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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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仁 (略) 道与美璞路交叉口西380米
建设单位:青岛万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10日
项目概况:该项 (略) 仁 (略) 道与美璞路交叉口西,租赁 (略) 现有厂房,东、北均临青 (略) , (略) 道,西临农田。项目未建,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4108平方米,建筑面积4108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2000吨(其中再生塑料颗粒10000吨、迷宫滴灌带2000吨)。生产工艺:(1)再生颗粒:废塑料大棚膜(不含地膜)、废滴灌带→分拣→破碎→清洗→离心脱水→上料→上料→加热挤出→冷却→切粒→产品;(2)滴灌带:PE颗粒、再生颗粒、色母→投料、混料→上料→吹膜→风冷→成型、压合→切割→冷却→检验→收卷→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得外排。破碎及清洗废水、循环冷却定期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气浮+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热挤出、吹膜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水喷淋+除水雾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略) 道一侧执行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喷淋废渣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下脚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分拣废物、清洗池底泥、废过滤网、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书》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仁 (略) 道与美璞路交叉口西380米
建设单位:青岛万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青岛 (略)
公示时间:2023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10日
项目概况:该项 (略) 仁 (略) 道与美璞路交叉口西,租赁 (略) 现有厂房,东、北均临青 (略) , (略) 道,西临农田。项目未建,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4108平方米,建筑面积4108平方米,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年产塑料制品12000吨(其中再生塑料颗粒10000吨、迷宫滴灌带2000吨)。生产工艺:(1)再生颗粒:废塑料大棚膜(不含地膜)、废滴灌带→分拣→破碎→清洗→离心脱水→上料→上料→加热挤出→冷却→切粒→产品;(2)滴灌带:PE颗粒、再生颗粒、色母→投料、混料→上料→吹膜→风冷→成型、压合→切割→冷却→检验→收卷→产品。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得外排。破碎及清洗废水、循环冷却定期排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气浮+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热挤出、吹膜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水喷淋+除水雾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略) 道一侧执行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喷淋废渣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下脚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分拣废物、清洗池底泥、废过滤网、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书》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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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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