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巨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广东巨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广东巨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广东巨 (略)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2月8日至2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八巷区生态环境分局1号楼103室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传真:075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
项目名称 | 广东巨 (略) 新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巨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三水芦苞镇芦苞工业园C区腾华西路7号(F1)之二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 (略) 三水芦苞镇芦苞工业园C区腾华西路7号(F1)之二,项目占地面积2680平方米,建筑面积26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项目主要从事汽车新材料和PVC膜的生产,年产汽车新材料725吨、窗花贴纸290吨、即时贴140吨。全厂定员60人,其中20人在厂内住宿,厂内不设食堂。项目年工作时间300天,工作制度为二班制,一班12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630立方米/年,经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科源达 (略) 清运处理,不外排。 2、项目上胶、烘干、冷却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 (略) 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 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及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贴保护膜、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者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及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2023年2月8日 |
广东巨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广东巨 (略)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2月8日至2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八巷区生态环境分局1号楼103室 邮 编:* 联系电话:0757-* 传真:0757-*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
项目名称 | 广东巨 (略) 新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巨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三水芦苞镇芦苞工业园C区腾华西路7号(F1)之二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项 (略) 三水芦苞镇芦苞工业园C区腾华西路7号(F1)之二,项目占地面积2680平方米,建筑面积26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项目主要从事汽车新材料和PVC膜的生产,年产汽车新材料725吨、窗花贴纸290吨、即时贴140吨。全厂定员60人,其中20人在厂内住宿,厂内不设食堂。项目年工作时间300天,工作制度为二班制,一班12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630立方米/年,经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科源达 (略) 清运处理,不外排。 2、项目上胶、烘干、冷却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 (略) 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 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及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贴保护膜、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严者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者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及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2023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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