托第三炼钢厂配料中心厂房,新建1台修磨机;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真空感应炉产能增加4800t/a,真空自耗炉产能增加6000t/a。
本项目12t真空感应炉原料来源为电炉冶炼钢锭、返回钢和合金料、12t真空自耗炉原料来源为真空感应炉和现有电炉车间生产的铸锭,属于特殊钢精炼过程,不增加全厂炼钢产能。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12t真空感应炉烟气采用“过滤网+油雾过滤器”处理,处理后烟气经排气筒(G1;高25m)排放;
本项目3台12t真空自耗炉烟气采用“过滤网+油雾过滤器”处理,处理后烟气经排气筒(G2;高25m)排放;
本项目感应炉、自耗炉有组织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2台修磨机有组织排放废气分别采用“密闭罩+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分别经排气筒(G3;高25m)、排气筒(G4;高25m)排放;
修磨机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大气排放限值。
本项目感应炉厂房中感应炉坩埚拆除、感应炉吹扫和开炉盖废气采用“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排气筒(G5;高25m)排放;
感应炉厂房中感应炉坩埚拆除、感应炉吹扫和开炉盖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感应炉厂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SO2、NOX、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2.本项目循环水系统依托拟建的第三炼钢厂8台电渣炉配套的一套净环水处理系统(2500m3/h),循环水系统产生的废水排入抚顺特钢厂内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准标准。
4.本项目废钢渣、废耐火材料、废切头、除尘灰、废除尘布袋为一般固废,废耐火材料、除尘灰、废除尘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其余一般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液压油、废含油过滤网和废润滑油,暂存于拟建的第三炼钢厂8台电渣炉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3.5m2),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本项目须在依托的拟建建设内容投入运营后,方可投入运营。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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