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辽宁元桢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性能再生聚酯纤维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2-08-08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环建表字〔2022〕34号
关于《辽宁元桢 (略) 年产5万吨高性能再生聚酯纤维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辽宁元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元桢 (略) 年产5万吨高性能再生聚酯纤维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略) 溪湖区郑家远通路,本溪湖经济开发区内。总占地面积为61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厂房、锅炉房、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设施及危废暂存间等。办公楼依托现有,购置真空干燥机等设备,新建年产5万吨高性能再生聚酯纤维生产线。总投资11800万元,环保投资335万元,占总投资2.84%,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采取隔板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表1标准要求;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化学氧化洗涤+高效UV光解净化+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经过30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1台1t/h燃气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的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食堂产生的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废气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油烟排放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厂区内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厂界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厂区内设置沉淀池,建筑废水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原有化粪池,排入园区公共厕所;清洗水、真空干燥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真空干燥工序,不外排,回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建立临时声屏障,控制车速及鸣笛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标准要求;运营期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控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就地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废丝)、废包装材料、煅烧残渣收集后外售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废油剂桶、水浴槽打捞的浮油渣、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水站污泥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控制措施,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作为重点防渗区(K≤1.0×10-10cm/s);废气治理设施、锅炉房、原料库、生产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厂区设置一座200m3事故池,满足事故废水收集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并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做好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物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本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反馈意见受理电话:*监督电话:*
公示期:5个工作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略) 生
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绿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