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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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吉林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委托机关: (略) 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于长富

  地址: (略) 北京路161号

  受委托组织: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朱立冬

  地址: (略) 北京路161号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水利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应由本局行使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 (略) 水利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略)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行政执法,并有权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 (略) 水利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 (略) 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11日至2023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委托机关: (略) 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于长富

  地址: (略) 北京路161号

  受委托组织: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朱立冬

  地址: (略) 北京路161号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水利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应由本局行使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 (略) 水利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略)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行政执法,并有权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 (略) 水利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略)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 (略) 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11日至2023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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