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开发区壹号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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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开发区壹号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1号

中国 (略) 新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中国 (略) 新 (略) 开发区*号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山街766号,中心地理坐标:N43°50′48.190″,E87°30′20.280″,项目占地面积3506.99m2,总建筑面积为1078m2。项目建设内容:3个30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柴油储罐,合计总容积120m3,年销售汽油5000吨/年,柴油1000吨/年,3台6枪三油品潜泵加油机,站房、罩棚及其配套设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厂界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A.1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临近公路一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手套、抹布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油泥为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94t/a,该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日


乌环评(经)审〔2023〕1号

中国 (略) 新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成都新环 (略) 编制的《中国 (略) 新 (略) 开发区*号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2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山街766号,中心地理坐标:N43°50′48.190″,E87°30′20.280″,项目占地面积3506.99m2,总建筑面积为1078m2。项目建设内容:3个30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柴油储罐,合计总容积120m3,年销售汽油5000吨/年,柴油1000吨/年,3台6枪三油品潜泵加油机,站房、罩棚及其配套设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厂界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A.1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临近公路一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手套、抹布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油泥为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94t/a,该总量指标从新疆 (略) 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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