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的公告
关于2023年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的公告
根据《 (略)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及《路桥区2023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路农水〔2023〕8号)相关规定,凡愿意在本区推广商品有机肥的生产企业,填写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报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可成为2023年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提供产品由种植主体自主选择购买,种植主体购买备案肥料可享受补助。
凡愿意在路桥区推广补贴商品有机肥的供应商,请及时填写备案登记表与相关材料(见附件)上报至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特此公告!
一、产品要求
本公告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 (略) 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生物有机肥》(NY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要求的产品,若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产品标准则做相应调整。
二、备案流程
供肥企业组织须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报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备案:1. 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见附件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 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 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出具的主要原料相关证明(需为近六个月内出具,证明主要原料种类和来源);5. 1份2022年的产品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出具,须加盖CMA章)。2022年已备案供应商须提供备案登记表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延续备案。
审核通过后,备案产品即为2023年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供路桥区内种植主体自主选择购买。
三、供货要求
1、供货数量:以当年实际下达的财政资金和补贴数量为准。
2、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种植主体。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并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主动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3、供肥企业每批供货应及时告知所在地镇(街道)以及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根据实际供货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定期将产品质 (略) 厅。
4、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出库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发货时间、车牌号、数量等信息,出库台账应当日填写,不能后补,并在每月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5、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过程中若出现肥害症状,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供肥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补贴肥料产品供肥。
1、供肥企业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供肥企业未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供肥情况和出库台账记录的;
3、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4、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联系人:谢长明;联系电话:0576-*。
附件: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略) 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2月14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根据《 (略)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及《路桥区2023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路农水〔2023〕8号)相关规定,凡愿意在本区推广商品有机肥的生产企业,填写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报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可成为2023年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提供产品由种植主体自主选择购买,种植主体购买备案肥料可享受补助。
凡愿意在路桥区推广补贴商品有机肥的供应商,请及时填写备案登记表与相关材料(见附件)上报至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特此公告!
一、产品要求
本公告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 (略) 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生物有机肥》(NY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要求的产品,若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产品标准则做相应调整。
二、备案流程
供肥企业组织须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报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备案:1. 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备案表(见附件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 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 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出具的主要原料相关证明(需为近六个月内出具,证明主要原料种类和来源);5. 1份2022年的产品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出具,须加盖CMA章)。2022年已备案供应商须提供备案登记表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延续备案。
审核通过后,备案产品即为2023年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供路桥区内种植主体自主选择购买。
三、供货要求
1、供货数量:以当年实际下达的财政资金和补贴数量为准。
2、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种植主体。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并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主动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3、供肥企业每批供货应及时告知所在地镇(街道)以及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根据实际供货情况,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定期将产品质 (略) 厅。
4、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出库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发货时间、车牌号、数量等信息,出库台账应当日填写,不能后补,并在每月月底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5、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过程中若出现肥害症状,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供肥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补贴肥料产品供肥。
1、供肥企业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供肥企业未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送供肥情况和出库台账记录的;
3、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4、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联系人:谢长明;联系电话:0576-*。
附件: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略) 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2月14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