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关于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关于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2023年2月6日我局对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 (略) 水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4-*(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监督股)
传 真:0934-*
通讯地址:宁县新宁镇辑宁北路6号
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技术评审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1 | 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 | 附件1及附件2 | 附件3 |
附件:1.技术评审意见.pdf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2023年2月6日我局对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政 (略) 水保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4-*(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监督股)
传 真: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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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技术评审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1 | 新建沥青混合料拌合站惠众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 | 附件1及附件2 | 附件3 |
附件:1.技术评审意见.pdf
宁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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