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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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的公告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的

公 告


全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有关规定,现就青川县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详见附件1)。列入《目录》,其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符合强检范围及说明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二、办理流程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将申请书(一式两份)、 (略) 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一式三份)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一式两份)复印件提 (略) 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与标准化股,提交的资料均需盖章,县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指定检定机构或申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经发现,将依据上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四、温馨提示

计量认证与标准化股地址:乔庄镇北 (略) 场监管局4楼。联系电话:0839-*(请提前联系,以免工作人员外出办事)。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 (略) 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样表)

3.《申请书》(样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的

公 告


全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有关规定,现就青川县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详见附件1)。列入《目录》,其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符合强检范围及说明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二、办理流程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将申请书(一式两份)、 (略) 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一式三份)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一式两份)复印件提 (略) 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与标准化股,提交的资料均需盖章,县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指定检定机构或申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经发现,将依据上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四、温馨提示

计量认证与标准化股地址:乔庄镇北 (略) 场监管局4楼。联系电话:0839-*(请提前联系,以免工作人员外出办事)。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 (略) 工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样表)

3.《申请书》(样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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