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关于2023年1月1日-1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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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关于2023年1月1日-1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0771-* 建设项目审批科077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文本
1关于大北马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1 号1.13 (略) (略) 广西 (略)

01关于大北马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副本.pdf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3〕2 号1.16广西 (略) 广西新桂 (略)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仙茱中药6T锅炉房项目)(1).pdf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3〕1 号1.17广西 (略) 广西 (略) 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明港彩印包装装潢印刷项目)(1).pdf
4关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2 号1.18广西 (略) 广西 (略)

02关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5关于“ (略) 吴圩镇明阳农场低山分场岽铁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3 号1.20 (略) 广西南宁 (略) 03关于“ (略) 吴圩镇明阳农场低山分场岽铁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壮锦大道39号政务服务中心。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0771-* 建设项目审批科0771-*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批复名称审批文号审批时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文本
1关于大北马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1 号1.13 (略) (略) 广西 (略)

01关于大北马消纳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副本.pdf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3〕2 号1.16广西 (略) 广西新桂 (略)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仙茱中药6T锅炉房项目)(1).pdf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经环建( 不予)字〔2023〕1 号1.17广西 (略) 广西 (略) 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广西明港彩印包装装潢印刷项目)(1).pdf
4关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2 号1.18广西 (略) 广西 (略)

02关于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回收贮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5关于“ (略) 吴圩镇明阳农场低山分场岽铁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经环字〔2023〕3 号1.20 (略) 广西南宁 (略) 03关于“ (略) 吴圩镇明阳农场低山分场岽铁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壮锦大道39号政务服务中心。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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