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63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
关键词: | 文??号: | 皖环函[2023]130 | |
信息来源: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16:19:40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6:19:40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索引号: | */*-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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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16:19:40 |
关键词: | |
信息来源: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文??号: | 皖环函[2023]130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6:19:40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略) 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3〕130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略) (略) :
《 (略) 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报告表》结论,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3〕30号)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 (略) 颍州区王店镇合肥大道南侧,项目建设内容:综合诊疗中心地下一层北侧新建1处核医学工作场所(包含1台PET-CT、1台PET-MR、1台SPECT-CT,使用放射性核素F-18、mTc-99、Sr-89、配套使用8枚Ge-68校准源),综合诊疗中心地下二层新建1台Ir-192后装机、2台医用电子加速器、1台CT模拟定位机、1台普通X射线模拟定位机,新建9台DSA装置(综合诊疗中心一层、四层、感染病救治中心三层各设置1座DSA机房,综合诊疗中心三层设置6座DSA机房)等核技术利用项目。 (略) 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9月21日对本项目予以备案(发改中心〔2022〕111号),项目代码2209-*-04-01-*。
本项目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辐射类建设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我厅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加强施工和运行期间环境管理,本项目施工期与“ (略) 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同步进行,施工期的废水和固 (略) 主体工程施工期环保设施。严格按照《 (略) 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阜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降低对环境影响。
(二)各辐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防护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机房监测结果达到屏蔽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按照《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等相关技术要求,正确设置机房门机联锁装置、紧急停机开关、紧急开门按钮、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声光报警装置、工作状态指示灯、警示标志等辐射安全设施;储源室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四)运行期间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放射性废气、废水、固废治理措施,规范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放射性废物排放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相关规定。
(五)本项目核医学科应至少配备1台活度计、1台表面污染仪、1台辐射监测仪、4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加速器机房和后装机机房至少各配备1台固定式辐射剂量报警仪;放疗中心至少配备3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1台后装源活度测量仪。按监测方案对核技术应用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分析工作。
(六)加强辐射安全管理,根据新增项目修订完善辐射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充足的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时上报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通过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体检等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射线装置使用前,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报送(填报)验收信息。
四、《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