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公示(2023年第4号)
审计公示(202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2月15日起,对陈刚同 (略) 通州区统计局局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重点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为主,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事项公示
(一)审计主要内容
陈刚同 (略) 通州区统计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形式
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
(三)审计组成员
组长:顾建荣
成员:周玮骎(主审)、张菊、姜扬。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本审计组联系,电话:*,地址:区行政中心审计局1430室,邮编*。
二、审计工作纪律公示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
(略) 通州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审 计 局
2023年2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2023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2月15日起,对陈刚同 (略) 通州区统计局局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重点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为主,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事项公示
(一)审计主要内容
陈刚同 (略) 通州区统计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必要时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形式
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相结合。
(三)审计组成员
组长:顾建荣
成员:周玮骎(主审)、张菊、姜扬。
审计期间,如要反映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和问题,请与本审计组联系,电话:*,地址:区行政中心审计局1430室,邮编*。
二、审计工作纪律公示
(一)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如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可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
(略) 通州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审 计 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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