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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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桥头文明路南十街1号2号楼1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桥头文明路南十街1号2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卫星坐标:北纬23°0"52.413",东经114°4"17.013"。项目占地面积500m2,建筑面积300m2。项目主要从事美耐皿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水处理措施: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截污管网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后排放。二、废气处理措施:投料、撒粉工序:项目投料、撒粉工序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打磨工序:项目打磨工序设置集气装置对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后通过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50%,处理效率为90%,经处理后,项目打磨工序颗粒物有组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未收集的颗粒物为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项目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微负压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量为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同时无组织排放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三、固体废物处理措施:项目塑胶边角料、废包装袋、滤芯除尘 (略) 处理;项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罐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四、噪声处理措施:项目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2-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建设地点 (略) 桥头镇桥头文明路南十街1号2号楼101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桥头洲源家居制品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略) 桥头镇桥头文明路南十街1号2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卫星坐标:北纬23°0"52.413",东经114°4"17.013"。项目占地面积500m2,建筑面积300m2。项目主要从事美耐皿的加工生产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水处理措施:雨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截污管网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后排放。二、废气处理措施:投料、撒粉工序:项目投料、撒粉工序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打磨工序:项目打磨工序设置集气装置对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后通过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50%,处理效率为90%,经处理后,项目打磨工序颗粒物有组织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未收集的颗粒物为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项目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微负压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热压成型、二次热压成型、三次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项目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量为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同时无组织排放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三、固体废物处理措施:项目塑胶边角料、废包装袋、滤芯除尘 (略) 处理;项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罐交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四、噪声处理措施:项目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2-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桥头镇行政办事中心C座8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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