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2月14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3年02月14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
传 真:059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制鞋项目 |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 |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生产,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生产规模:年生产EVA注塑鞋、EVA沙滩鞋、PE人字拖200万双。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全厂生活污水排放量540吨/年,近期委托 (略)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绿化标准”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 (略) 政管网排往福建 (略) (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 2、过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参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它行业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烷总烃计)≤0.765吨/年。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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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制鞋项目 |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 |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生产,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生产规模:年生产EVA注塑鞋、EVA沙滩鞋、PE人字拖200万双。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全厂生活污水排放量540吨/年,近期委托 (略)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绿化标准”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 (略) 政管网排往福建 (略) (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 2、过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参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它行业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烷总烃计)≤0.765吨/年。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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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制鞋项目 |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 | (略) | 福州庆林 (略) | 项 (略) 闽侯县尚干镇祥通路98号,租赁在 (略) 现有厂房B幢第2层产权范围内生产,租赁面积2600平方米,生产规模:年生产EVA注塑鞋、EVA沙滩鞋、PE人字拖200万双。项目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全厂生活污水排放量540吨/年,近期委托 (略)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绿化标准”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 (略) 政管网排往福建 (略) (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 2、过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参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它行业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中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项目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烷总烃计)≤0.765吨/年。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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