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冠锦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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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冠锦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2月9日10时—2月16日10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泉州(南安)高端装备智造园5#厂房4单元)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泉州(南安)高端装备智造园5#厂房4单元)

  (4)建设性质:新建

  (5)建设规模:购置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544.97平方米

  (6)总投资:800万元

  (7)职工人数:拟招聘职工10人(均不在厂内住宿)

  (8)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6.2废气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表3、表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机加工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等。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漆渣、喷漆废液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项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2月9日10时—2月16日10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泉州(南安)高端装备智造园5#厂房4单元)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年产机械配件10万件、装配机台设备100台套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 (略) 霞美镇埔当村(泉州(南安)高端装备智造园5#厂房4单元)

  (4)建设性质:新建

  (5)建设规模:购置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544.97平方米

  (6)总投资:800万元

  (7)职工人数:拟招聘职工10人(均不在厂内住宿)

  (8)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6.2废气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表3、表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职工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机加工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等。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漆渣、喷漆废液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项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含油抹布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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