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江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宏水泥制品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湖北江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宏水泥制品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湖北江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江宏 (略) 江宏水泥制品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崇阳县天城镇谢家坳,项目占地面积为17635.7m2;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登记备案, (略) 场需要及企业自身发展规划,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干粉砂浆、商砼项目,二期建设水泥管道、预制板、透水砖,本次批复内容为干粉砂浆、商砼项目,不涉及二期建设内容。项目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加工20万吨混凝土项目,年产干粉砂浆40万吨(普通砂浆30万吨、特种砂浆10万吨),新建厂房、搅拌楼、储料区等配套设施用房,购置生产设备3套,生产线3条(2条混凝土生产线、1条干粉砂浆生产线)。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应加强与周边企业及居民的沟通,必要时征求和听取周边企业及居民的意见或建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干粉砂浆生产线烘干工序、筛分工序排放的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1#)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 限定值2;干粉砂浆生产线包装工序排放的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2#)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干粉砂浆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及其配套各类物料仓储、中间转运等环节一律在密闭车间作业,各类物料筒仓安装除尘装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搅拌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雨水经“砂石分离机+四级沉淀池”处理后,暂存于清水池内后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
(三)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并做好台帐备查。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确保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确保厂界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必须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72t/a、氮氧化物4.08t/a,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污染源监测,并定期将检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安全。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日
湖北江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江宏 (略) 江宏水泥制品厂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崇阳县天城镇谢家坳,项目占地面积为17635.7m2;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登记备案, (略) 场需要及企业自身发展规划,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期建设,一期建设干粉砂浆、商砼项目,二期建设水泥管道、预制板、透水砖,本次批复内容为干粉砂浆、商砼项目,不涉及二期建设内容。项目拟投资15000万元建设年加工20万吨混凝土项目,年产干粉砂浆40万吨(普通砂浆30万吨、特种砂浆10万吨),新建厂房、搅拌楼、储料区等配套设施用房,购置生产设备3套,生产线3条(2条混凝土生产线、1条干粉砂浆生产线)。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应加强与周边企业及居民的沟通,必要时征求和听取周边企业及居民的意见或建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干粉砂浆生产线烘干工序、筛分工序排放的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1#)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 限定值2;干粉砂浆生产线包装工序排放的废气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2#)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干粉砂浆生产线、混凝土生产线及其配套各类物料仓储、中间转运等环节一律在密闭车间作业,各类物料筒仓安装除尘装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搅拌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雨水经“砂石分离机+四级沉淀池”处理后,暂存于清水池内后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
(三)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并做好台帐备查。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确保厂界东、南、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确保厂界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必须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72t/a、氮氧化物4.08t/a,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开展污染源监测,并定期将检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安全。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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