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县医院、中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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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县医院、中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略) 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共有停车位118个,有人值守,该停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投资建设和管理。

(略) 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200平方米,共有停车位146个,有人值守,该停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N)投资建设和管理。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略) 分别向我局提出了申请,我局按程序受理。

(二)停车场现场踏勘情况

2023年2月6日我局3名工作人员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计费、收费、监控设施已安装到位;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 (略) 定价目录(2021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是公立医疗机构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二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

三、收费标准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小型车: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含1小时)--2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2--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含2小时)--3小时收费1.5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3元。

(二)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四、优惠减免政策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 (略) 和门诊就诊的病人车辆或陪护车辆,凭有效证明或当日票据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2月15日。

七、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楼523室(邮编:*)

(二)联系人:徐康杰 联系电话:0719-*

(三)邮箱:*@*q.com

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9日

一、基本情况

(略) 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共有停车位118个,有人值守,该停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投资建设和管理。

(略) 停车场,占地面积约4200平方米,共有停车位146个,有人值守,该停车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N)投资建设和管理。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略) 分别向我局提出了申请,我局按程序受理。

(二)停车场现场踏勘情况

2023年2月6日我局3名工作人员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计费、收费、监控设施已安装到位;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 (略) 定价目录(2021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局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是公立医疗机构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 (略) 停车 (略) 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二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

三、收费标准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小型车: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1小时(含1小时)--2小时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2--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5元。

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2小时(含2小时)--3小时收费1.5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13元。

(二)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四、优惠减免政策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 (略) 和门诊就诊的病人车辆或陪护车辆,凭有效证明或当日票据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2月15日。

七、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楼523室(邮编:*)

(二)联系人:徐康杰 联系电话:0719-*

(三)邮箱:*@*q.com

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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