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城市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遂昌县城市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对《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水 (略) 场二 (略) 更新办公室,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水 (略) 场二 (略) 更新办公室。
联系人:唐 健、毛子林
电话:* *
电子邮件:*@*63.com
附件: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荷花滩区块建设项目(凯恩路荷花滩段)的范围,东至塑料厂、南门大桥,南至南溪,西至西街三十一弄、荷花滩老桥西,北至西街;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园*路和环城南路吴乐段)的范围,东至三级电站老桥电力局宿舍,南至原三级电站渠道及零星,西起富丽人造板厂,北起南溪。共涉及房屋约340户,详见荷花滩、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在该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略) 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略) (略) 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以正式公告时间为准)
评估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
评估公示时间: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评估结果复核时间: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签约期限: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四、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关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作出确认的文件为本次补偿依据。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报名的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三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略) 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在补偿之前应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参照本次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规定执行。
2.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1%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建设,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产权调换房屋 (略) 交易。
1.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荷花滩安置小区。
3.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一层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3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2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同时给予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奖励。
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次的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层次的百分比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本次货币补偿办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同一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与被征收人结算;奖励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按政府优惠价每平方米1250元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部分,被征收人可按政府优惠价每平方米4000元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部分或少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 (略) 场评估价结算。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奖励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和。
5.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补偿安置的农业户(混居户),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七、征收户籍在妙高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农业户(混居户)立地式住宅房屋,并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不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可在政府指定的 迁建安置点安排土地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按规定户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迁建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注明。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且小于70平方米(含)的,安排7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按70、80、90、100、110平方米/户“就近低靠”的原则安排建房用地,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的不予迁建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迁建部分的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迁建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予补偿,迁建后剩余部分的房屋占地分摊建筑面积按照 (略) 场评估价补偿。国有土地上的农业户选择迁建安置的同样按照房地分离原则评估补偿。
(三)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实行置换,征地和配套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过部分的用地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该区域政府确定价每平方米4000元支付。
(四)迁建安置地点:吴乐畈。
(五)被征收人迁建房屋可以免交有关审批规费。
(六)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房屋应合并补偿与安置。
八、 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同时持有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的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略) 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3%的补贴(不含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征收区域内,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 (略) 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一自然间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 (略) 场评估价结算。
九、征收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房屋补偿安置,以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为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 (略) 规划法》实施之前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 (略) 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按被征 (略) 场评估价的30%给予货币补贴,但补偿款加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该房屋按商业 (略) 场评估价。
(三)2010年10月1日《 (略) 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未经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
十、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确需重建的,按新建项目报批程序,经批准后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工业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一、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经县政府认定确需重建的,经批准可以在相应的规划功能区内新建。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新建房屋的各种规费由被征收人支付。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其依法享有使用权并确实需要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迁建,规模原则上不变。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 (略) 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需要重建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
十二、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以及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按照当年该区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评估确认价减去已经使用期限的价值予以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 (略) 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四、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有关补助费(按遂建设〔2014〕35号文件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政府确定选地之日止,以及建设期12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8元,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 征收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商业用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征收1990年4月1日以后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按每间店面2个从业人员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人均月补助标准为1080元。
3、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补助。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底层临街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的按征收住宅补助临时安置费后不再另行补助。
(四)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补助。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 (略) 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六、签约与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70 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 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1元,减完为止。
十七、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八、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二)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征收人除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奖以外的其他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奖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三)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90%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剩余10%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待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按规划验收合格后结算。
十九、选房选地顺序: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日(含第10日)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或选地顺序,10日以后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合同顺序号确定选房或选地顺序。选房和选地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表1.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遂建设〔2014〕35号)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遂建设〔2014〕35号)
3.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遂建设〔2014〕35号)
附表1:
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等级 | 主 要 条 件 | 价格 (元/㎡) | ||
钢混结构 | 一 | 框架结构,一砖围护墙,坡屋面、平屋面,水磨石或木地板地面,外墙较高级面砖内墙油漆或墙布装饰、铝合金门、窗带纱,水、电、卫齐全。 | 1108 | |
二 | 框架结构,坡屋面、平屋面,一般以上楼地面,外粉刷较好,内墙油漆或涂料,钢木门窗全部油漆且带纱,水、电、卫齐全。 | 979 | ||
砖混结构 | 一 | 标准砖墙或部分砼梁、柱承重,砼楼地面、屋盖,较高级内外粉刷或油漆,铝合金门窗带纱,一砖分间墙,有阳台,卫生间马赛克地面磁砖贴面。 | 882 | |
二 | 标准一砖墙承重,一般砼楼地面、屋盖,较好粉刷或油漆,铝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 782 | ||
三 | 一般砖墙承重,无卫生设施,一般砼楼地面,一般粉刷,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 693 | ||
砖木结构 | 一 | 上等材料木屋架,木柱承重,空斗墙,木料企口楼板,板壁分间,较好内外粉刷,瓦屋面,较好木门、窗带纱,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641 | |
二 | 较好材料屋架、木架柱承重,空斗外墙,瓦屋面,较好企口楼板,板壁分间,一般粉刷有腰木门,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584 | ||
三 | 正规木屋架、木柱或部分墙承重,较差木楼板、板壁或半砖分间,瓦屋面,较差粉刷,较差木门、窗,有电、水泥地面。 | 515 | ||
泥木结构 | 一 | 上等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82 | |
二 | 较好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23 | ||
三 | 较差木梁柱或部分墙承重,瓦屋面,较差楼板,板壁分间,旧式木门、窗,有电,水泥地面。 | 444 | ||
简易结构 | 披屋(棚屋),杂乱砖、泥墙承重,小青瓦、玻璃钢瓦或石棉瓦屋面,一般水泥地,较差门窗。 | 105-210 |
附表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分 类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 注 |
一 | 围墙 | 实砌墙(勾缝) | ㎡ | 80 | 已包括基础。 |
实砌墙(粉刷) | 90 | ||||
空斗墙(勾缝) | 67 | ||||
空斗墙(粉刷) | 77 | ||||
3/4墙勾缝 | 70 | ||||
3/4墙粉刷 | 80 | ||||
泥墙 | 50 | ||||
铁艺锻打围墙 | m | 165 | |||
生铁围墙 | 120 | ||||
二 | 石坎 | 干砌石坎 | m3 | 100 | |
浆砌石坎 | 120 | ||||
三 | 水泥地 | ㎡ | 40 | 卵石垫层现浇砼、水泥砂浆面层。 | |
四 | 炉灶 | 三眼 | 座 | 1600 | 可移动的炉灶不予补偿,有直立砖砌烟卤加15元,有横烟卤加10元,特大炉灶提高20~50%补偿。 |
二眼 | 1200 | ||||
单眼 | 800 | ||||
五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的水井 | m | 900 | 石垒,深度超过三米的每增1米增加400元补偿。 |
六 | 水池 | 预制水池 | 只 | 80 | |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水池 | 100 | ||||
七 | 摇井 | 摇井 | 口 | 500 | |
八 | 大门 | 外大门(木) | ㎡ | 240 | 包括门顶、门柱。 |
外大门(铁艺锻打后花) | 420 | ||||
不锈钢 | 管420 板500 | 包括门柱。 | |||
角铁、铁皮 | 镀锌350 | ||||
大门顶<砼现浇> | m3 | 750 | |||
九 | 沼气池 | 户用 | 口 | 4000 |
附表3: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编号 | 调整项目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门 窗 类 | 1-1 | 铝合金窗(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 | 100-120 | 价格内包括油漆及五金配件、各色普通玻璃,下同。 |
1-2 | 塑钢门窗(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120-140 | |||
1-3 | 铝合金隔断(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90-110 | |||
1-4 | 木隔断(木窗) | 80-100 | |||
1-5 | 门套、窗套 | 个 | 120-160 | ||
1-6 | 门装饰 | 扇 | 140-220 | ||
1-7 | 防盗窗(镀锌管、不锈钢、方管) | ㎡ | 60-70 | ||
1-8 | 太阳蓬 | 40-60 | |||
室 内 室 外 粉 刷 类 | 2-1 | 木墙裙 | 60-70 | 已包括油漆、下同。 | |
2-2 | 钙塑泡沫板吊天棚 | 30-50 | 或吸音板、石膏板。 | ||
2-3 | 胶合板吊天棚 | 30-50 | 板条吊顶减半。 | ||
2-4 | 天棚及内墙面壁纸(布) | 15-30 | |||
2-5 | 瓷砖 | 30-40 | |||
2-6 | 不锈钢扶拦杆 | m | 70-90 | 按实际延长米计算。 | |
2-7 | 塑扣板 | ㎡ | 40-50 | 按实际面积计算。 | |
2-8 | 内墙乳胶漆 | 8-10 | 按实际面积划分计算。 | ||
2-9 | 木线条 | m | 5-8 | 按米计算(墙角线)。 | |
2-10 | 雕花玻璃 | ㎡ | 100 | ||
2-11 | 磨砂玻璃 | 60 | |||
2-12 | 喷塑 | 10-15 | |||
楼 地 面 | 3-1 | 红缸砖、小地砖、马赛克 | 20-25 | ||
3-2 | 釉面砖 | 30-40 | |||
3-3 | 磨石子地面 | 30-40 | 带花色嵌条再加5元/㎡。 |
接上表:
类别 | 编号 | 调整项目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楼 地 面 | 3-4 | 大理石板 | ㎡ | 100-180 | |
3-5 | 花岗岩 | 50-60 | |||
3-6 | 木地板(实木) | 100-150 | 已包括油漆,下同。 | ||
木地板(强化) | 50 | ||||
3-7 | 高级耐磨地板 | 50-70 | 按实际面积计算。 | ||
3-8 | 自搭房屋中的木、砼搁楼 | 100 | 按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1米以上。 | ||
设 备 类 | 4-1 | 蹲坑 | 只 | 90 | |
4-2 | 瓷座便器 | 300-350 | |||
4-3 | 普通浴缸 | 400 | |||
4-4 | 瓷挂式小便器 | 180 | |||
4-5 | 大理石台面板 | ㎡ | 150-200 | 按投影面积平方米计算。 | |
4-6 | 花岗岩台面板 | 80-120 | |||
4-7 | 固定组合高柜 | m | 400-500 | 高度2米以上。 | |
4-8 | 固定组合矮柜(包括吊柜) | 300-400 | |||
4-9 | 电话移机 | 门 | 108 | ||
4-10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4-11 | 电力独表移表 | 只 | 240 | 每户仅限农民建房户补偿。 | |
4-12 | 太阳能热水器移位 | 台 | 200 | ||
4-13 | 水表(独表)移表 | 只 | 540 | 每户仅限农民建房户补偿。 | |
4-14 | 电视闭路迁移 | 户 | 50 |
注:1、以上价格均已包括安装费。
2、以上项目均按实际成新结算。
3、以上房屋装修及其他项目如属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主要条件内的,不再另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对《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水 (略) 场二 (略) 更新办公室,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水 (略) 场二 (略) 更新办公室。
联系人:唐 健、毛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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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略) 更新工程荷花滩和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荷花滩区块建设项目(凯恩路荷花滩段)的范围,东至塑料厂、南门大桥,南至南溪,西至西街三十一弄、荷花滩老桥西,北至西街;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园*路和环城南路吴乐段)的范围,东至三级电站老桥电力局宿舍,南至原三级电站渠道及零星,西起富丽人造板厂,北起南溪。共涉及房屋约340户,详见荷花滩、吴乐畈区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在该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 (略) 更新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略) (略) 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时间和签约期限(以正式公告时间为准)
评估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
评估公示时间: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评估结果复核时间: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签约期限: 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四、补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关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作出确认的文件为本次补偿依据。
五、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报名的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确定三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略) 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由本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在补偿之前应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参照本次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规定执行。
2.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1%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建设,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产权调换房屋 (略) 交易。
1.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荷花滩安置小区。
3.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一层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3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二层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30%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为三层及以上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的25%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同时给予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奖励。
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次的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层次的百分比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4.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按本次货币补偿办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房屋征收部门按同一征收时点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与被征收人结算;奖励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按政府优惠价每平方米1250元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部分,被征收人可按政府优惠价每平方米4000元购买;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部分或少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 (略) 场评估价结算。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奖励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和。
5.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补偿安置的农业户(混居户),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七、征收户籍在妙高街道建成区范围内的农业户(混居户)立地式住宅房屋,并符合农民建房申请条件,不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可在政府指定的 迁建安置点安排土地建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按规定户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迁建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办理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注明。征收附属用房按评估的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且小于70平方米(含)的,安排7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按70、80、90、100、110平方米/户“就近低靠”的原则安排建房用地,最大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的不予迁建安置,可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迁建部分的房屋按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迁建部分的建筑占地面积不予补偿,迁建后剩余部分的房屋占地分摊建筑面积按照 (略) 场评估价补偿。国有土地上的农业户选择迁建安置的同样按照房地分离原则评估补偿。
(三)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的实行置换,征地和配套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过部分的用地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该区域政府确定价每平方米4000元支付。
(四)迁建安置地点:吴乐畈。
(五)被征收人迁建房屋可以免交有关审批规费。
(六)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征收的,房屋应合并补偿与安置。
八、 征收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同时持有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的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略) 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另增加3%的补贴(不含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位于征收区域内,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房屋腾空之月起三十六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 (略) 场评估价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一自然间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 (略) 场评估价结算。
九、征收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的房屋补偿安置,以经认定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为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 (略) 规划法》实施之前用途改变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方案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 (略) 规划法》实施以后,被征收人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再按被征 (略) 场评估价的30%给予货币补贴,但补偿款加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该房屋按商业 (略) 场评估价。
(三)2010年10月1日《 (略) 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未经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
十、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确需重建的,按新建项目报批程序,经批准后重建,原则上规模不变。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照国有划拨土地的工业企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十一、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经县政府认定确需重建的,经批准可以在相应的规划功能区内新建。新安排建房用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超过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部分的土地取得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新建房屋的各种规费由被征收人支付。
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地上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给予补偿,对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占地面积按土地确定价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其依法享有使用权并确实需要重建的,按有关项目报批手续予以异地迁建,规模原则上不变。征收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性质 (略) 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需要重建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
十二、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以及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按照当年该区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国有出让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评估确认价减去已经使用期限的价值予以补偿。
十三、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 (略) 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十四、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有关补助费(按遂建设〔2014〕35号文件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政府确定选地之日止,以及建设期12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支付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平方米8元,每户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 征收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商业用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征收1990年4月1日以后将底层临街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按每间店面2个从业人员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人均月补助标准为1080元。
3、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补助。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底层临街房屋改作商业营业用房的按征收住宅补助临时安置费后不再另行补助。
(四)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一次性补助。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 (略) 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
十六、签约与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70 元奖励;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不含附属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 元奖励,超过期限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1元,减完为止。
十七、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十八、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二)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征收人除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奖以外的其他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款和产权调换奖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三)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90%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剩余10%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款待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按规划验收合格后结算。
十九、选房选地顺序: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日(含第10日)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的,为同一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或选地顺序,10日以后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合同顺序号确定选房或选地顺序。选房和选地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表1.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遂建设〔2014〕35号)
2.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遂建设〔2014〕35号)
3.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遂建设〔2014〕35号)
附表1:
房屋征收重置价格
等级 | 主 要 条 件 | 价格 (元/㎡) | ||
钢混结构 | 一 | 框架结构,一砖围护墙,坡屋面、平屋面,水磨石或木地板地面,外墙较高级面砖内墙油漆或墙布装饰、铝合金门、窗带纱,水、电、卫齐全。 | 1108 | |
二 | 框架结构,坡屋面、平屋面,一般以上楼地面,外粉刷较好,内墙油漆或涂料,钢木门窗全部油漆且带纱,水、电、卫齐全。 | 979 | ||
砖混结构 | 一 | 标准砖墙或部分砼梁、柱承重,砼楼地面、屋盖,较高级内外粉刷或油漆,铝合金门窗带纱,一砖分间墙,有阳台,卫生间马赛克地面磁砖贴面。 | 882 | |
二 | 标准一砖墙承重,一般砼楼地面、屋盖,较好粉刷或油漆,铝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 782 | ||
三 | 一般砖墙承重,无卫生设施,一般砼楼地面,一般粉刷,瓦屋面,有水、电设施。 | 693 | ||
砖木结构 | 一 | 上等材料木屋架,木柱承重,空斗墙,木料企口楼板,板壁分间,较好内外粉刷,瓦屋面,较好木门、窗带纱,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641 | |
二 | 较好材料屋架、木架柱承重,空斗外墙,瓦屋面,较好企口楼板,板壁分间,一般粉刷有腰木门,水、电齐全,水泥地面。 | 584 | ||
三 | 正规木屋架、木柱或部分墙承重,较差木楼板、板壁或半砖分间,瓦屋面,较差粉刷,较差木门、窗,有电、水泥地面。 | 515 | ||
泥木结构 | 一 | 上等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82 | |
二 | 较好木梁柱承重,一般粉刷,瓦屋面,一般木楼板,板壁分间,一般木门、窗,有水、电,水泥地面。 | 523 | ||
三 | 较差木梁柱或部分墙承重,瓦屋面,较差楼板,板壁分间,旧式木门、窗,有电,水泥地面。 | 444 | ||
简易结构 | 披屋(棚屋),杂乱砖、泥墙承重,小青瓦、玻璃钢瓦或石棉瓦屋面,一般水泥地,较差门窗。 | 105-210 |
附表2: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分 类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 注 |
一 | 围墙 | 实砌墙(勾缝) | ㎡ | 80 | 已包括基础。 |
实砌墙(粉刷) | 90 | ||||
空斗墙(勾缝) | 67 | ||||
空斗墙(粉刷) | 77 | ||||
3/4墙勾缝 | 70 | ||||
3/4墙粉刷 | 80 | ||||
泥墙 | 50 | ||||
铁艺锻打围墙 | m | 165 | |||
生铁围墙 | 120 | ||||
二 | 石坎 | 干砌石坎 | m3 | 100 | |
浆砌石坎 | 120 | ||||
三 | 水泥地 | ㎡ | 40 | 卵石垫层现浇砼、水泥砂浆面层。 | |
四 | 炉灶 | 三眼 | 座 | 1600 | 可移动的炉灶不予补偿,有直立砖砌烟卤加15元,有横烟卤加10元,特大炉灶提高20~50%补偿。 |
二眼 | 1200 | ||||
单眼 | 800 | ||||
五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的水井 | m | 900 | 石垒,深度超过三米的每增1米增加400元补偿。 |
六 | 水池 | 预制水池 | 只 | 80 | |
砖砌水泥砂浆粉刷水池 | 100 | ||||
七 | 摇井 | 摇井 | 口 | 500 | |
八 | 大门 | 外大门(木) | ㎡ | 240 | 包括门顶、门柱。 |
外大门(铁艺锻打后花) | 420 | ||||
不锈钢 | 管420 板500 | 包括门柱。 | |||
角铁、铁皮 | 镀锌350 | ||||
大门顶<砼现浇> | m3 | 750 | |||
九 | 沼气池 | 户用 | 口 | 4000 |
附表3: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类别 | 编号 | 调整项目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门 窗 类 | 1-1 | 铝合金窗(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 | 100-120 | 价格内包括油漆及五金配件、各色普通玻璃,下同。 |
1-2 | 塑钢门窗(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120-140 | |||
1-3 | 铝合金隔断(敞开式阳台自行封闭) | 90-110 | |||
1-4 | 木隔断(木窗) | 80-100 | |||
1-5 | 门套、窗套 | 个 | 120-160 | ||
1-6 | 门装饰 | 扇 | 140-220 | ||
1-7 | 防盗窗(镀锌管、不锈钢、方管) | ㎡ | 60-70 | ||
1-8 | 太阳蓬 | 40-60 | |||
室 内 室 外 粉 刷 类 | 2-1 | 木墙裙 | 60-70 | 已包括油漆、下同。 | |
2-2 | 钙塑泡沫板吊天棚 | 30-50 | 或吸音板、石膏板。 | ||
2-3 | 胶合板吊天棚 | 30-50 | 板条吊顶减半。 | ||
2-4 | 天棚及内墙面壁纸(布) | 15-30 | |||
2-5 | 瓷砖 | 30-40 | |||
2-6 | 不锈钢扶拦杆 | m | 70-90 | 按实际延长米计算。 | |
2-7 | 塑扣板 | ㎡ | 40-50 | 按实际面积计算。 | |
2-8 | 内墙乳胶漆 | 8-10 | 按实际面积划分计算。 | ||
2-9 | 木线条 | m | 5-8 | 按米计算(墙角线)。 | |
2-10 | 雕花玻璃 | ㎡ | 100 | ||
2-11 | 磨砂玻璃 | 60 | |||
2-12 | 喷塑 | 10-15 | |||
楼 地 面 | 3-1 | 红缸砖、小地砖、马赛克 | 20-25 | ||
3-2 | 釉面砖 | 30-40 | |||
3-3 | 磨石子地面 | 30-40 | 带花色嵌条再加5元/㎡。 |
接上表:
类别 | 编号 | 调整项目 | 计量 单位 | 价格 (元) | 备注 |
楼 地 面 | 3-4 | 大理石板 | ㎡ | 100-180 | |
3-5 | 花岗岩 | 50-60 | |||
3-6 | 木地板(实木) | 100-150 | 已包括油漆,下同。 | ||
木地板(强化) | 50 | ||||
3-7 | 高级耐磨地板 | 50-70 | 按实际面积计算。 | ||
3-8 | 自搭房屋中的木、砼搁楼 | 100 | 按搁楼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1米以上。 | ||
设 备 类 | 4-1 | 蹲坑 | 只 | 90 | |
4-2 | 瓷座便器 | 300-350 | |||
4-3 | 普通浴缸 | 400 | |||
4-4 | 瓷挂式小便器 | 180 | |||
4-5 | 大理石台面板 | ㎡ | 150-200 | 按投影面积平方米计算。 | |
4-6 | 花岗岩台面板 | 80-120 | |||
4-7 | 固定组合高柜 | m | 400-500 | 高度2米以上。 | |
4-8 | 固定组合矮柜(包括吊柜) | 300-400 | |||
4-9 | 电话移机 | 门 | 108 | ||
4-10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4-11 | 电力独表移表 | 只 | 240 | 每户仅限农民建房户补偿。 | |
4-12 | 太阳能热水器移位 | 台 | 200 | ||
4-13 | 水表(独表)移表 | 只 | 540 | 每户仅限农民建房户补偿。 | |
4-14 | 电视闭路迁移 | 户 | 50 |
注:1、以上价格均已包括安装费。
2、以上项目均按实际成新结算。
3、以上房屋装修及其他项目如属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主要条件内的,不再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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