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台管综〔2021〕95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更好保障漳州台商投资区内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及配套用地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
第二条征收区域
具体区域以征迁公告为准。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受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角美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项目征迁工作经费,按征迁红线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核拨。
第五条土地、房屋合法性和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房屋合法权属的认定: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的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合法有效权源用地。
1、各个历史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合法性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视为房屋权属合法,与合法权源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
三、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和建筑占地面积为有效面积。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以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作为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进行测量计算。
四、关于土地使用证内未标识建筑占地面积情况下,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土地使用证所标示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没有标示建筑占地面积(图形)的,120平方米以内且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按超建处理。
五、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同时应当持有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非营业性用房性质确认。
六、阁楼、廊投影、未封闭阳台、滴水面积的计算认定:
1、关于阁楼面积的计算: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2、关于廊投影面积的计算:根据测绘等相关规定,廊投影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告知征收期限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廊投影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3、关于未封闭阳台面积的计算:按照测绘等相关规定,未封闭阳台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告知征收期限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未封闭阳台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4、关于滴水面积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安置面积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测算,滴水面积不予计算安置面积。
七、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建房,并已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视为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
八、不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没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建房,未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为不合法权源房屋。仅向村级及以下组织申请或缴交建房费用的房屋,均为不合法权源房屋。
第六条被征收人享受安置的前置条件
一、安置政策享受次数:
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仍以一户一宅为主,房屋安置按“一户一策”执行。涉及安置面积优惠政策交叉时,被征收人可按优惠政策享受照顾购买,但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选择货币安置。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选择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也不能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其余住宅被征收的,只能采用货币补偿。
对于多户一宅的被征收人,视实际情况给予照顾购买。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及土地出让金缴交: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由于所征收的集体房屋均无缴纳土地出让金,今后安置房如需进行产权转让,由被征收人(安置房权属所有人)负责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安置面积转让条件: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前不得转让。
第二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二选其一:
一、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65000元/亩的,不享受安置留用地政策。
二、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36000元/亩的,可享受征地面积的5%安置留用地(俗称“提留地”)政策。
第八条具有合法土地权源的生产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但项目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近三年平均纳税值25万元/亩以上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安置至指定园区或通用厂房园区。
二、确定企业(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征收或搬迁补偿费用可采用以下二选一方式:①②按照下表标准执行货币补偿。
漳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标 准 | |||||||
一类 | 2500 | 2000 | 15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
二类 | 2200 | 1700 | 12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
三类 | 2000 | 1500 | 10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
备注 | (1)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计; (2)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3)厂房中涉及到生产性专有设备的采用评估进行补偿; (4)对被征收的工业企业(含仓储),征收人按经确定合法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超过通知征收期限的不再给予补助。 |
第九条具有合法权源的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店面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互补、限量优惠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住宅与店面、车库之间原则上不得互换;被征收人确有需求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经组织实施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后给予互换。申请互换店面、车库的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任何优惠购买及面积扩购。
三、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得扩购。
四、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选房顺序按征迁软件自动生成的编码顺序进行选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待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人提供相关证据后才给予补偿和安置。
1、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
2、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
3、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5、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安置于东山安置房。
第十条村集体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和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协商征收。
第十一条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一、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和店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补偿单价 | 5000 | 4700 | 4200 | 3400 |
备注 | 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
(二)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档次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外街 | 8600 | 8000 | 7500 | 7000 |
内街 | 7000 | 6500 | 6000 | 5500 |
备注 | 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被征收店面房装修部分参照附表二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
二、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为高层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5500元/平方米。 (略) 场价按上年度同区域新建住宅/店面均价下调10%计算。
2、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差价互补,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 (略) 场价购买。如一户中选择产权置换同时存在店面和住宅置换的,其优惠购买只能享受一种(店面或住宅);如产权为共有的,其优惠购买也只能享受一次。
3、经申请批准后,住宅置换车库的,按2.1: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
4、住宅置换店面的,外街按3.5:1、内街按3: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店面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标准×置换后店面面积进行计算。住宅置换店面夹层的,外街按2:1、内街按1.5: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5、被征收住宅装修部分按附表二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6、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表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结构 | 安置房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5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250 |
备注 | 如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整的,在补差标准基础上另加50元/平方米。 |
三、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店面结构 | 安置店面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130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50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2000 |
备注 | 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5㎡以内(含5㎡)的,按外街店面10800元/㎡、内街店面8800元/㎡优惠购买;超过5㎡的, (略) 场价购买。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外街 (略) 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指沿小区道路的店面。 |
四、房屋权属合法,无改变性质,但有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安置补偿:征收期间,经项目指挥部征迁组现场认定的权属合法的房屋,但已改建为生产性用房(如蘑菇房)或非住房简易搭盖的,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但可按现有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3层面积(一户的产权调换及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的政策不变),购买价为成本价。
第三章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产补偿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八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附表八标准发给两倍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
1、搬迁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选择现房安置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表八所列标准一次性预付36个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每月1~15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6~31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由于组织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表八标准双倍付给被征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企业执行过渡安置补助
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四章安置房照顾购买与保障
第十五条安置面积照顾购买的对象、标准
一、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现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合法建筑物(两层楼房屋顶上仅有楼梯间的视同两层建筑物);
2、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有权机关批准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除外);
3、被征收人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其合法继承人);
4、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二、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标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房屋,其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单层房屋的(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2倍的安置房;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两层房屋的(单层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两层楼房屋顶上的楼梯间不计),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1倍的安置房。
3、1987年1月1日后,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县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可照顾其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合法权源用地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3倍面积的安置房;120平方米以外且有效权源用地内的面积按300元/㎡予以回购补偿。
4、“一户多宅”的,其照顾优惠购买不超总安置面积360㎡。
5、安置照顾购买成本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优惠价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被征迁人户籍与人口认定
一、人均有效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其有效建筑面积(含认定)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情形的。
第十七条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已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享受此保障):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高层3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八条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时,实行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不补差价;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不补差价;双困户原则上不予扩购,如因结构原因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在21-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4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超过40平方 (略) 场价购买。
第五章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住宅房及时搬迁的优惠、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外一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交由征迁办拆除的,按建筑总面积再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以上残疾的1500元;低保户、五保户、五老人员、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章各个历史时期无具有有效权证房屋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程序。1、由村委会出具建造年限证明。2、对被拆迁的房屋四邻群众认定,并经四邻的群众签名。3、以组织实施单位的名义,向被拆迁的所在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15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给予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建造的房屋。4、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该认定的房屋进行拍照、签字确认及负责存档等工作。
二、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的,原则上与合法有效权源房屋施行相同的补偿安置方式。
1、照顾购买。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古厝超高部分补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砖木、土木结构的古厝,①②古厝为两层或者两层以上的,按实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不再给以房屋高度进行增补。古厝内设阁楼按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款第一点执行,不再给以房屋高度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在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见第五条第七款)的处理
1、确认程序。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调查,区自然资源局及角美镇等单位配合,经调查核实后,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
2、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出36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附表二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
3、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按区或镇一级政府部门收取规费时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给予照顾购买,购买价为成本价。①未建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90%(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360平方米);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70%。②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面积的70%。③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70%。
二、2012年以前不合法权源的房屋(见第五条第八款)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不合法权源,且被征收人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按以下程序处理:经过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在补偿安置方面: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方面:按现有的建筑占地面积(现有的建筑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面积,超过120㎡的部分面积按附表一、附表二补偿处理;现有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20㎡的按实际计算面积)给予照顾购买50%,购买价为成本价:①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30%;②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30%;③现有房屋属于三层的,不再给予照顾购买。
三、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前提下,居住于非住房结构(如蘑菇房或简易搭盖)的处理。
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前提下,且现居住的非住房结构已居住一定年限(一般指5年以上),并场所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视为住房困难户。按以下程序处理:该非住房结构住户户籍人口中任何一人须经过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经公示后,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视装修情况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住宅贫困的家庭,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2012年7月31日航摄影像图显示不存在,2019年10月31日航摄地形测绘数据已显示存在的建筑物才能给予以下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所加盖或新建的建筑面积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一、合法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合法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10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原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2、拥有2宗及以上合法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按附表二执行。
二、不完全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七款)与不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八款)的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给给予奖励性补偿安置。(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2、拥有2宗及以上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3、只拥有1宗不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1)经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加盖的建筑面积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4、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3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三、被征收人家庭户长期生活于农村户籍所在地,在此期间新建的确系唯一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经过区不动产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2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范围的,涉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在征收期限内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按照附表四、五执行补偿。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组织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收回存档。安置房新办“不动产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1、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2、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4、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用户自理)。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部分。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4、各个历史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5、向县(区、镇)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6、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和漳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等级说明表(单位:元/平方米) | |||
房屋 类别 | 等级 | 货币 补偿 | 主要特征 |
框架 结构 | 一等 | 750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二等 | 710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670 |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 |
四等 | 580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 |
五等 | 51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无门窗)。 |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610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二等 | 580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540 |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 |
四等 | 460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 |
五等 | 38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尚未安装门窗) | |
石混 结构 | 一等 | 49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二等 | 420 | 外墙正面为斩凿或剁斧,其它为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三等 | 34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石结构 | 一等 | 47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二等 | 400 | 外墙正面为斩凿或剁斧,其它为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三等 | 32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砖木 石木 土木 结构 | 一等 | 41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木隔断,门窗齐全。 |
二等 | 34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木隔断,门窗齐全。 | |
三等 | 270 | 用材粗糙、简单,门窗齐全。 |
(二)住宅房屋成新率分等定级说明表
等级 | 货币补偿 | 基本评定标准 |
一等 | 100%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5年。 |
二等 | 97%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6-10年。 |
三等 | 95%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1-20年。 |
四等 | 90%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21-30年。 |
五等 | 85%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30年以上。 |
六等 | 70% | 基本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部分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外装修局部有破损,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电照管线有部分老化、损坏残缺,需要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才能使用。 |
七等 | 60% | 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外装修严重变形、破损,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严重损坏房) |
八等 | 40%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危险房) |
附表二
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货币补偿档次分类说明表(单位:元/平方米)
档次 | 货币 补偿 | 主要特征 |
一档 | 780 |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高级瓷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或立邦涂料粉刷、高级乳胶漆、高级墙纸、高级质感涂料及墙衣,榉木墙面;天棚为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豪华);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高级实心木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高级缸砖(或高级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缸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高级花岗岩或高级缸砖踏步。 |
二档 | 700 |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缸砖、木地板,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墙纸、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入户门为实心木门及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缸砖(或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钢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
三档 | 62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缸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部分木作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不锈钢防盗网(内含钢条),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石板材(或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卫生间磁砖地板,磁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
四档 | 54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喷塑)、木作墙裙;天棚为四周木作吊顶、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衣柜;木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
五档 | 46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
六档 | 38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外小部分加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七档 | 300 |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八档 | 220 | 地面为普通瓷砖;厅后墙贴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
九档 | 140 |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
十档 | 0 | 无装修 |
说明:区分装修档次应同时结合装修用料档次、做工精细度、造型细木面积的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二)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等级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新旧程度 |
一等 | 0.98 |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 新 |
二等 | 0.9 |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 较新 |
三等 | 0.8 |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 一般 |
四等 | 0.7 |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列;洁具、灯具:尚能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 较旧 |
五等 | 0.5 |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 旧 |
附表三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表(含二次装修)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 类别 | 补偿价 | 特征说明 |
框架 结构 | 一等 | 820 | 外墙四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局部玻璃幕墙或造型装饰,地面花岗岩、缸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780 | 外墙四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
三等 | 700 | 外墙二面以上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水泥地面,部分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地面;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
四等 | 580 | 外墙面无装修,水泥地面或局部磁砖地面等;内墙面及天棚水泥沙浆打底(部分有粉刷);铁门,钢窗或木门窗;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五等 | 400 | 只完成梁板柱主体工程,墙体尚未填充(或只填充小部分墙体)。 |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60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410 | 外墙面无装修,水泥地面或局部磁砖地面等;内墙面及天棚水泥沙浆打底(部分有粉刷);铁门,钢窗或木门窗;普通水、电设备。 | |
三等 | 30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墙体尚未填充(或只填充小部分墙体)。 | |
石混 结构 | 一等 | 60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500 | 外墙面条石粗打,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三等 | 25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内外墙面无装修,无水电。 | |
石结构 | 一等 | 50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石结构 | 二等 | 380 | 外墙面条石粗打,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 |
三等 | 20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内外墙面无装修,无水电。 | |
砖石 土木 结构 | 一等 | 42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木隔断,门窗齐全,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二等 | 35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木隔断,门窗齐全,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三等 | 330 | 用材粗糙、简单,木门窗,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
钢结构 | 一等 | 700 | 钢结构建筑,单层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金属用材尺寸较大的,如承重为槽钢,工字钢等;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瓷砖等;层高4米以上。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室内外装修较好) |
二等 | 550 | 钢结构建筑,单层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金属结构用材尺寸较大的,如承重为槽钢,工字钢等;水泥地面;普通水、卫、电设备;层高4米以上(基本无装修) | |
三等 | 400 | 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或同档次屋面材料);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水泥地面或局部瓷砖地面等。普通水、卫、电设备。层高4米以上。 | |
备注:1.本表补偿价含二次装修。如工业用房局部面积装修为住宅、办公用房、展厅、员工宿舍的,其装修补偿价参照住宅二次装修标准的80%以内增加补偿。2.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工业用房层高超4.5米的,每增加0.1米,补偿价增加1.5%;钢结构工业用房层高超4.5米的,每增加0.1米,补偿价增加1%。 |
附表四
工业及民用简易(钢)结构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类别 | 建造特征 | 补偿价格 |
一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或石棉瓦 | 50-90 |
二类 | 简易围护,屋面为木板等其他材料 | 80-110 |
三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钢管等支架,无屋架,屋面为彩钢板 | 90-120 |
四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钢管等支架,角铁或其他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或水泥预制板等较好材料 | 120-180 |
五类 | 有墙体围护,屋面为油毛毡、石棉瓦或其他简易材料 | 180-220 |
六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屋面为彩板或其他材料有门窗地板水泥扫平 | 200-250 |
七类 | 有墙体围护,角铁或木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或石棉瓦 | 220-250 |
八类 | 有墙体围护,角铁或木屋架,彩钢板屋面或水泥预制板等材料 | 250-350 |
九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不完整窗门围护,钢筋混凝土屋面等 | 300-380 |
十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柱构件,完整窗门围护,钢筋混凝土屋面 | 350-450 |
备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
附表五
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 | 结构、规格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
简易搭盖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毡屋面 | m2 | 50-100 |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 每平方米补12元 | ||||
主架为钢(砖)屋面为石棉瓦 | m2 | 100-180 |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m2 | 200-250 | ||||||
钢雨披(角铁架挂壁彩板屋面) | m2 | 60 | ||||||
温棚 | 竹架(1米以下、没有塑料膜顶) | m2 | 1.5 | |||||
竹架(1米以下、有塑料膜顶) | m2 | 4 | ||||||
简易竹架塑料膜顶 | m2 | 17 | 设备齐全按100%计算,设备不齐全按80%计算 | |||||
钢、铁、石柱架塑料膜顶 | m2 | 30 | 设备齐全按100%计算,设备不齐全按80%计算 | |||||
基础机座 | 设备机座 | 钢筋混凝土 | m3 | 350 | ||||
单纯房屋 基础 | 混凝土地梁 | m2 | 160 | |||||
条石砌体地梁 | m2 | 90 | ||||||
简易房 | 风楼 | m2 | 320 | 和房屋同时建设的, 屋高小于2.2m | ||||
阁楼 | m2 | 180 | ||||||
浴室 | 间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厕所 | 茅厕 | 个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三化厕 | 个 | 1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公厕 | m2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炉灶 | 民用 | 普通民用灶 | 口 | 50 | 带烟囱,每增加一口补20元 | |||
液化气灶 | 口 | 12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土 | 个 | 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 | 个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瓷砖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土锅炉 | 砖砌导热管网及铁桶 | 座 | 2680 | 鳖池等用气的土锅炉; 二孔的按50%计算 | ||||
集体炉灶 | 砖砌含烟囱 | 座 | 600 | |||||
池塘 | 水产养殖 | 土池 | 亩 | 4000 | ||||
精养池 | 亩 | 6000 | 虾、蟹、*鱼、龟、珍珠池等按实际建造丈量补偿 | |||||
池塘 | 水池 | 抹水泥砖 | 个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贴瓷贴 | 个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工业水池、灰池 | m3 | 8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蓄水池、 | 砖砌水泥粉刷 | m3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塔 | 钢筋混凝土 | m3 | 2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沉淀池 | 砖、石砌 | m3 | 8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沼气池 | m3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化粪池 | 个 | 1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鱼池 底砂 | 江东砂 | m3 | 24 | |||||
牲畜禽及舍 | 舍 | 猪舍:砖、石墙、油毡(石棉瓦、砖瓦)屋面 | m2 | 60-120 | 高不足为墙体高度2.2米以下 | |||
牛舍:砖、石墙油毡(石棉瓦)屋面 | m2 | 77 | ||||||
鸡鸭舍:竹架、砖墙油毡(石棉瓦)屋面 | m2 | 34-47 | ||||||
鸽笼:铁丝网、木、竹制 | 只 | 65 | ||||||
牲畜禽 | 种鸽 | 对 | 20 | |||||
肉蛋鸡鸭 | 只 | 2-5 | ||||||
猪(分大、中、小) | 头 | 10-50 | ||||||
埕路 | 水泥埕 | 无垫层水泥厚度以2.5cm为中间值 | m2 | 8-12 | ||||
垫层11-13cm水泥厚9-13cm以下 | m2 | 14-35 | ||||||
垫层14-20cm水泥厚14-20cm | m2 | 45 | ||||||
砖石埕 | 零碎石砖 | m2 | 20 | |||||
机砖,条、块石砌砖 | m2 | 30 | ||||||
斗底砖 | m2 | 40 | ||||||
方型石板砖 | m2 | 50 | ||||||
砂土路 | m2 | 20 | ||||||
水泥路 | 垫层20-30cm水泥厚18-20cm | m2 | 60 | |||||
垫层30cm以上水泥厚20cm以上 | m2 | 120 | ||||||
井塔 | 水塔 | 普通 | 个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不锈钢 | 个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井 | 民用井 | 口 | 600-1200 | |||||
工业井 | 口 | 2200 | ||||||
农业用井-机井 | 口 | 300 | ||||||
农业用井-石砖砌 | 口 | 1000 | ||||||
工业用机井 | m | 100 | ||||||
其它用机井 | m | 70 | ||||||
坟墓 | 金斗墓 | 座 | 1000 | |||||
土墓 | 座 | 1500 | ||||||
水泥墓 | 座 | 2000 | ||||||
祖墓 | 座 | 5000 | 祖墓指宗亲共有的占地面积 在半亩以上 | |||||
墙 | 农业水渠 | 条石结构 | m | 50 | ||||
挡土墙 | 机砖、块石干砌 | m3 | 120-140 | |||||
块石浆砌、条石干砌 | m3 | 170 | ||||||
机砖浆砌,涵洞石材砌体 | m3 | 200 | 备注:机砖浆砌、条石浆砌 | |||||
围墙 (含大门) | 砖石砌精装修釉标砖 | m2 | 160 | |||||
砖石砌精装修瓷砖 | m2 | 120 | ||||||
砖石砌普通粉刷 | m2 | 100 | ||||||
砖石砌无粉刷 | m2 | 80 | ||||||
铁栏杆 | m2 | 40 | ||||||
杉木皮、竹篱笆、铁丝网 | m2 | 10-16 | ||||||
条石柱加石棉瓦(水泥瓦) | m2 | 30 | ||||||
管网 | 棉塑管 | 以Ф1.5寸为中间值 | m | 1-2 | ||||
硬塑管 | 以Ф2寸为中间值 | m | 0.8-1.2 | |||||
PVC管 | 1寸以下 | m | 10 | |||||
1-2寸 | m | 15 | ||||||
3寸 | m | 20 | ||||||
4寸(含4寸)以上 | m | 25 | ||||||
水泥管 (带筋) | 直径30㎝以下 | m | 65 | |||||
直径30-80㎝ | m | 88-240 | ||||||
直径100-150㎝ | m | 320-960 | ||||||
直径200㎝以上 | m | 1680 | ||||||
铸铁管 | 直径4寸以下 | m | 59 | 含铺工 | ||||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 m | 108 | ||||||
镀锌管 | 直径1寸以下 | m | 5-9 | |||||
直径1.5寸以上 | m | 30 | ||||||
电杆及线、表 | 电杆 | 简易竹木电杆 | 根 | 4 | ||||
木质吊杆 | 副 | 45 | ||||||
石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90 | ||||||
木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150 | ||||||
水泥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0-700 | ||||||
电线 | 铝、钢、铜芯电线 | m | 1.6-2.3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25mm2 | m | 63 | 截面相同的三相电线乘以 1.5倍计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35mm2 | m | 85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50mm2 | m | 115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70mm2 | m | 158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95mm2 | m | 216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120mm2 | m | 269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150mm2 | m | 335 | ||||||
高压电力杆线10KV | km | 50000 | ||||||
电表 | 单相 | 套 | 400 | 产权调换除外 | ||||
三相 | 套 | 1500 | 迁移费 | |||||
套 | 3500 | 须出具销户证明 | ||||||
门 | 伸缩门 | 铁板(含电动装置) | ㎡ | 200 | ||||
不锈钢(含电动装置) | ㎡ | 250 | ||||||
铁门 | 角铁、镀锌管、铁管 | ㎡ | 125 | |||||
窑 | 砖砌土窑 | 按室内空间计算体积 | m3 | 354 | ||||
砖瓦窑 | 砖石砌 | 座 | 38000 | |||||
釉标砖窑 | 耐火砖、砖石砌 | 座 | 48000 | |||||
机砖窑 | 露天窑 | 门 | 18000 | 包括烟囱 | ||||
轮窑 | 门 | 20000 | ||||||
食品冷库 | 土建库 | 制冷保温 | m3 | 500 | 在符合用地规划布局前提下,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的按100%补偿;未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且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的按70%补偿;未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且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下的按50%补偿;房建部分另行计算。不符合用地规划布局,弄虚作假的冷库一律不予补偿。 | |||
组合库 | 全套 | m3 | 350 | |||||
青苗 | 苗圃 | 花圃(大指胸经≥14cm) | 亩 | 10000 | ||||
花圃(中8cm≤胸经<14cm) | 亩 | 6000 | ||||||
花圃(小指胸经小于8cm以下) | 亩 | 4000 | ||||||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 ||||||||
古榕树 | 株 | 现场协商议定 | ||||||
搬迁补助 | 移机(开户) | 电话、宽带移机 | 部 | 100 |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300 |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自来水开户 | 个 | 1500 | ||||||
锅炉(无基座) | 台 | 4000 | 工业用土锅炉 | |||||
电子地磅迁移 | 套 | 15000-25000 | 40-80吨 | |||||
监控器移机 | 套 | 200 | ||||||
广告牌 | 铝合金框、塑胶板面 | ㎡ | 200 | |||||
搬迁补助费 | 按建筑面积 | ㎡ | 10 | 适用生产经营性企业 | ||||
临时周转过渡费 | 按建筑面积补四个月 | ㎡ | 20 | 适用生产经营性企业,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 ||||
设备场地 | 固定设备 | 用评估的重置价值为基价,按比例计算补偿 | % | 20 | ||||
场地租金 | 一次性补偿企业场地租金 | 亩 | 1000 | 仅限工业企业 | ||||
场地整理 | 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的 补偿标准 | ㎡ | 2000 | |||||
注:1.其他未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权威部门参加认定后,协商确定具体补偿办法;2.机器设备未安装不予补偿,虽有安装但与其制造产品不相关的设备不予补偿;3.企业所有移动设备工具器具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不予补偿;4.固定设备拆迁后不再使用的,按设备评定净值的50%给予补偿,其余50%由被拆迁人变买旧设备收回。若设备拆迁后继续使用按评定净值的20%补偿,拆除易损设备按净值100%补偿。 | ||||||||
附表六
虾池补偿表
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
精养池基础价 | 亩 | 6000 | ||
温棚 | 亩 | 10000 | ||
地氧水管 | 亩 | 2000 | ||
地下薄膜 | 亩 | 2000 | ||
虾池进出水闸 | 大 | 个 | 2500 | |
中 | 个 | 2000 | ||
小 | 个 | 1500 | ||
机井 | 亩 | 2000 | ||
备注:1、管理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表五执行。 2、按时搬迁奖2000元/亩(超期限搬迁,不予奖励)。 |
附表七
蘑菇房补偿标准表
砖墙石棉瓦屋面 | 砖墙砖瓦屋面 | 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 | 油毡、塑料膜简易结构 | |
屋高2.5米 | 300 | 400 | 500 | 0 |
屋高3米 | 450 | 550 | 650 | 0 |
屋高3.5米 | 550 | 650 | 750 | (菇架5层)100 |
屋高4米 | 650 | 750 | 850 | (菇架6层)200 |
屋高4.5米 | 700 | 800 | 900 | (菇架7层)300 |
屋高5米 | 750 | 850 | 950 | (菇架8层)400 |
屋高5.5米 | 800 | 900 | 1000 | (菇架8层及以上)450 |
屋高6米 | 850 | 950 | 1050 | (菇架9层及以上)500 |
备注:1、该补偿标准已经含菇房室内外装修以及室内蘑菇架。室内无蘑菇架按菇房基础价70%补偿。2、屋高6米以上,每增高0.5米补偿50元/平方米。3、蘑菇房补偿一定要结合蘑菇房成新表进行计算。4、简易菇房要以正在生产、能够生产为界定条件,即地面基础有硬化,保温措施及效果好。 | ||||
菇料补偿标准表 | ||||
蘑菇料 | 2月-9月备料期 | 10月建堆期 | 11月一2月在床生产期 | 3月-4月在床生产末期 |
20元/㎡ | 50元/㎡ | 70元/㎡ | 30元/㎡ | |
草菇料 | 5月—9月生产期 | |||
40元/㎡ | ||||
备注:在征收过程中以备料、种植等时间段为基础选择补偿价区间。补偿价以菇架种植面积进行计 算。菇料补偿价=菇房面积*0.6*菇架层数 | ||||
蘑菇房成新表 | ||||
建筑时间 | 建筑物成新数(不含屋面) | |||
征迁补偿方案公告前2年内(含2年) | 10 | |||
公告前4年内(含4年) | 9 | |||
公告前6年内(含6年) | 8 | |||
公告前8年内(含8年) | 7 | |||
公告前10年内(含10年) | 6 | |||
公告前12年内(含12年) | 5 | |||
公告前14年内(含14年) | 4 | |||
公告前16年及以上 | 3 |
附表八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 标准 |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用途 | 住宅 | 生产营业用房 | 仓储办公用房 | 住宅 |
标准 | 5 | 10 | 10 | 5 |
备注: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3.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超出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应按5元/平方米·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漳台管综〔2021〕95号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角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更好保障漳州台商投资区内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及配套用地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
第二条征收区域
具体区域以征迁公告为准。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受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角美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委托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
一、设立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项目征迁工作经费,按征迁红线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核拨。
第五条土地、房屋合法性和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房屋合法权属的认定: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的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合法有效权源用地。
1、各个历史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合法性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建成的,视为房屋权属合法,与合法权源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
三、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和建筑占地面积为有效面积。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房屋,以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作为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进行测量计算。
四、关于土地使用证内未标识建筑占地面积情况下,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土地使用证所标示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没有标示建筑占地面积(图形)的,120平方米以内且在批准用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视为有效建筑占地面积,超过部分按超建处理。
五、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同时应当持有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非营业性用房性质确认。
六、阁楼、廊投影、未封闭阳台、滴水面积的计算认定:
1、关于阁楼面积的计算: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2、关于廊投影面积的计算:根据测绘等相关规定,廊投影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告知征收期限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廊投影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3、关于未封闭阳台面积的计算:按照测绘等相关规定,未封闭阳台面积原则上按5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被征收人告知征收期限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未封闭阳台面积以奖励形式按10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50%给予计算应安置面积。
4、关于滴水面积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安置面积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准进行测算,滴水面积不予计算安置面积。
七、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建房,并已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视为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
八、不合法权源房屋的认定:1987年1月1日之后,住宅没有向角美镇、规划城建和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建房,未向区或镇一级政府机关缴纳建房规费,至今未取得完整批建手续的,为不合法权源房屋。仅向村级及以下组织申请或缴交建房费用的房屋,均为不合法权源房屋。
第六条被征收人享受安置的前置条件
一、安置政策享受次数:
目前农村宅基地政策仍以一户一宅为主,房屋安置按“一户一策”执行。涉及安置面积优惠政策交叉时,被征收人可按优惠政策享受照顾购买,但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选择货币安置。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选择住宅进行产权调换和照顾购买总面积也不能超过360㎡,超过360㎡的面积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其余住宅被征收的,只能采用货币补偿。
对于多户一宅的被征收人,视实际情况给予照顾购买。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及土地出让金缴交: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由于所征收的集体房屋均无缴纳土地出让金,今后安置房如需进行产权转让,由被征收人(安置房权属所有人)负责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安置面积转让条件: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前不得转让。
第二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二选其一:
一、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65000元/亩的,不享受安置留用地政策。
二、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为36000元/亩的,可享受征地面积的5%安置留用地(俗称“提留地”)政策。
第八条具有合法土地权源的生产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但项目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且近三年平均纳税值25万元/亩以上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安置至指定园区或通用厂房园区。
二、确定企业(生产及配套建筑物)征收或搬迁补偿费用可采用以下二选一方式:①②按照下表标准执行货币补偿。
漳州台商投资区生产及配套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标 准 | |||||||
一类 | 2500 | 2000 | 1500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
二类 | 2200 | 1700 | 1200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
三类 | 2000 | 1500 | 1000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
备注 | (1)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计; (2)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层高每增加1米,按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增加10%给予补偿,层高的高度计算指从室内地面至檐口; (3)厂房中涉及到生产性专有设备的采用评估进行补偿; (4)对被征收的工业企业(含仓储),征收人按经确定合法的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50元/平方米·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超过通知征收期限的不再给予补助。 |
第九条具有合法权源的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款及奖励金。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店面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互补、限量优惠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住宅与店面、车库之间原则上不得互换;被征收人确有需求的,可提交书面申请,经组织实施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后给予互换。申请互换店面、车库的被征收人不予享受任何优惠购买及面积扩购。
三、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得扩购。
四、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选房顺序按征迁软件自动生成的编码顺序进行选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待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人提供相关证据后才给予补偿和安置。
1、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
2、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
3、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5、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石美片区七期Ⅳ项目安置于东山安置房。
第十条村集体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设施、教堂、寺庙和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协商征收。
第十一条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店面征收补偿安置
一、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和店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房屋结构按下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补偿单价 | 5000 | 4700 | 4200 | 3400 |
备注 | 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
(二)被征收店面货币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档次 |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土木 |
外街 | 8600 | 8000 | 7500 | 7000 |
内街 | 7000 | 6500 | 6000 | 5500 |
备注 | 有权属的空地按300元/m2计; 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被征收店面房装修部分参照附表二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在通知征收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可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
二、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下列标准补偿。
1、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为高层35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5500元/平方米。 (略) 场价按上年度同区域新建住宅/店面均价下调10%计算。
2、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差价互补,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 (略) 场价购买。如一户中选择产权置换同时存在店面和住宅置换的,其优惠购买只能享受一种(店面或住宅);如产权为共有的,其优惠购买也只能享受一次。
3、经申请批准后,住宅置换车库的,按2.1: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
4、住宅置换店面的,外街按3.5:1、内街按3: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店面产权调换的补差价标准×置换后店面面积进行计算。住宅置换店面夹层的,外街按2:1、内街按1.5:1的比例置换,差价款按住宅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计算。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5、被征收住宅装修部分按附表二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6、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表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结构 | 安置房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5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250 |
备注 | 如被征收房屋手续不完整的,在补差标准基础上另加50元/平方米。 |
三、具有合法权源面积的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店面结构 | 安置店面结构 | 补差价(元/平方米) |
框架结构 | 框架结构 | 1300 |
砖混结构 | 框架结构 | 1500 |
砖木结构 | 框架结构 | 2000 |
备注 | 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5㎡以内(含5㎡)的,按外街店面10800元/㎡、内街店面8800元/㎡优惠购买;超过5㎡的, (略) 场价购买。被征收店面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外街 (略) 政道路的店面,内街店面是指沿小区道路的店面。 |
四、房屋权属合法,无改变性质,但有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安置补偿:征收期间,经项目指挥部征迁组现场认定的权属合法的房屋,但已改建为生产性用房(如蘑菇房)或非住房简易搭盖的,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但可按现有合法建筑的占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3层面积(一户的产权调换及照顾购买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的政策不变),购买价为成本价。
第三章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产补偿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八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附表八标准发给两倍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
1、搬迁过渡期限原则上不得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选择现房安置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2、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表八所列标准一次性预付36个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每月1~15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整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6~31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发给半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由于组织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表八标准双倍付给被征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企业执行过渡安置补助
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标的,未持合法权源的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四章安置房照顾购买与保障
第十五条安置面积照顾购买的对象、标准
一、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现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合法建筑物(两层楼房屋顶上仅有楼梯间的视同两层建筑物);
2、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有权机关批准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除外);
3、被征收人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其合法继承人);
4、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二、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标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房屋,其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单层房屋的(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2倍的安置房;合法权源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属两层房屋的(单层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两层楼房屋顶上的楼梯间不计),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面积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1倍的安置房。
3、1987年1月1日后,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县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可照顾其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合法权源用地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3倍面积的安置房;120平方米以外且有效权源用地内的面积按300元/㎡予以回购补偿。
4、“一户多宅”的,其照顾优惠购买不超总安置面积360㎡。
5、安置照顾购买成本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优惠价按5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被征迁人户籍与人口认定
一、人均有效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其有效建筑面积(含认定)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情形的。
第十七条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已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享受此保障):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高层35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八条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双困户”条件的,在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时,实行安置面积最低保障的办法。其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含3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45平方米,不补差价;其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含4人),被征收合法权源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为60平方米,不补差价;双困户原则上不予扩购,如因结构原因本着自愿购买的原则,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在21-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40平方米)按优惠价购买,超过40平方 (略) 场价购买。
第五章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九条住宅房及时搬迁的优惠、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外一个月内签订协议的,按有效权源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被征收人在通知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交由征迁办拆除的,按建筑总面积再一次性给予7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通知征收规定期限一个月外的不予奖励。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残疾的1800元、三级以上残疾的1500元;低保户、五保户、五老人员、烈属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章各个历史时期无具有有效权证房屋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程序。1、由村委会出具建造年限证明。2、对被拆迁的房屋四邻群众认定,并经四邻的群众签名。3、以组织实施单位的名义,向被拆迁的所在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15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给予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建造的房屋。4、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对该认定的房屋进行拍照、签字确认及负责存档等工作。
二、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的,原则上与合法有效权源房屋施行相同的补偿安置方式。
1、照顾购买。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单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2倍的安置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两层房屋,可照顾其按成本价扩购不超过底层部分有效建筑占地面积1倍的安置房。
2、古厝超高部分补偿。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砖木、土木结构的古厝,①②古厝为两层或者两层以上的,按实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不再给以房屋高度进行增补。古厝内设阁楼按第一章第五条第六款第一点执行,不再给以房屋高度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在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见第五条第七款)的处理
1、确认程序。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调查,区自然资源局及角美镇等单位配合,经调查核实后,由项目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
2、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出36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附表二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
3、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按区或镇一级政府部门收取规费时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给予照顾购买,购买价为成本价。①未建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90%(购买面积最多不超过360平方米);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3倍面积的70%。②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面积的70%。③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9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8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一个月外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70%。
二、2012年以前不合法权源的房屋(见第五条第八款)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不合法权源,且被征收人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按以下程序处理:经过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在补偿安置方面: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作为补偿安置标的。三层以下房屋的面积照顾购买方面:按现有的建筑占地面积(现有的建筑面积超过120㎡的按120㎡计算面积,超过120㎡的部分面积按附表一、附表二补偿处理;现有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20㎡的按实际计算面积)给予照顾购买50%,购买价为成本价:①现有房屋属于一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2倍面积的30%;②现有房屋属于两层的,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底层建筑面积为基数(超过120㎡的按120㎡计算),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50%;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外的,可照顾购买建筑占地1倍面积的30%;③现有房屋属于三层的,不再给予照顾购买。
三、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前提下,居住于非住房结构(如蘑菇房或简易搭盖)的处理。
被征收人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的前提下,且现居住的非住房结构已居住一定年限(一般指5年以上),并场所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视为住房困难户。按以下程序处理:该非住房结构住户户籍人口中任何一人须经过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证明,其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或房地产的,项目指挥部征迁组调查核实、经公示后,公示后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负责签字确认并存档。对其建筑物以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视装修情况给予适当的装修补偿),不得给予产权调换。住宅贫困的家庭,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建造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2012年7月31日航摄影像图显示不存在,2019年10月31日航摄地形测绘数据已显示存在的建筑物才能给予以下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所加盖或新建的建筑面积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一、合法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合法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10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原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2、拥有2宗及以上合法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按附表二执行。
二、不完全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七款)与不合法权源(见第五条第八款)的房屋在此期间加盖至三层的(三层以上不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1)只拥有1宗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封房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给给予奖励性补偿安置。(2)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2、拥有2宗及以上不完全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1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3、只拥有1宗不合法权源房屋且有加盖的,(1)经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加盖的建筑面积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加盖面积按实计算,四层以上(含四层)一律不计,单层加盖面积不能超出2012年7月31日前已建底层面积。单层加盖面积超过120平方的按120平方计。
4、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3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有加盖的,加盖部分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三、被征收人家庭户长期生活于农村户籍所在地,在此期间新建的确系唯一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经过区不动产中心、角美镇、村委会证明,其名下在角美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征迁组调查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后,确属一户一宅且为刚性居住需求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予以核实确认,并出具组织实施单位意见。(2)补偿安置: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单层不超120平方米,超过120平米的最多按120平米计)的70%视为有效权源面积作为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和补助,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拥有2宗及以上不合法权源房屋,对第1宗房屋加盖的部分参照上述2给予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给予适当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不给予装修补偿。
第二十三条不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范围的,涉嫌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在征收期限内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按照附表四、五执行补偿。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组织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征迁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收回存档。安置房新办“不动产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1、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2、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4、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用户自理)。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组织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部分。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4、各个历史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以来,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使用证;
5、向县(区、镇)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6、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和漳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等级说明表(单位:元/平方米) | |||
房屋 类别 | 等级 | 货币 补偿 | 主要特征 |
框架 结构 | 一等 | 750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二等 | 710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670 |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 |
四等 | 580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 |
五等 | 51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并填充内外墙(无门窗)。 |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610 | 外墙三面以上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二等 | 580 | 外墙部分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饰面;铝合金门窗、胶合板门。 | |
三等 | 540 | 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未做饰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 | |
四等 | 460 | 外墙无装修,无水泥砂浆抹面;胶合板门,铝合金窗(小部分木窗)。 | |
五等 | 38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尚未安装门窗) | |
石混 结构 | 一等 | 49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二等 | 420 | 外墙正面为斩凿或剁斧,其它为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三等 | 34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石结构 | 一等 | 47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二等 | 400 | 外墙正面为斩凿或剁斧,其它为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三等 | 32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外墙面水泥浆勾缝。 | |
砖木 石木 土木 结构 | 一等 | 41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木隔断,门窗齐全。 |
二等 | 34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木隔断,门窗齐全。 | |
三等 | 270 | 用材粗糙、简单,门窗齐全。 |
(二)住宅房屋成新率分等定级说明表
等级 | 货币补偿 | 基本评定标准 |
一等 | 100%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5年。 |
二等 | 97%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6-10年。 |
三等 | 95%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11-20年。 |
四等 | 90%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21-30年。 |
五等 | 85% | 能正常使用,房屋使用年限30年以上。 |
六等 | 70% | 基本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部分构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外装修局部有破损,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电照管线有部分老化、损坏残缺,需要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才能使用。 |
七等 | 60% | 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外装修严重变形、破损,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严重损坏房) |
八等 | 40% | 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危险房) |
附表二
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分类等级说明表
(一)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货币补偿档次分类说明表(单位:元/平方米)
档次 | 货币 补偿 | 主要特征 |
一档 | 780 |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高级瓷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或立邦涂料粉刷、高级乳胶漆、高级墙纸、高级质感涂料及墙衣,榉木墙面;天棚为木作造型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豪华);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高级实心木门(入户门为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高级缸砖(或高级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缸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高级花岗岩或高级缸砖踏步。 |
二档 | 700 | 地面为豪华高级花岗岩、缸砖、木地板,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乳胶漆、墙纸、木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高级组合式床柜(不可动);入户门为实心木门及防盗门,铝合金窗及纱窗,木质窗帘盒,不锈钢防盗门(内含钢条),部分双层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缸砖(或防滑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木质或铝合金推拉门;卫生间高级钢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高级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
三档 | 62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缸砖,瓷砖踢脚线(木质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部分木作墙裙;天棚为木吊顶及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壁柜及组合式床柜(不可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不锈钢防盗网(内含钢条),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石板材(或瓷砖)铺地,瓷砖墙面,吊顶;卫生间磁砖地板,磁砖贴内墙面,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楼梯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扶手,花岗岩或缸砖踏步。 |
四档 | 54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高级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喷塑)、木作墙裙;天棚为四周木作吊顶、带灯座;室内设有组合式衣柜;木门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洁具(带有不可移动卫浴);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
五档 | 46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水泥漆、喷涂料、木作墙裙;天棚为吊顶或四周石膏角线、带灯座;室内设有部分壁柜;铝合金窗外加防盗网,窗帘盒,阳台有防盗网;厨房瓷砖铺地,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卫生间吊顶、洁具齐全;电话、电视、对讲等预埋管、线、盒、出线座等弱电。 |
六档 | 380 | 入户门为防盗门,地面为中档花岗岩或缸砖;瓷砖踢脚线;内墙面为涂料粉刷、瓷砖墙裙;天棚四周石膏角线;铝合金窗外小部分加防盗网,阳台有防盗网;厨房地板砖地面,瓷砖墙面;卫生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七档 | 300 | 入户门铁门及木门,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普通花岗岩,墙体部分贴砖,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及四周贴角线。木门窗,卫生间洁具齐全,吊顶。普通电照。 |
八档 | 220 | 地面为普通瓷砖;厅后墙贴瓷砖,墙面部分贴瓷砖,内墙面及天棚普通墙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普通水卫电照。 |
九档 | 140 | 地面为地板砖或斗地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木门窗,简单铁门、防盗栅。简单水卫电照。 |
十档 | 0 | 无装修 |
说明:区分装修档次应同时结合装修用料档次、做工精细度、造型细木面积的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二)住宅房屋室内二次装修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等级 | 成新率 | 基本评定标准 | 新旧程度 |
一等 | 0.98 | 楼地面:完好、平整;门窗:开启灵活,五金完好,漆面光亮;内粉饰: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顶棚:完好;细木:完好,无痕迹,漆面光亮;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如同新做。 | 新 |
二等 | 0.9 | 楼地面:基本完好、平整;门窗:开启基本灵活,五金略有锈点,漆面略有褪色;内粉饰:基本完好,局部处有损痕,漆面缺乏保养;顶棚:基本完好;细木:基本完好,个别处有损痕,漆面略有褪色;洁具、灯具:使用正常,外观颜色基本无变化。整体装修外观较新。 | 较新 |
三等 | 0.8 | 楼地面:有一定磨损、起砂,但基本平整;门窗:开关有杂音,个别处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漆面褪色;内粉饰:个别处破损,老化,个别处轻度裂缝、剥落;顶棚:一般;细木:较旧,局部有损痕,个别处开裂;洁具、灯具:使用基本正常,洁具外观颜色发黄,灯具金属锈蚀褪色。整体装修外观一般。 | 一般 |
四等 | 0.7 | 楼地面:磨损严重、起砂、不平;门窗:尚能开关,局部腐朽变形,五金锈蚀,油漆老化;内粉饰:部分裂缝、剥落;顶棚:较旧;细木:陈旧、局部咸蚀、开列;洁具、灯具:尚能但简单陈旧。整体装修外观较旧。 | 较旧 |
五等 | 0.5 | 楼地面:严重破损、起砂、剥落、不平;门窗:大部腐朽变形,普通开关不灵,五金残损,油漆老化见底;内粉饰:部分空鼓、裂缝、剥落;顶棚:陈旧;细木:陈旧、有咸蚀;洁具、灯具: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 旧 |
附表三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表(含二次装修)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 类别 | 补偿价 | 特征说明 |
框架 结构 | 一等 | 820 | 外墙四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局部玻璃幕墙或造型装饰,地面花岗岩、缸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780 | 外墙四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
三等 | 700 | 外墙二面以上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水泥地面,部分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地面;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
四等 | 580 | 外墙面无装修,水泥地面或局部磁砖地面等;内墙面及天棚水泥沙浆打底(部分有粉刷);铁门,钢窗或木门窗;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五等 | 400 | 只完成梁板柱主体工程,墙体尚未填充(或只填充小部分墙体)。 | |
砖混 结构 | 一等 | 60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清水砖,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和天棚中级粉刷;铁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410 | 外墙面无装修,水泥地面或局部磁砖地面等;内墙面及天棚水泥沙浆打底(部分有粉刷);铁门,钢窗或木门窗;普通水、电设备。 | |
三等 | 300 | 只完成主体工程,墙体尚未填充(或只填充小部分墙体)。 | |
石混 结构 | 一等 | 60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正面磨光,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二等 | 500 | 外墙面条石粗打,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砂浆、混凝土板架空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三等 | 25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内外墙面无装修,无水电。 | |
石结构 | 一等 | 500 | 外墙正面水磨抛光,其它斩凿或剁斧,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 |
石结构 | 二等 | 380 | 外墙面条石粗打,层高3.2米以上;石质门窗框,门窗齐全;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磁砖等;内墙面及天棚中级粉刷,外墙面水泥浆勾缝;屋面防水、隔热;普通水、卫、电设备。 |
三等 | 200 | 外墙条石粗打,石质门窗框,内外墙面无装修,无水电。 | |
砖石 土木 结构 | 一等 | 42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梁柱用材较好,木隔断,门窗齐全,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二等 | 350 | 外墙面正面清水砖,木隔断,门窗齐全,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
三等 | 330 | 用材粗糙、简单,木门窗,普通粉刷。普通水、卫、电设备。 | |
钢结构 | 一等 | 700 | 钢结构建筑,单层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金属用材尺寸较大的,如承重为槽钢,工字钢等;地面花岗岩、水磨石、瓷砖等;层高4米以上。普通水、卫、电设备以及防雷、通风、消防设备。(室内外装修较好) |
二等 | 550 | 钢结构建筑,单层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金属结构用材尺寸较大的,如承重为槽钢,工字钢等;水泥地面;普通水、卫、电设备;层高4米以上(基本无装修) | |
三等 | 400 | 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或同档次屋面材料);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水泥地面或局部瓷砖地面等。普通水、卫、电设备。层高4米以上。 | |
备注:1.本表补偿价含二次装修。如工业用房局部面积装修为住宅、办公用房、展厅、员工宿舍的,其装修补偿价参照住宅二次装修标准的80%以内增加补偿。2.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工业用房层高超4.5米的,每增加0.1米,补偿价增加1.5%;钢结构工业用房层高超4.5米的,每增加0.1米,补偿价增加1%。 |
附表四
工业及民用简易(钢)结构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类别 | 建造特征 | 补偿价格 |
一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或石棉瓦 | 50-90 |
二类 | 简易围护,屋面为木板等其他材料 | 80-110 |
三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钢管等支架,无屋架,屋面为彩钢板 | 90-120 |
四类 | 无墙体围护或简单围护,钢管等支架,角铁或其他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或水泥预制板等较好材料 | 120-180 |
五类 | 有墙体围护,屋面为油毛毡、石棉瓦或其他简易材料 | 180-220 |
六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屋面为彩板或其他材料有门窗地板水泥扫平 | 200-250 |
七类 | 有墙体围护,角铁或木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或石棉瓦 | 220-250 |
八类 | 有墙体围护,角铁或木屋架,彩钢板屋面或水泥预制板等材料 | 250-350 |
九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不完整窗门围护,钢筋混凝土屋面等 | 300-380 |
十类 | 有砌砖固定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柱构件,完整窗门围护,钢筋混凝土屋面 | 350-450 |
备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
附表五
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 | 结构、规格 | 单位 | 价格 | 备注 | ||||
简易搭盖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毡屋面 | m2 | 50-100 | 搭盖物内有水泥地面 每平方米补12元 | ||||
主架为钢(砖)屋面为石棉瓦 | m2 | 100-180 |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m2 | 200-250 | ||||||
钢雨披(角铁架挂壁彩板屋面) | m2 | 60 | ||||||
温棚 | 竹架(1米以下、没有塑料膜顶) | m2 | 1.5 | |||||
竹架(1米以下、有塑料膜顶) | m2 | 4 | ||||||
简易竹架塑料膜顶 | m2 | 17 | 设备齐全按100%计算,设备不齐全按80%计算 | |||||
钢、铁、石柱架塑料膜顶 | m2 | 30 | 设备齐全按100%计算,设备不齐全按80%计算 | |||||
基础机座 | 设备机座 | 钢筋混凝土 | m3 | 350 | ||||
单纯房屋 基础 | 混凝土地梁 | m2 | 160 | |||||
条石砌体地梁 | m2 | 90 | ||||||
简易房 | 风楼 | m2 | 320 | 和房屋同时建设的, 屋高小于2.2m | ||||
阁楼 | m2 | 180 | ||||||
浴室 | 间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厕所 | 茅厕 | 个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三化厕 | 个 | 1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公厕 | m2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炉灶 | 民用 | 普通民用灶 | 口 | 50 | 带烟囱,每增加一口补20元 | |||
液化气灶 | 口 | 120 | 瓷砖贴面或花岗岩板 | |||||
土 | 个 | 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 | 个 | 4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瓷砖 | 个 | 5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土锅炉 | 砖砌导热管网及铁桶 | 座 | 2680 | 鳖池等用气的土锅炉; 二孔的按50%计算 | ||||
集体炉灶 | 砖砌含烟囱 | 座 | 600 | |||||
池塘 | 水产养殖 | 土池 | 亩 | 4000 | ||||
精养池 | 亩 | 6000 | 虾、蟹、*鱼、龟、珍珠池等按实际建造丈量补偿 | |||||
池塘 | 水池 | 抹水泥砖 | 个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砖贴瓷贴 | 个 | 2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工业水池、灰池 | m3 | 8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蓄水池、 | 砖砌水泥粉刷 | m3 | 1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塔 | 钢筋混凝土 | m3 | 28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沉淀池 | 砖、石砌 | m3 | 85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沼气池 | m3 | 25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化粪池 | 个 | 13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鱼池 底砂 | 江东砂 | m3 | 24 | |||||
牲畜禽及舍 | 舍 | 猪舍:砖、石墙、油毡(石棉瓦、砖瓦)屋面 | m2 | 60-120 | 高不足为墙体高度2.2米以下 | |||
牛舍:砖、石墙油毡(石棉瓦)屋面 | m2 | 77 | ||||||
鸡鸭舍:竹架、砖墙油毡(石棉瓦)屋面 | m2 | 34-47 | ||||||
鸽笼:铁丝网、木、竹制 | 只 | 65 | ||||||
牲畜禽 | 种鸽 | 对 | 20 | |||||
肉蛋鸡鸭 | 只 | 2-5 | ||||||
猪(分大、中、小) | 头 | 10-50 | ||||||
埕路 | 水泥埕 | 无垫层水泥厚度以2.5cm为中间值 | m2 | 8-12 | ||||
垫层11-13cm水泥厚9-13cm以下 | m2 | 14-35 | ||||||
垫层14-20cm水泥厚14-20cm | m2 | 45 | ||||||
砖石埕 | 零碎石砖 | m2 | 20 | |||||
机砖,条、块石砌砖 | m2 | 30 | ||||||
斗底砖 | m2 | 40 | ||||||
方型石板砖 | m2 | 50 | ||||||
砂土路 | m2 | 20 | ||||||
水泥路 | 垫层20-30cm水泥厚18-20cm | m2 | 60 | |||||
垫层30cm以上水泥厚20cm以上 | m2 | 120 | ||||||
井塔 | 水塔 | 普通 | 个 | 6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不锈钢 | 个 | 800 | 指室外单独建造 | |||||
水井 | 民用井 | 口 | 600-1200 | |||||
工业井 | 口 | 2200 | ||||||
农业用井-机井 | 口 | 300 | ||||||
农业用井-石砖砌 | 口 | 1000 | ||||||
工业用机井 | m | 100 | ||||||
其它用机井 | m | 70 | ||||||
坟墓 | 金斗墓 | 座 | 1000 | |||||
土墓 | 座 | 1500 | ||||||
水泥墓 | 座 | 2000 | ||||||
祖墓 | 座 | 5000 | 祖墓指宗亲共有的占地面积 在半亩以上 | |||||
墙 | 农业水渠 | 条石结构 | m | 50 | ||||
挡土墙 | 机砖、块石干砌 | m3 | 120-140 | |||||
块石浆砌、条石干砌 | m3 | 170 | ||||||
机砖浆砌,涵洞石材砌体 | m3 | 200 | 备注:机砖浆砌、条石浆砌 | |||||
围墙 (含大门) | 砖石砌精装修釉标砖 | m2 | 160 | |||||
砖石砌精装修瓷砖 | m2 | 120 | ||||||
砖石砌普通粉刷 | m2 | 100 | ||||||
砖石砌无粉刷 | m2 | 80 | ||||||
铁栏杆 | m2 | 40 | ||||||
杉木皮、竹篱笆、铁丝网 | m2 | 10-16 | ||||||
条石柱加石棉瓦(水泥瓦) | m2 | 30 | ||||||
管网 | 棉塑管 | 以Ф1.5寸为中间值 | m | 1-2 | ||||
硬塑管 | 以Ф2寸为中间值 | m | 0.8-1.2 | |||||
PVC管 | 1寸以下 | m | 10 | |||||
1-2寸 | m | 15 | ||||||
3寸 | m | 20 | ||||||
4寸(含4寸)以上 | m | 25 | ||||||
水泥管 (带筋) | 直径30㎝以下 | m | 65 | |||||
直径30-80㎝ | m | 88-240 | ||||||
直径100-150㎝ | m | 320-960 | ||||||
直径200㎝以上 | m | 1680 | ||||||
铸铁管 | 直径4寸以下 | m | 59 | 含铺工 | ||||
直径4寸以上(不含4寸) | m | 108 | ||||||
镀锌管 | 直径1寸以下 | m | 5-9 | |||||
直径1.5寸以上 | m | 30 | ||||||
电杆及线、表 | 电杆 | 简易竹木电杆 | 根 | 4 | ||||
木质吊杆 | 副 | 45 | ||||||
石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90 | ||||||
木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150 | ||||||
水泥电杆:(以长8m为中间值) | 根 | 500-700 | ||||||
电线 | 铝、钢、铜芯电线 | m | 1.6-2.3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25mm2 | m | 63 | 截面相同的三相电线乘以 1.5倍计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35mm2 | m | 85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50mm2 | m | 115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70mm2 | m | 158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95mm2 | m | 216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120mm2 | m | 269 | ||||||
三相电缆铜芯绝缘阻燃四芯截面150mm2 | m | 335 | ||||||
高压电力杆线10KV | km | 50000 | ||||||
电表 | 单相 | 套 | 400 | 产权调换除外 | ||||
三相 | 套 | 1500 | 迁移费 | |||||
套 | 3500 | 须出具销户证明 | ||||||
门 | 伸缩门 | 铁板(含电动装置) | ㎡ | 200 | ||||
不锈钢(含电动装置) | ㎡ | 250 | ||||||
铁门 | 角铁、镀锌管、铁管 | ㎡ | 125 | |||||
窑 | 砖砌土窑 | 按室内空间计算体积 | m3 | 354 | ||||
砖瓦窑 | 砖石砌 | 座 | 38000 | |||||
釉标砖窑 | 耐火砖、砖石砌 | 座 | 48000 | |||||
机砖窑 | 露天窑 | 门 | 18000 | 包括烟囱 | ||||
轮窑 | 门 | 20000 | ||||||
食品冷库 | 土建库 | 制冷保温 | m3 | 500 | 在符合用地规划布局前提下,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的按100%补偿;未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且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的按70%补偿;未经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且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下的按50%补偿;房建部分另行计算。不符合用地规划布局,弄虚作假的冷库一律不予补偿。 | |||
组合库 | 全套 | m3 | 350 | |||||
青苗 | 苗圃 | 花圃(大指胸经≥14cm) | 亩 | 10000 | ||||
花圃(中8cm≤胸经<14cm) | 亩 | 6000 | ||||||
花圃(小指胸经小于8cm以下) | 亩 | 4000 | ||||||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 ||||||||
古榕树 | 株 | 现场协商议定 | ||||||
搬迁补助 | 移机(开户) | 电话、宽带移机 | 部 | 100 |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300 |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
自来水开户 | 个 | 1500 | ||||||
锅炉(无基座) | 台 | 4000 | 工业用土锅炉 | |||||
电子地磅迁移 | 套 | 15000-25000 | 40-80吨 | |||||
监控器移机 | 套 | 200 | ||||||
广告牌 | 铝合金框、塑胶板面 | ㎡ | 200 | |||||
搬迁补助费 | 按建筑面积 | ㎡ | 10 | 适用生产经营性企业 | ||||
临时周转过渡费 | 按建筑面积补四个月 | ㎡ | 20 | 适用生产经营性企业,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 ||||
设备场地 | 固定设备 | 用评估的重置价值为基价,按比例计算补偿 | % | 20 | ||||
场地租金 | 一次性补偿企业场地租金 | 亩 | 1000 | 仅限工业企业 | ||||
场地整理 | 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的 补偿标准 | ㎡ | 2000 | |||||
注:1.其他未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权威部门参加认定后,协商确定具体补偿办法;2.机器设备未安装不予补偿,虽有安装但与其制造产品不相关的设备不予补偿;3.企业所有移动设备工具器具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不予补偿;4.固定设备拆迁后不再使用的,按设备评定净值的50%给予补偿,其余50%由被拆迁人变买旧设备收回。若设备拆迁后继续使用按评定净值的20%补偿,拆除易损设备按净值100%补偿。 | ||||||||
附表六
虾池补偿表
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备注 | |
精养池基础价 | 亩 | 6000 | ||
温棚 | 亩 | 10000 | ||
地氧水管 | 亩 | 2000 | ||
地下薄膜 | 亩 | 2000 | ||
虾池进出水闸 | 大 | 个 | 2500 | |
中 | 个 | 2000 | ||
小 | 个 | 1500 | ||
机井 | 亩 | 2000 | ||
备注:1、管理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表五执行。 2、按时搬迁奖2000元/亩(超期限搬迁,不予奖励)。 |
附表七
蘑菇房补偿标准表
砖墙石棉瓦屋面 | 砖墙砖瓦屋面 | 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 | 油毡、塑料膜简易结构 | |
屋高2.5米 | 300 | 400 | 500 | 0 |
屋高3米 | 450 | 550 | 650 | 0 |
屋高3.5米 | 550 | 650 | 750 | (菇架5层)100 |
屋高4米 | 650 | 750 | 850 | (菇架6层)200 |
屋高4.5米 | 700 | 800 | 900 | (菇架7层)300 |
屋高5米 | 750 | 850 | 950 | (菇架8层)400 |
屋高5.5米 | 800 | 900 | 1000 | (菇架8层及以上)450 |
屋高6米 | 850 | 950 | 1050 | (菇架9层及以上)500 |
备注:1、该补偿标准已经含菇房室内外装修以及室内蘑菇架。室内无蘑菇架按菇房基础价70%补偿。2、屋高6米以上,每增高0.5米补偿50元/平方米。3、蘑菇房补偿一定要结合蘑菇房成新表进行计算。4、简易菇房要以正在生产、能够生产为界定条件,即地面基础有硬化,保温措施及效果好。 | ||||
菇料补偿标准表 | ||||
蘑菇料 | 2月-9月备料期 | 10月建堆期 | 11月一2月在床生产期 | 3月-4月在床生产末期 |
20元/㎡ | 50元/㎡ | 70元/㎡ | 30元/㎡ | |
草菇料 | 5月—9月生产期 | |||
40元/㎡ | ||||
备注:在征收过程中以备料、种植等时间段为基础选择补偿价区间。补偿价以菇架种植面积进行计 算。菇料补偿价=菇房面积*0.6*菇架层数 | ||||
蘑菇房成新表 | ||||
建筑时间 | 建筑物成新数(不含屋面) | |||
征迁补偿方案公告前2年内(含2年) | 10 | |||
公告前4年内(含4年) | 9 | |||
公告前6年内(含6年) | 8 | |||
公告前8年内(含8年) | 7 | |||
公告前10年内(含10年) | 6 | |||
公告前12年内(含12年) | 5 | |||
公告前14年内(含14年) | 4 | |||
公告前16年及以上 | 3 |
附表八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 标准 |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用途 | 住宅 | 生产营业用房 | 仓储办公用房 | 住宅 |
标准 | 5 | 10 | 10 | 5 |
备注: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3.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超出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征收人应按5元/平方米·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人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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