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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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福州 (略)

项目地理位置

(略) 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福州(马尾)万洋众创城园B09栋厂房

建设单位联系人

吴羽

项目名称

福州 (略) 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福州 (略)

(4)项目总投资:8442.43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 (略) 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福州(马尾)万洋众创城园B09栋厂房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拟建设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和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共3条生产线。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和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位于B09栋厂房一层,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位于B09栋厂房二层。

现场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洪惠民、谢海琳、刘德清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放射性因素(γ射线、中子、电子、感生放射性)、毒物(臭氧、氮氧化物)

检测结果:通过屏蔽防护核算,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各生产线工艺设备、回旋加速机房拟采取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要求,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场所周围、控制室及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均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有:放射性因素(γ射线、中子、电子、感生放射性)、毒物(臭氧、氮氧化物)。

(2)拟建项目拟设置的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方案合理,工作场所的设置符合辐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布局满足放射卫生学要求。

(3)屏蔽防护估算结果表明拟建项目各生产线工艺设备、回旋加速机房拟采取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要求,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场所周围、控制室及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均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拟建项目的辐射安全设施和监测设施符合放射防护多重性和纵深防御原则,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的发声,对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5)根据个人剂量估算可知,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能接受的剂量符合要求。

(6)拟建项目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较为完善的辐射事故(件)应急预案,未明确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资金的规划;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划分辐射事故分级;未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内容。但未明确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

(7)拟建项目拟安排21名工作人员;制定放射性仪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相关的管理制度,但还不完善。

(8)拟建项目生产线工作场所设计安装通风系统拟采取的设计资料能够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第 5.2.3 款的相关要求。

(9)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本项目属于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因本项目涉及使用的TR-19回旋加速器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涉及的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和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为3个独立的*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放射防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

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补充措施

(1)在项目施工设计阶段,应认真落实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屏蔽和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

(2)在进入工作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告知牌。

(3)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 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同时在每年高温来临前组织接触高温的工人进行高温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设单位对直接操作放射性药物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内照射剂量监测,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完善,将辐射影响降到最小;当发生辐射事故后,建设单位立即对相关人员开展内照射剂量监测,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放射性,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可有效监控人员内照射剂量。

3. 放射防护管理的补充措施

(1)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放射源和检测仪表许可管理制度;放射源和检测仪表的台账和生产、使用、贮存、退役的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装置、场所和人员剂量监测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放射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2)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级按报告与记录;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⑦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⑩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周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

(4)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后,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存档,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找出原因,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5)职业卫生培训: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 学时。

②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通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各类放射专业的放射防护及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护相关知识。对涉及从事Ⅰ、Ⅱ类放射源和Ⅰ、Ⅱ类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应增加相应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对涉及开放性放射性核素操作的人员应增加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首次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复训培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时间每天按8小时计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6)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7)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网络申报,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应急救援措施

(1)应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形成总结报告,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在应急预案中制定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相关内容;完善应急预案中关于辐射事故分级的内容;应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内容。

5.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建设单位应对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进行单独核算,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费用,大约为投资总额的 1%。

6. 其他建议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防护验收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对回旋加速器工作场所气瓶室的防火、防爆及相关安全性要求符合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消防审批手续;对预留区域,建设单位今后若投入使用,应避免敏感人群居留使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重新核实“表1.3-1拟建项目生产制度及岗位设置情况览表”中人员岗位及数量;

(2) P45. 表3. 3-1电离辐射“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应该不止表中所列部分,建议核实;

(3)细化平面布局的分析与评价,涉源用室四周与楼上楼下相邻的房间应列表表述,并明确相邻房间居留人员的类别。


建设单位

福州 (略)

项目地理位置

(略) 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福州(马尾)万洋众创城园B09栋厂房

建设单位联系人

吴羽

项目名称

福州 (略) 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福州 (略)

(4)项目总投资:8442.43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 (略) 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66号,福州(马尾)万洋众创城园B09栋厂房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拟建设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和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共3条生产线。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和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位于B09栋厂房一层,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位于B09栋厂房二层。

现场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洪惠民、谢海琳、刘德清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放射性因素(γ射线、中子、电子、感生放射性)、毒物(臭氧、氮氧化物)

检测结果:通过屏蔽防护核算,结合拟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预测拟建项目各生产线工艺设备、回旋加速机房拟采取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要求,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场所周围、控制室及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均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有:放射性因素(γ射线、中子、电子、感生放射性)、毒物(臭氧、氮氧化物)。

(2)拟建项目拟设置的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方案合理,工作场所的设置符合辐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布局满足放射卫生学要求。

(3)屏蔽防护估算结果表明拟建项目各生产线工艺设备、回旋加速机房拟采取的屏蔽防护设计方案能够满足要求,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场所周围、控制室及操作人员操作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相关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均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拟建项目的辐射安全设施和监测设施符合放射防护多重性和纵深防御原则,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潜在照射的发声,对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5)根据个人剂量估算可知,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能接受的剂量符合要求。

(6)拟建项目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较为完善的辐射事故(件)应急预案,未明确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资金的规划;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划分辐射事故分级;未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内容。但未明确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

(7)拟建项目拟安排21名工作人员;制定放射性仪表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相关的管理制度,但还不完善。

(8)拟建项目生产线工作场所设计安装通风系统拟采取的设计资料能够满足《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第 5.2.3 款的相关要求。

(9)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项目属于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本项目属于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因本项目涉及使用的TR-19回旋加速器属于Ⅱ类射线装置;涉及的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镓[68Ga]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和锝[99mTc]即时标记药物生产线为3个独立的*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综合分析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放射防护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需根据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及建议在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和完善,拟建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均采取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

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补充措施

(1)在项目施工设计阶段,应认真落实福州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屏蔽和各项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

(2)在进入工作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和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告知牌。

(3)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2. 职业健康监护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同时在每年高温来临前组织接触高温的工人进行高温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设单位对直接操作放射性药物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内照射剂量监测,发现异常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完善,将辐射影响降到最小;当发生辐射事故后,建设单位立即对相关人员开展内照射剂量监测,对个人的排泄物、体液进行监测,用全身计数器直接测量体内的放射性,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可有效监控人员内照射剂量。

3. 放射防护管理的补充措施

(1)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放射源和检测仪表许可管理制度;放射源和检测仪表的台账和生产、使用、贮存、退役的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装置、场所和人员剂量监测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应根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放射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

(2)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级按报告与记录;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⑦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⑩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周期一般为 30 天,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

(4)建设单位投入生产后,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存档,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找出原因,尽快采取改进措施。

(5)职业卫生培训: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8 学时。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4 学时。

②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通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各类放射专业的放射防护及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护相关知识。对涉及从事Ⅰ、Ⅱ类放射源和Ⅰ、Ⅱ类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应增加相应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对涉及开放性放射性核素操作的人员应增加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首次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复训培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时间每天按8小时计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6)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针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7)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与劳动者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网络申报,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应急救援措施

(1)应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形成总结报告,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在应急预案中制定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相关内容;完善应急预案中关于辐射事故分级的内容;应制定详细的辐射事故医学处理内容。

5.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建设单位应对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进行单独核算,职业卫生专项投资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费用,大约为投资总额的 1%。

6. 其他建议

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防护验收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对回旋加速器工作场所气瓶室的防火、防爆及相关安全性要求符合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消防审批手续;对预留区域,建设单位今后若投入使用,应避免敏感人群居留使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重新核实“表1.3-1拟建项目生产制度及岗位设置情况览表”中人员岗位及数量;

(2) P45. 表3. 3-1电离辐射“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应该不止表中所列部分,建议核实;

(3)细化平面布局的分析与评价,涉源用室四周与楼上楼下相邻的房间应列表表述,并明确相邻房间居留人员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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