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6号楼6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原 (略) (略) 企石镇上洞村三横东路2号,于2019年6月进行第一次迁改扩建,迁改扩建 (略) (略) 企石镇上洞二横东路6号101室,占地面积为800m2,建筑面积1600m2。主要从事日用塑胶装饰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日用塑胶装饰品7000件。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需进行第二次迁改扩建,第二次迁改扩建 (略)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6号楼601室(北纬23°3′12.563″,东经114°4′20.507″)。第二次迁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为22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80平方米,主要从事日用塑料装饰品的加工生产,年产日用塑料装饰品*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配料、混料、注浆、真空成型、补胚工序废气:项目配料、混料、注浆、真空成型、补胚工序会产生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苯*烯)和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通过密闭空间整体换风收集废气后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少量粉尘、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和苯*烯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修胚、抛光、打磨废气:项目修胚、抛光、打磨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项目修胚、抛光、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后经“喷淋塔”处理,未收集的颗粒物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过程中的混料机、真空机、抛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为65~85dB(A)。项目将加强车间管理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废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02-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6号楼6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企石郡鑫家居用品加工店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原 (略) (略) 企石镇上洞村三横东路2号,于2019年6月进行第一次迁改扩建,迁改扩建 (略) (略) 企石镇上洞二横东路6号101室,占地面积为800m2,建筑面积1600m2。主要从事日用塑胶装饰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日用塑胶装饰品7000件。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需进行第二次迁改扩建,第二次迁改扩建 (略)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6号楼601室(北纬23°3′12.563″,东经114°4′20.507″)。第二次迁改扩建后,项目占地面积为22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80平方米,主要从事日用塑料装饰品的加工生产,年产日用塑料装饰品*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配料、混料、注浆、真空成型、补胚工序废气:项目配料、混料、注浆、真空成型、补胚工序会产生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苯*烯)和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通过密闭空间整体换风收集废气后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少量粉尘、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其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烷总烃和苯*烯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特别排放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修胚、抛光、打磨废气:项目修胚、抛光、打磨过程中会产生粉尘,项目修胚、抛光、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后经“喷淋塔”处理,未收集的颗粒物经车间抽风换气系统向厂界扩散。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过程中的混料机、真空机、抛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为65~85dB(A)。项目将加强车间管理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废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02-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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