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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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环保验收
柳河县香 (略) 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08

2023年2月7日,柳河县香 (略) 根据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新安村,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5°59′1.75″、北纬42°12′14.94″,见附图1。柳河县香 (略) 厂区占地面积16650㎡,建筑面积10400m2,厂区占地范围内均已做防渗硬化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年烘干含水率24%的玉米10万t,烘干后含水率为14%,烘干期间暂存,烘干完成后全部售出,建设200t/d烘干塔一座,配套4t/h燃煤热风炉一台。

(二)企业于2010年委托吉林大学编制了《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0年10月15日取得原柳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文件(柳环行审字【2010】34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35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约为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四)验收范围

由于企业将水稻加工车间相关设备拆除,因此本次验收范围不包括水稻加工。

二、工程变动情况

由于企业取得环评批复较早,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工业炉窑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于2020年6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亦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故本次验收执行标准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由于企业大米加工设备已拆除,故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企业为响应环保相关要求,已将采暖锅炉取缔,采用电采暖,故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3座罩棚仓建筑面积分别为7150平方米、3300平方米和2040平方米,合计12490平方米。其中将1000平方米加工车间改为罩棚仓。总建筑面积增加209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16日),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热风炉烟气

本项目烘干采用一台4t/h热风炉烘干,年生产120天。燃煤量为500t/a。燃煤热风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SO2、NOX、汞及其化合物及烟尘,热风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SO2采用湿试除硫设备,烟气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热风炉、鼓引风机、输送机等设备,声压级在80-100dB(A)之间。在采取加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粮食杂质、炉渣、石膏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

生活垃圾经垃圾筒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玉米杂质经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密闭库房内,定期外售用作肥料;渣暂及存于密闭的炉渣暂存间,定期外运用于铺垫道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用作肥料;石膏定期外卖,用做建筑材料。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理与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废水:

本项目生活废水采用防渗旱厕收集,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热风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结果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即烟尘:200mg/m3、SO2:8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10mg/m3)。在厂界上、下风向处设置了4个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外4个噪声监测点位处,昼间、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经垃圾筒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玉米杂质经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密闭库房内,定期外售用作肥料;渣暂及存于密闭的炉渣暂存间,定期外运用于铺垫道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用作肥料;石膏定期外卖,用做建筑材料。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理与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柳河县香 (略) 无总量控制要求。

6、排污许可管理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项目为简化管理类, 企业于2020年6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U。

五、验收结论

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措施,做到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的要求,无不良天气等因素影响,验收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验收监测结果可以反映正常排污状况。

本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齐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污染物均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

综上,验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柳河县香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柳河县

备注:

,柳河县
环保验收
柳河县香 (略) 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08

2023年2月7日,柳河县香 (略) 根据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意见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新安村,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25°59′1.75″、北纬42°12′14.94″,见附图1。柳河县香 (略) 厂区占地面积16650㎡,建筑面积10400m2,厂区占地范围内均已做防渗硬化处理。项目建设规模为年烘干含水率24%的玉米10万t,烘干后含水率为14%,烘干期间暂存,烘干完成后全部售出,建设200t/d烘干塔一座,配套4t/h燃煤热风炉一台。

(二)企业于2010年委托吉林大学编制了《柳河县香海莲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车间及办公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0年10月15日取得原柳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文件(柳环行审字【2010】34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35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约为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四)验收范围

由于企业将水稻加工车间相关设备拆除,因此本次验收范围不包括水稻加工。

二、工程变动情况

由于企业取得环评批复较早,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工业炉窑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企业于2020年6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亦许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故本次验收执行标准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由于企业大米加工设备已拆除,故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企业为响应环保相关要求,已将采暖锅炉取缔,采用电采暖,故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3座罩棚仓建筑面积分别为7150平方米、3300平方米和2040平方米,合计12490平方米。其中将1000平方米加工车间改为罩棚仓。总建筑面积增加209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2020年12月16日),以上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热风炉烟气

本项目烘干采用一台4t/h热风炉烘干,年生产120天。燃煤量为500t/a。燃煤热风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SO2、NOX、汞及其化合物及烟尘,热风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SO2采用湿试除硫设备,烟气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2.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热风炉、鼓引风机、输送机等设备,声压级在80-100dB(A)之间。在采取加减振、隔声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粮食杂质、炉渣、石膏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

生活垃圾经垃圾筒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玉米杂质经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密闭库房内,定期外售用作肥料;渣暂及存于密闭的炉渣暂存间,定期外运用于铺垫道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用作肥料;石膏定期外卖,用做建筑材料。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理与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1、废水:

本项目生活废水采用防渗旱厕收集,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热风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结果均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即烟尘:200mg/m3、SO2:850mg/m3、汞及其化合物:0.010mg/m3)。在厂界上、下风向处设置了4个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颗粒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外4个噪声监测点位处,昼间、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经垃圾筒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玉米杂质经装袋收集后,暂存于密闭库房内,定期外售用作肥料;渣暂及存于密闭的炉渣暂存间,定期外运用于铺垫道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用作肥料;石膏定期外卖,用做建筑材料。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理与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5、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柳河县香 (略) 无总量控制要求。

6、排污许可管理情况

根据《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本项目为简化管理类, 企业于2020年6月10 (略) 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U。

五、验收结论

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有关措施,做到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的要求,无不良天气等因素影响,验收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验收监测结果可以反映正常排污状况。

本项目验收相关资料齐全,验收监测期间,各项污染物均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

综上,验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柳河县香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柳河县

备注:

,柳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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