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年2月3日)(溧水区)-2023-02-0311:15:00
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3年2月3日)(溧水区)-2023-02-0311:15:00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9日(5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 (略) 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生物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 永阳街道 | 南京优 (略) | 江苏 (略) | 项目建设地 (略) 溧水区永阳园区,琴音大道与润溧路交叉口,占地面积17125.6平方米,建筑面积27326.29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建设3条生产制剂生产线,分别为哺乳动物细胞生产线、微生物发酵生产线和分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支/件生物制剂的生产能力。项目主体工程包括联合厂房(包括生产车间、研发区、质检区、仓库);公辅工程包括办公楼(其中4-5层预留为质检中心使用,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另行办理环保手续)、泵房、给排水、制冷、供热、供气、供汽、冷却循环系统、纯水制备、环保设施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 | 1、废水:项目运营期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废水经高温灭活罐处理后与车间、工服以及洗手废水,研发质检废水,注射水制备浓水,纯水制备浓水,制冷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真空泵排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锅炉系统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及经预处理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直接排放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废气:项目运营期研发废气、质检废气、生产废气分别有效收集经“碱液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高空排放(1#、2#、3#);污水处理站和污泥暂存间废气有效收集经“水喷淋+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4#);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5#)。项目运营期加强废气收集装置运行维护、采取厂区周围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质检和研发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二*苯、氯化氢、氨、臭气浓度、*醛、三氯*烷、*酮、*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中限值,上述除臭气浓度外其他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限值,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限值,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限值,醋酸排放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表7限值,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锅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 3、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空调机组、风机、泵类等设备。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噪声设备的位置,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标准(西厂界紧邻交通干线,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细胞及细菌残渣、废过滤材料、废层析介质、废试剂包装材料、研发产物、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废一次性耗材、实验室高浓度废液、废发酵液等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库,其中废一次性耗材、实验室高浓度废液、废发酵液均需灭活处理后暂存危废库,全厂所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制水废滤芯、废渗透膜、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为一般固体废物,均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厨余垃圾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所有固废零排放。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一般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9日(5个工作日)。 通信地址: (略) 民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 ||||||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生物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 永阳街道 | 南京优 (略) | 江苏 (略) | 项目建设地 (略) 溧水区永阳园区,琴音大道与润溧路交叉口,占地面积17125.6平方米,建筑面积27326.29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建设3条生产制剂生产线,分别为哺乳动物细胞生产线、微生物发酵生产线和分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支/件生物制剂的生产能力。项目主体工程包括联合厂房(包括生产车间、研发区、质检区、仓库);公辅工程包括办公楼(其中4-5层预留为质检中心使用,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另行办理环保手续)、泵房、给排水、制冷、供热、供气、供汽、冷却循环系统、纯水制备、环保设施等公辅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 | 1、废水:项目运营期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废水经高温灭活罐处理后与车间、工服以及洗手废水,研发质检废水,注射水制备浓水,纯水制备浓水,制冷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真空泵排水,废气处理喷淋废水,锅炉系统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及经预处理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直接排放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废气:项目运营期研发废气、质检废气、生产废气分别有效收集经“碱液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排气筒高空排放(1#、2#、3#);污水处理站和污泥暂存间废气有效收集经“水喷淋+碱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4#);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5#)。项目运营期加强废气收集装置运行维护、采取厂区周围设置绿化带等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质检和研发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TVOC、二*苯、氯化氢、氨、臭气浓度、*醛、三氯*烷、*酮、*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中限值,上述除臭气浓度外其他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限值,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限值,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限值,醋酸排放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中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项目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表7限值,氨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锅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 3、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空调机组、风机、泵类等设备。项目拟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噪声设备的位置,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标准(西厂界紧邻交通干线,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细胞及细菌残渣、废过滤材料、废层析介质、废试剂包装材料、研发产物、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废一次性耗材、实验室高浓度废液、废发酵液等为危险废物,暂存危废库,其中废一次性耗材、实验室高浓度废液、废发酵液均需灭活处理后暂存危废库,全厂所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制水废滤芯、废渗透膜、软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为一般固体废物,均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厨余垃圾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所有固废零排放。 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一般固废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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