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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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南坑鸿昌路17号4号楼402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昇 (略)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200m2。项目主要从事的塑胶板、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板350吨/年,塑胶管18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属于达标区,项目500m范围内存在南坑村、美羊羊现代幼儿园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与本项目的距离分别为70m、389m。项目投料、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企业通过采用加强车间生产管理,在厂区四周加强绿化种植等综合措施后,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到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的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满足排放要求。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这说明本项目各产噪设备在采取合理的消声隔音等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可在接受范围。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并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本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
公示时间2023-02-0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企石镇南坑鸿昌路17号4号楼402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明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昇 (略)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200m2。项目主要从事的塑胶板、塑胶管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板350吨/年,塑胶管180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属于达标区,项目500m范围内存在南坑村、美羊羊现代幼儿园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与本项目的距离分别为70m、389m。项目投料、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企业通过采用加强车间生产管理,在厂区四周加强绿化种植等综合措施后,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到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的要求。综上所述,项目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满足排放要求。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这说明本项目各产噪设备在采取合理的消声隔音等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可在接受范围。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并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本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
公示时间2023-02-0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企石镇清湖路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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