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浙江航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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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出浙江航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作出浙江航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非辐射类)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

原文链接

1

关于浙江 (略) 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龙行审环建﹝2023﹞11

2023年1月17日

见附件

龙行审环建﹝2023﹞11号关于浙江 (略) 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pdf

公告时间:2023年2月7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行政审批局一科环保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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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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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 (略) 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龙行审环建﹝2023﹞11

2023年1月17日

见附件

龙行审环建﹝2023﹞11号关于浙江 (略) 智能证件发证制证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pdf

公告时间:2023年2月7日起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行政审批局一科环保审批窗口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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