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兴泸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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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兴泸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泸州市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9日 (略) (略)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3年1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乾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于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东南侧),建设内容包括污泥接收存储系统、污泥喷雾干化系统、污泥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灰渣存储系统等设施及配套辅助工程,污泥处理能力300吨/日。土建按600吨/日(包括远期规模)一次性建成,并预留远期设备安装位置。项目总投资23121.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7%。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州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采用“炉内SNCR+旋风除尘+消石灰喷射+一级布袋除尘+活性炭喷射+二级布袋除尘+臭氧脱硝除臭+喷淋洗涤+除雾器”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污泥的输送及暂存环节的密闭性管理,在污泥接收大厅等处设置除臭剂喷洒装置,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碱液喷淋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高浓度废水经自建300m3/d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纳溪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进入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系统浓缩液回喷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炉处理(后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的浓缩液处理系统消纳);生活污水经单独设置的生活污水一体化设施预处理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绿化等用途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污泥焚烧产生的飞灰单独收集并采用水泥固化处理,经毒性鉴别达标后进入纳溪填埋场填埋处置(后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配套建设的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运输严格采用全密闭车辆装运,避免因抛洒和滴漏造成环境污染。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污泥仓、污泥接收池、污泥罐、污水处理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全面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4.38t/a,氮氧化物17.21t/a、颗粒物1.97t/a;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纳溪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792t/a、氨氮1.905t/a、总磷0.1t/a,经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33t/a、氨氮0.43t/a、总磷0.04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19

有效期自

2023/1/19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9日 (略) (略)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3年1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乾

电话:0830-*

地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略)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污泥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于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东南侧),建设内容包括污泥接收存储系统、污泥喷雾干化系统、污泥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灰渣存储系统等设施及配套辅助工程,污泥处理能力300吨/日。土建按600吨/日(包括远期规模)一次性建成,并预留远期设备安装位置。项目总投资23121.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9.7%。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位于泸州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焚烧炉烟气处理系统采用“炉内SNCR+旋风除尘+消石灰喷射+一级布袋除尘+活性炭喷射+二级布袋除尘+臭氧脱硝除臭+喷淋洗涤+除雾器”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污泥的输送及暂存环节的密闭性管理,在污泥接收大厅等处设置除臭剂喷洒装置,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碱液喷淋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高浓度废水经自建300m3/d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纳溪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进入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系统浓缩液回喷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炉处理(后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的浓缩液处理系统消纳);生活污水经单独设置的生活污水一体化设施预处理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绿化等用途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污泥焚烧产生的飞灰单独收集并采用水泥固化处理,经毒性鉴别达标后进入纳溪填埋场填埋处置(后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配套建设的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运输严格采用全密闭车辆装运,避免因抛洒和滴漏造成环境污染。

(六)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并优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污泥仓、污泥接收池、污泥罐、污水处理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全面落实并优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4.38t/a,氮氧化物17.21t/a、颗粒物1.97t/a;废水主要污染物在进入纳溪污水处理厂前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7.792t/a、氨氮1.905t/a、总磷0.1t/a,经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33t/a、氨氮0.43t/a、总磷0.04t/a。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需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2023/1/19

有效期自

2023/1/19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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