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关于浙江欣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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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关于浙江欣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 (略) 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9号

时间:2023年2月15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9号浙江 (略) 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 (略) 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9号

时间:2023年2月15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9号浙江 (略) 年拆解2万台废旧机动车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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