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江平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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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江平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8号)

广西北投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江平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101-*-04-05-*)。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位于 (略) 江平工业园区中部东面临海,原江平盐场西侧,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108°8′16.*″E,21°33′27.*″N。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总规模为1.0万m3/d,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规模0.5万m3/d,二期规模0.5万m3/d。本次为一期工程,设计污水处理量0.5万m3/d,其中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等土建按照规模1万m3/d一次建成,其他构筑物按照0.5万m3/d建设,同时配套污水主干管总长度3.3km。项目采用改良A2/O处理工艺,具体为粗格栅及进水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2O工艺+磁混凝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紫外线消毒+计量渠,并辅建事故池;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污泥污泥池+脱水工艺。项目总投资为5972.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6.03%。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试验用水经污水厂沉淀絮凝工序处理达标后由现有排水管道排放;施工生活废水依托租住民房自设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进行处理。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磁混凝高效沉淀池,经本次设计工艺处理后,项目尾水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池及脱水车间等采用封闭的形式负压收集臭气,经收集后的臭气通过生物除臭系统进行除臭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需密封覆盖的构筑物有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池及脱水车间等,拟采用玻璃钢密封加盖;产生恶臭的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密封加盖并设置气体捕集口,防止臭气散逸并统一收集处理;污泥脱水车间通过机械排风,将废气引至废气输送系统,最终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各除臭单元吸风口至除臭设备之间的收集管道、风阀、弯头、三通及管配件等均采用玻璃钢材质。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泵类、风机等,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类风机和泵等设备采取减震基础、消声器、减振器等降噪措施,采取独立的操作室、车间封闭及修建围墙、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干化污泥及时外运处置,近期用于土地利用、远期送至厂外焚烧处置,用于土地利用(周边农林用地肥料使用)的干化污泥,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农用污泥要求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生活垃圾,栅渣、砂粒以及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均为一般固体废物,妥善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在废气和废水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在线监测仪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生产时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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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投 (略) :

你公司报来的《江平工业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101-*-04-05-*)。已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位于 (略) 江平工业园区中部东面临海,原江平盐场西侧,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108°8′16.*″E,21°33′27.*″N。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总规模为1.0万m3/d,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规模0.5万m3/d,二期规模0.5万m3/d。本次为一期工程,设计污水处理量0.5万m3/d,其中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等土建按照规模1万m3/d一次建成,其他构筑物按照0.5万m3/d建设,同时配套污水主干管总长度3.3km。项目采用改良A2/O处理工艺,具体为粗格栅及进水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2O工艺+磁混凝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紫外线消毒+计量渠,并辅建事故池;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污泥污泥池+脱水工艺。项目总投资为5972.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6.03%。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试验用水经污水厂沉淀絮凝工序处理达标后由现有排水管道排放;施工生活废水依托租住民房自设化粪池处理后,排入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进行处理。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磁混凝高效沉淀池,经本次设计工艺处理后,项目尾水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池及脱水车间等采用封闭的形式负压收集臭气,经收集后的臭气通过生物除臭系统进行除臭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需密封覆盖的构筑物有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池及脱水车间等,拟采用玻璃钢密封加盖;产生恶臭的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密封加盖并设置气体捕集口,防止臭气散逸并统一收集处理;污泥脱水车间通过机械排风,将废气引至废气输送系统,最终进入生物除臭装置;各除臭单元吸风口至除臭设备之间的收集管道、风阀、弯头、三通及管配件等均采用玻璃钢材质。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泵类、风机等,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类风机和泵等设备采取减震基础、消声器、减振器等降噪措施,采取独立的操作室、车间封闭及修建围墙、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

干化污泥及时外运处置,近期用于土地利用、远期送至厂外焚烧处置,用于土地利用(周边农林用地肥料使用)的干化污泥,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农用污泥要求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生活垃圾,栅渣、砂粒以及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均为一般固体废物,妥善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在废气和废水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在线监测仪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生产时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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