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FJ00102-3000-2023-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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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FJ00102-3000-2023-00030

政策解读:

(略) 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公安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水利厅

   (略) 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能力现代化,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 (略) 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升招标文件质量

  (一)建立健全电子示范文本体系。根据《意见》规定进一步优化 (略) 统一通用的文件电子示范文本, (略) (略) 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六大行业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电子示范文本体系,确保文本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并为电子示范文本的系统固化工作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信厅、数字办、海洋渔业局, (略) 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行业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审慎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 (略) 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并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依法合规、符合实际。(责任单位: (略) 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招标文件管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 (略) 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文件是否集中编写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是否按行业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比例、计价要求等合同关键条款等进行重点关注,确保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合理合法,杜绝明招暗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陷阱;要监督招标人依法全面公开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前提出的异议,招标人要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并按规定将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文件实施网上管理,除依法依规审查招标条件外,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要求招标文件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四)落实强制招标项目依法招标。各级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实施情况监管,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以非招标方式替代等纳入重点监管。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三、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五)推广“不见面”开评标。推进统一评标专家电子签名系统应用,加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推广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不见面”开评标项目范围。加快推动远程异 (略) 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推进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建设

  (六)加强招标投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密切跟踪国家法律修订情况,推动开展《 (略) 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对照《意见》,持续推动清规工作,做好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涉及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政策文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 (略) 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略) 场主体作为重要着力点,落实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 (略) 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普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动不断提高交易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质量,推 (略) 场统一,进一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五、拓展全流程在线监管

  (八)持续健全监管事项管理机制。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对照《意见》,梳理本行业招标投标在线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线监督点设置,明确监督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加强对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环节全类型监管。(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推动监管数据互联互用。推动在线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行业项目建设标后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略) 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等系统互联互通,汇聚工程领域招标投标项目的标前、标中、标后数据信息,推动标前、标中、标后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及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投诉在线处理,畅通在线异议、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聚焦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结合实际,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提升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和准度,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秩序的影响,最大程度保障招标投标项目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严格标后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范本。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结合招标文件电子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 (略) 统一的行业工程建设合同电子示范文本,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罚等主要内容,明确合同双方责任义务。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要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范本,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实施标后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登记合同信息并接受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三)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守设计变更报批程序;要严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等问题,监督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强协同监管

  (十四)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协调联动机制,并将协调联动机制扩大到检察、审判机关,形成对企业出租、出借资质等形式围标串标重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研判分析及侦查、公诉、审判闭环,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畅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招标投标领域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招标投标领域“三书一函”应当及时核查处理,“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曝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同案同罚、公开透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 (略) 行业统一的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招标项目规模小、违法企业未中标等为由,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完善大数据智慧分级监管

  (十六)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数据收集功能,优化数据模型,推动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加强交易数据集成、挖掘、整理,对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线索关联分析,对预置规避招标、量身定制、专家被买通、层层转包分包、围标串标、主体线索等五大专题进行综合分析,实现智能预警,对“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标王”“关联人员”等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七)实施定期分级监管。加强统筹设计,根据监管对象风险、信用等级和行业特点,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穿透监管能力,透过招标投标活动表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依据大数据分析项目疑似违法违规程度,明确不同项目的抽取比例和频次,健全“必须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三级项目抽查监管机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开展定期分级监管抽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形成监管常态化,严防多头检查、重复执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法,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检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新型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制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考评制度,充实统一招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归类、共享、应用,尽快实现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各部门不得设置将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略) 场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度,对违背承诺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 (略) 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并推动平台与“信用福建”的互联互通,共享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接受更大范围的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 (略) 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 (略) 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十) (略) 场和施工现场“两场”信用联动。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应用制度,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重点违法情形,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九、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一)健全评标专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诚信承诺制。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推动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是否因招标投标活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严肃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对存在评标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严格招标代理管理

  (二十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开展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核查、规范化考评以及信用评价,将招标代理日常行为纳入核查、评价范围。充分运用核查、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落实招标人责任

  (二十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 (略) 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约定投标人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或者招标人重新招标的,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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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略) 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略) 公安厅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水利厅

   (略) 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能力现代化,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 (略) 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升招标文件质量

  (一)建立健全电子示范文本体系。根据《意见》规定进一步优化 (略) 统一通用的文件电子示范文本, (略) (略) 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六大行业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电子示范文本体系,确保文本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并为电子示范文本的系统固化工作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信厅、数字办、海洋渔业局, (略) 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行业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审慎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 (略) 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并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认真组织审查,确保依法合规、符合实际。(责任单位: (略) 政、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渔港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招标文件管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 (略) 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文件是否集中编写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是否按行业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比例、计价要求等合同关键条款等进行重点关注,确保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合理合法,杜绝明招暗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陷阱;要监督招标人依法全面公开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前提出的异议,招标人要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并按规定将回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文件实施网上管理,除依法依规审查招标条件外,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要求招标文件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四)落实强制招标项目依法招标。各级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实施情况监管,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以非招标方式替代等纳入重点监管。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三、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五)推广“不见面”开评标。推进统一评标专家电子签名系统应用,加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升优化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尽快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推广实施远程异地评标具体办法,进一步扩大“不见面”开评标项目范围。加快推动远程异 (略) 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四、持续推进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建设

  (六)加强招标投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密切跟踪国家法律修订情况,推动开展《 (略) 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对照《意见》,持续推动清规工作,做好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涉及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政策文件;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 (略) 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略) 场主体作为重要着力点,落实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 (略) 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普法宣传工作,强化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动不断提高交易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招标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质量,推 (略) 场统一,进一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五、拓展全流程在线监管

  (八)持续健全监管事项管理机制。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对照《意见》,梳理本行业招标投标在线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线监督点设置,明确监督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加强对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环节全类型监管。(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推动监管数据互联互用。推动在线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行业项目建设标后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略) 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等系统互联互通,汇聚工程领域招标投标项目的标前、标中、标后数据信息,推动标前、标中、标后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及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投诉在线处理,畅通在线异议、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对投诉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聚焦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结合实际,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提升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和准度,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略) 场秩序的影响,最大程度保障招标投标项目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严格标后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范本。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结合招标文件电子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 (略) 统一的行业工程建设合同电子示范文本,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罚等主要内容,明确合同双方责任义务。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要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范本,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实施标后合同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登记合同信息并接受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三)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守设计变更报批程序;要严查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等问题,监督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强协同监管

  (十四)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优化完善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协调联动机制,并将协调联动机制扩大到检察、审判机关,形成对企业出租、出借资质等形式围标串标重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研判分析及侦查、公诉、审判闭环,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畅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招标投标领域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有关招标投标领域“三书一函”应当及时核查处理,“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曝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五)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同案同罚、公开透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 (略) 行业统一的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招标项目规模小、违法企业未中标等为由,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完善大数据智慧分级监管

  (十六)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行业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提升数据收集功能,优化数据模型,推动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加强交易数据集成、挖掘、整理,对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线索关联分析,对预置规避招标、量身定制、专家被买通、层层转包分包、围标串标、主体线索等五大专题进行综合分析,实现智能预警,对“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标王”“关联人员”等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七)实施定期分级监管。加强统筹设计,根据监管对象风险、信用等级和行业特点,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穿透监管能力,透过招标投标活动表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依据大数据分析项目疑似违法违规程度,明确不同项目的抽取比例和频次,健全“必须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三级项目抽查监管机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开展定期分级监管抽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形成监管常态化,严防多头检查、重复执法,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法,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检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新型监管

  (十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制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考评制度,充实统一招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归类、共享、应用,尽快实现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各部门不得设置将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略) 场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度,对违背承诺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 (略) 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并推动平台与“信用福建”的互联互通,共享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接受更大范围的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 (略) 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 (略) 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十) (略) 场和施工现场“两场”信用联动。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应用制度,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针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重点违法情形,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情况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九、严格评标专家管理

  (二十一)健全评标专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诚信承诺制。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推动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是否因招标投标活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严肃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对存在评标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分,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严格招标代理管理

  (二十三)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开展工程领域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信息核查、规范化考评以及信用评价,将招标代理日常行为纳入核查、评价范围。充分运用核查、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一、落实招标人责任

  (二十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反 (略) 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约定投标人如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或者招标人重新招标的,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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